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06年02月14日
隨著菏澤市經濟發展和人們生活水平、環保意識的提高,設在菏澤城區內雙河路附近的**源豐農藥有限公司需要搬遷。2000年秋天,**源豐農藥有限公司和菏澤市辛集鎮三里河村簽訂協議,約定農藥公司以每畝1.18萬元購買菏澤市辛集鎮三里河村所有的50.03畝農田用于農藥廠搬遷,并按省政府280號文件規定的標準向所有人支付地上附著物、青苗補償費。2001年春天,農藥公司向三里河村支付了上述費用,三里河村交付了50.03畝土地。但土地實際所有人菏澤市辛集鎮三里河村第二村民小組的農戶不同意出賣該土地。鑒于第二村民小組的農戶不同意出賣農田,菏澤市牡丹區人民政府申請菏澤市政府報山東省人民政府以《魯政字(2000)1252號批復》批準,發布了《菏政公字[2000]第5號公告》,將上述協議約定的50.03畝農田變為政府征用后出讓給**源豐農藥有限公司用于建設滅多威生產車間。
農民上訴至山東省法院,山東省法院以“征地行為是菏澤市牡丹區政府的行為,而不是省政府的行為,根據《復議法》第三十條二款的規定,只有省政府作出的征地決定才是終局決定,本案省政府對菏澤市政府上報征用土地的有關材料作出的批復,是內部程序的規定。一審認為省政府的批復是終局決定,不屬于人民法院的受理范圍不當。一審法院認定事實不清,應予糾正。但適用法律和裁判正確,應予維持”為由,駁回了農民的上訴。
農民以菏澤市牡丹區政府為被告,以“國土資發[1999]375號文把滅多威農藥列為禁止供地項目;根據環發11999]99號《建設項目環境保護分類管理名錄》規定,化學農藥制造建設屬于對環境可能造成重大影響的建設項目,必須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未經環境影響評價和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政府征用農田在距離農村住戶不足50米處建設農藥廠的行為違反了土地供應政策”為由向菏澤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撤銷《菏政公字[2000]第5號公告》的征地行為。菏澤市中級法院作出(2002)菏行初字第2號行政判決:確認牡丹區人民政府作出的菏政公字(2000)第5號《征地方案公告》合法,案件受理11210元由農民負擔。農民對此不服,上訴到山東省法院。
不可以,農村的土地屬于農民集體所有。其中95%以上屬于村民小組農民集體所有;有少量歸村級農民集體所有;極少數歸鄉級農民集體所有。人民公社時期所概括的三級所有,隊為基礎基本沒有改變。只不過生產小隊的稱謂變成了村民小組而已。 土地是這個村民小組...
由于國家近兩年連續出臺惠農政策,給予農村以及農民的優惠和補貼越來越多,在這種情況下某村村民認為,原來的承包合同對于他們的利益存在嚴重的不公平,當初訂立合同時約定的轉包費已經和現在的物價水平以及糧食價格相差甚遠,于是要求將農田另行轉包或者提高...
[案情] 某市A鎮B村林場始建于1972年,該場位于B村一、二組之間,主要占用一、二組荒山和土地,面積約300畝,其中耕地20多畝,其余為荒山。1982年實行聯產承包責任制前,B村林場經過10年建設已形成一定規模,開墾出可耕地100多畝,營...
征地補償款分配糾紛屬于民訴受案范圍嗎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的性質屬于村農民集體所有,集體經濟組織是代表農民集體對其所有的集體土地行使經營、管理、收益權的機構,與其成員之間地位平等。集體經濟組織分配土地征用補償費用的行為,是依法行使集體土地的經營...
裁判要旨發包方將農村土地發包給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承包,應當事先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并報鄉(鎮)人民政府批準,否則承包合同無效。案情簡介一、1999年10月,陳康福與邁爐村...
實施范圍主要是: 1、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石家莊、唐山、廊坊、保定、滄州、衡水、邢臺、邯鄲市,山西省太原、陽泉、長治、晉城市。 2、山東省濟南、淄博、濟寧、德州、聊城、濱州、菏澤市,河南省鄭州、開封、安陽、鶴壁、新鄉、焦作、濮陽市(以下簡...
1.工業用地相關法律法規 用工業性質用地進行房地產開發,并公開進行銷售,這類性質的房地產開發存在著較大的法律風險。一、違法改變了土地用途,所建的住宅屬非法建筑。《土地管理法》第四條規定國家實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嚴格按...
廣東省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行政判決書 (2003)佛中法行終字第23號 上訴人(原審原告)佛山市南海區丹灶鎮新農村洲南村民小組。地址佛山市南海區丹灶鎮新農村洲南村。代表人張*亨,村民小組長。委托代理人陳*堅,**道正律師事務所律師。委托代...
農村土地歸村集體所有,所有權不存在可由自然人繼承的問題。 村民對依法取得的承包土地\宅基地享有使用權。我國農村集體土地的承包是以家庭為單位的,因此在原戶主死亡后,其原家庭成員在承包期限內對該土地仍有承包使用經營權。 勞動群眾集體對屬...
有關土地承包合同變更案例 【案情】 俞某系某村村民,1996年3月26日,其與某村村民委員會簽訂一份集體土地承包經營合同,合同約定:俞某承包該村土地九畝,承包期限為15年,自1996年3月26日起至2011年3月26日止。合同還對雙方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