玩忽職守造成破產要承擔罪責嗎
破產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和破產企業的上級主管部門的領導人,因玩忽職守造成企業破產,致使國家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397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破產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對企業破產負有主要責任的,給予行政處分;破產企業的上主管部門對企業破產負有主要責任時的,對該上級主管部門的領導人,給予行政處分。
相關法律知識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九十七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瀆職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八條?本解釋規定的“經濟損失”,是指瀆職犯罪或者與瀆職犯罪相關聯的犯罪立案時已經實際造成的財產損失,包括為挽回瀆職犯罪所造成損失而支付的各種開支、費用等。立案后至提起公訴前持續發生的經濟損失,應一并計入瀆職犯罪造成的經濟損失。
債務人經法定程序被宣告破產,債務人潛逃、去向不明,或者因行為人的責任超過訴訟時效等,致使債權已經無法實現的,無法實現的債權部分應當認定為瀆職犯罪的經濟損失。
瀆職犯罪或者與瀆職犯罪相關聯的犯罪立案后,犯罪分子及其親友自行挽回的經濟損失,司法機關或者犯罪分子所在單位及其上級主管部門挽回的經濟損失,或者因客觀原因減少的經濟損失,不予扣減,但可以作為酌定從輕處罰的情節。
從以上分析我們可以看出如果因為玩忽職守導致公司經營受到了巨大的損害而導致破產的情況,那么當事人所需要承擔的罪責是非常巨大的,這種情況下建議最好能夠及時咨詢律師幫忙爭取從輕處理,律聊網也提供律師在線咨詢服務,歡迎您進行法律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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