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地役權為什么是物權
1、地役權,是指為使用自己不動產的便利或提高其效益而按照合同約定利用他人不動產的權利。
其一,地役權是按照當事人的約定設立的用益物權。
其二,地役權是存在于他人不動產上的用益物權。
其三,地役權是為了需役地的便利而設立的用益物權。
2、《物權法》規定:地役權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利用他人的不動產,以提高自己的不動產的效益。而設立地役權,當事人是應當采取書面形式訂立地役權合同的。
(1)地役權發生在相鄰土地關系中,因而是一種地產相鄰權;
(2)地役權不能離開需役地而獨立存在,因而是一種從物權,而不是一種獨立的物權;
(3)地役權是為了自己的方便和利益而使用他人土地的權利,因而是一種他物權和用益物權。
物權含義:物權是指權利人依法對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權利,包括所有權和他物權(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或者說,指自然人、法人直接支配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權利,包括所有權、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不動產指土地以及建筑物等土地附著物;動產指不動產以外的物。制定物權法,對明確物的歸屬,充分發揮物的效用,維護經濟秩序,促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具有更加重要意義。
物權內容分類
物權的內容物權是指權利人依法對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權利,包括所有權和他物權(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1)物權的權利主體特定,義務主體不特定;(2)物權的內容是直接支配一定的物,并排除他人干涉。
物權的分類(1)自物權與他物權自物權是權利人對于自己的物所享有的權利。以其與他人之物無關,故稱作自物權。所有權是自物權。他物權是在他人所有的物上設定的物權。他物權是對他人的物享有的權利,其內容是在占有、使用、收益或者處分某一方面對他人之物的支配。(2)動產物權與不動產物權這是根據物權的客體是動產還是不動產所作的分類。不動產所有權、建設用地使用權、不動產抵押權等是不動產物權,而動產所有權、動產質權、留置權則是動產物權。(3)主物權與從物權這是以物權是否具有獨立性進行的分類。主物權是指能夠獨立存在的物權,如所有權、建設用地使用權。從物權則是指必須依附于其他權利而存在的物權。如抵押權、質權、留置權,是為擔保的債權而設定的。地役權在與需役地的所有權或使用權的關系上,也是從物權。(4)所有權與限制物權這是以對于標的物的支配范圍的不同對物權所作的區分。所有權是全面支配標的物的物權,限制物權是于特定方面支配標的物的物權。一些學者認為所有權也要受法律、相鄰關系等的限制,故應避免使用限制物權這一概念。日本學者**正義首創了定限物權一詞,表示所有權以外的他物權內容是有一定限度的。但這只是名稱之爭,關于所有權與限制物權分類的實質內容是一致的。(5)有限物權與無期限物權這種分類的標準是物權的存續有沒有期限。有期限物權是指有一定存續期間的物權,如抵押權、質權、留置權。無期限物權則是指沒有預定存續期間,而永久存續的物權,所有權屬于無期限物權。(6)民法上的物權(普通物權)與特別法上的物權這是以物權所依據的法律的不同進行的區分。民法上的物權是指在民法典中規定的物權,我國還沒有民法典,《物權法》上的物權就是民法上的物權。特別法上的物權則是指土地法、海商法等特別法所規定的物權。(7)本權與占有占有以對物的實際控制、占領為依據,因此不論占有人在法律上有沒有支配物的權利,都可以成立。占有人基于占有制度,在事實上控制物,并在法律上享有排除他人妨害其占有的權利以及其他效力,乃是一種與物權的性質相近的權利,故應為物權的內容。本權是與占有相對而言的。對標的物不僅有事實上的控制力,而且有權利為依據,該依據之權利,即為本權。[1](8)意定物權和法定物權以物權發生原因為標準,意定物權基于當事人的意思而發生的物權,比如買賣轉讓。法定物權指非依當事人意思,而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規定而產生的物權,物權法上的留置權、海商法中船舶優先權等都是典型的法定物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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