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案問題:張三叫來老鄉幫自己出氣,老鄉將他人砍死,張三是否要對老鄉砍死人的危害后果承擔責任,張三與老鄉的罪責大小如何界定?
教唆犯與實行犯的罪責大小,不能簡單地一概而論,要結合案件事實、證據等具體情況具體分析。
實踐中最常見的形式就是雇兇犯罪。一般根據雇兇者(教唆犯)與受雇者(實行犯)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地位,來判斷和確定二者的罪責大小。
最常見的觀點有二種:一是沒有犯意發起,就不會有犯罪,認為教唆者罪責重于受雇者;一是罪責的大小輕重關鍵還是要看行為造成的危害后果大小,受雇用人是后果發生的直接責任人,實行人罪責應更重。
如何區分罪責大小?要根據雇兇者雇用他人實施犯罪的目的、意圖、雇兇人是否直接實施犯罪以及受雇者的手段、情節、造成的危害后果等來判斷。
在實踐中常見的雇兇犯罪有兩種形式,一種是只說不做;一種是既既說又做。 第一種,只說不做型。從直接造成危害后果的角度看,教唆犯的作用要小于實行犯。但從犯意的發起的角度看,教唆者是引發犯罪的人,其作用又大于實行人,地位作用比受雇者大。所以無法簡單地說誰的作用大、誰的作用小。
第二種,既說又做型。教唆者既是犯意發起人,又是實行人,其罪責顯然要比受雇者(其他實行人)更重。
無論是只說不做,還是既說又做,都可能會出現兩種情形。一種是教唆者說,教訓一下、修理他一下、擺平等等,受雇者卻將人打死。另一種是教唆者說,你把他的腿打斷,受雇者卻將人打死。
第一種情形,教唆者屬于概括性的授意。教唆者一般要對任何結果承擔責任。當然,也有例外,教唆者明確要求受雇者不能使用器械,不能打要害部位,只能打斷腿,不能打死人,受雇者將人打死,則屬于實行過限;第二種情形,教唆者是明確的授意。教唆者明確說,打一個耳光教訓一下就可以,受雇者卻不計后果地將人打死,則屬于實行過限,教唆者只對其授意范圍內的危害后果承擔刑事責任。
因此,是否屬于實行過限,對動口不動手和動口又動手的認定標準不一樣。對于前者,要看實行行為是否明顯超出了雇兇者(教唆者)的授意范圍;對后者,要看教唆者發現受雇者將要或正在實施超出其犯意的行為時,有無制止或反對的意思表示。如果有,則屬于實行過限,反之,如果雇兇者放任或默許受雇者的行為,則教唆者對最后的危害后果要承擔刑事責任。
綜上,張三故意傷害案中,張三屬于概括授意。自己在看到老鄉帶刀來現場時,既沒有積極阻止也沒有表示反對,而是放任危害后果的發生,因此老鄉造成他人死亡的后果,張三自然要承擔責任。其作為犯意發起者,還實施了犯罪,罪責顯然要大于受雇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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