
無因性原則使得持有票據的人當然成為票據權利人,其行使票據權利時,無需證明授受票據的原因,只以提示票據為要件。另一方面,票據債務人也不得以票據原因是違法的,或非法律義務,或存在有其他瑕疵為理由,對抗真正持票人。無因性原則之所以有這樣的法律效果,在于它有使人的抗辯切斷的法律機能。在民法上,債權發生轉移,債務人的抗辯也隨之轉移而指向新的債權人。票據法上則不同。比如我國票據法第13條第1款就有“票據債務人不得以自己與出票人或者與持票人的前手之間的抗辯事由,對抗持票人”的規定,例如買主A把賣主B作為收款人,為支付貨款而簽發本票。A如果因為B不履行合同而解除合同,而B已把該票據轉讓給了善意第三人C,這種情況下,如果站在有因性的立場上,原因關系一解除,票據出票行為也就喪失了效力,A的票據債務得以免除。也就是A不僅對B,而且對C的票據金額支付義務均得以免除(與民法上的債權轉讓效果相同)。但是如果按無因性理論,A與B,B與C之間的原因關系各不相同,A對B的基于原因關系的抗辯,因票據轉讓給C而發生原因關系斷裂,A對B的抗辯不得對C行使。即票據轉移,票據債務人對其后手的抗辯并不轉移而因票據的無因性切斷。
英國學者施米托夫對票據無因性的機能有過一段形象的表述:“不容忽視,匯票自開始出現之日起,就是融資的一種手段。除即期匯票外,它實際上是一種信貸工具,由銀行或金融機構作為受票人、付款人、背書人或持票人對匯票進行議付、貼現或承付。銀行家們對于導致產生匯票的交易并不感興趣。為購買羊毛、木材或無核小葡萄干而開出的匯票是否有對價關系,這對他們來說是無關緊要的。對于處理票據的金融界人士來說,匯票究竟由賣方開出,還是由買方的擔保人開出,同樣也是無關緊要的。票據交易的典型特征是:它作為一種純粹的金融交易,完全脫離了交易的最終目的,按它自己的是非曲直作出判斷。對于銀行家來說,重要的是考慮票據的形式是否得當。匯票票面必須有效,不應過期,并不得以不承兌或不付款為由而拒付。此外,匯票不僅僅在賣方——銀行——買方這三者之間流通,銀行本身也可作為匯票的背書人,在需要流動資金的時候,把它拿到貼現行議付。從受款人到最終的持票人,可能經過一系列的背書人。”
以上票據行為無因性的機能,從根本上體現了票據行為無因性理論追求的是票據交易的簡易、迅捷和安全化,保證票據真正能夠流通,以充分發揮票據的支付結算、信用等功能。如果以有因性規制票據行為,就會繁瑣票據轉讓手續,使票據交易效率大大降低,并因原因關系的復雜性造成票據交易的安全性無法保障,從而無人愿意受讓票據,也就談不上票據流通。比如上例,當C從B處受讓票據時,要調查AB間的原因關系是否有效,是否存在,而單從票據這張紙上是看不出來的,這勢必要花費受讓人C大量的時間和精力。并且A一旦解除與B的合同,直接導致C的票據權利喪失,這是一種無人愿意承擔的風險。如此看來,在有因性的前提下,票據的轉讓十分困難,因為任何一個人要取得票據,都要先行確認背書的真實性,對其前手間的原因關系,也要保持經常的注意。特別是當多次發生背書轉讓時,要求受讓人對此前的每次背書轉讓的原因關系都要進行繁瑣的調查是不可想像的。所以,有因性有害票據流通和交易安全,如果票據不再流通,就完全喪失了票據的生命力,票據的巨大市場經濟職能就難以發揮出來。因此從這個意義上講,票據行為的無因性和票據行為的文義性、要式性、獨立性等特征相比,最能反映票據行為的本質。它是票據理論的基礎;在整個票據法理論體系中占有核心地位。
我國正在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票據制度作為市場經濟的一大支柱,其作用主要體現在市場經濟依靠票據的不斷流通,可以實現商品經濟的繁榮和效率化的資金活用。比如中央銀行可以通過票據的流轉,更多地活用貼現、轉貼現、再貼現之類的間接金融調控手段,從而調節貨幣的供給量。現代票據交換制度為票據功能的發揮又提供了更廣闊的空間,進而又擴展了票據對經濟生活的作用,而這一切都是以票據的安全流通為前提的。如果以有因性代替或干擾無因性,票據流通和票據交易安全就沒有保障。隨著我國經濟市場化的不斷加深,確認票據行為的無因性是勿庸置疑的。
非票據關系是指哪些雖然與票據關系和票據行為密切相關,但不是基于票據行為而產生的債權債務關系的統稱。票據關系與非票據關系的關系票據關系與非票據關系存在著既相分離又相聯系的雙重關系。1、票據關系與非票據關系相分離票據關系雖以非票據關系為基礎而成...
(1)票據債權與原因債權并存時的行使順序在票據關系與原因關系之間往往會出現票據債權與原因債權并存的局面,例如當事人甲乙雙方先有買賣關系,甲為支付價金而發出支票給賣主乙。此時賣主享有兩種債權:原因債權(價金請求權)與票據債權(支票上的付款請求...
基于票據行為而在當事人之間所發生的特定的債權債務關系。在票據關系中,票據當事人享有的票據權利、承擔的票據義務是票據關系的內容。票據關系的內容分為兩類:一類是債權人的付款請求權與債務人的付款義務;另一類是債權人的追索權與債務人的償付義務。主體...
我們通常所說的票據無因性,實際上是指票據行為的無因性,它關注的是票據行為所產生的法律效果,闡釋的是由票據行為所產生的票據法律關系和票據行為所產生的基礎關系(特別是原因關系)之間的關系。所以我們可以說,對票據無因性涵義的理解實際上就是對這些關...
買受人為支付價金而向出賣人出具承兌匯票,此時買受人享有兩種債權,即原因債權和票據債權。當雙方無意思表示或意思表示不明時,債權人應先行使票據債權即票據付款請求權,當票據付款請求權遭到拒絕,且債權人獲有拒絕證書后,即可行使原因債權。 【案情】 ...
票據的無因性是由票據的流通性這一最基本特性所決定的,其涵義為:當票據設立或成立后具有獨立的票據權利義務關系,而與產生或轉讓其票據的原因關系相分離,即票據權利與票據原因嚴格分離,持票人行使票據權利時無須證明其取得票據的原因。票據的無因性表現為...
我國的票據實踐中,空白支票尤其是收款人空白的支票,通過單純的交付方式轉讓已經成為一種交易習慣,由此產生的糾紛亦不為鮮見。因此對空白票據單純交付轉讓的效力及交付轉讓過程中各當事人的地位及權利義務進行法理上的探析實為必要。由于收款人空白的票據在...
票據行為無因性的含義我國票據法理論基本上繼受了德國、日本以及地區票據法理論關于票據無因性的解釋,認為所謂票據行為的無因性,并不是指票據行為的發生本身不存在任何原因關系,而是指票據行為成立以后,票據行為的基礎關系(包括原因關系,資金關系,預約...
一、適用范圍1、本銀行系統(含貼現機構)承兌的銀行承兌匯票;2、本行重點客戶為付款人的商業承兌匯票,且貼現行對該委托人或出票人有能夠滿足貼現的授信額度,即承兌人擁有本行商票保貼額度。原因:由于背書上存在這代理的特殊情況,大多數商業銀行視為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