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證期間
1、一般保證與連帶保證都是有約定的從約定,無約定的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起六個月。
《擔保法》第二十五條一般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2、保證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早于或者等于主債務履行期限的,視為沒有約定,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6個月。
《擔保法司法解釋》第三十二條保證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早于或者等于主債務履行期限的,視為沒有約定,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3、保證合同約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直至主債務本息還清時為止等類似內容的,視為約定不明,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2年。
《擔保法解釋》第三十二條。。。。。。保證合同約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直至主債務本息還清時為止等類似內容的,視為約定不明,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二年。
4、保證合同約定保證人承擔無條件不可撤銷保證責任等類似內容的,視為約定不明,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2年。
《擔保法解釋》第三十二條。。。。。。保證合同約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直至主債務本息還清時為止等類似內容的,視為約定不明,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二年。
二.最高額保證合同保證期間的特殊規定
最高額保證合同主要發生在連續發生的借款合同或者某項商品交易合同中。最高額保證的期限計算,跟一般保證的保證期間的計算不一樣。最高額保證合同約定不明時仍然是6個月,而普通保證合同在約定不明的情況下卻是2年。
《擔保法解釋》第三十七條最高額保證合同對保證期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如最高額保證合同約定有保證人清償債務期限的,保證期間為清償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沒有約定債務清償期限的,保證期間自最高額保證終止之日或自債權人收到保證人終止保證合同的書面通知到達之日起六個月。
三.保證期間的起算
《擔保法解釋》第三十三條主合同對主債務履行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保證期間自債權人要求債務人履行義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日起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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