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未繳納社保是否可以終止勞動合同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用人單位未按法律規定為勞動者購買社會保險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并且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上班公司一直未繳納社保可以要求補辦社保嗎
公司與員工建立勞動關系后,有義務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否則屬于違法。
所以,發現公司一直未繳納社保,員工可以按以下處理:
1、向當地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反映,確認是否可以補辦社保。
2、如果經社保機構確認無法補辦社保,權益受有損失的員工可以去申請仲裁。
并且,經勞動仲裁無法解決的,可以接著去法院起訴處理。
不過,員工在申請勞動仲裁時,只能請求賠償損失,不能要求補繳社保。對于這點,理由如下:
1、公司已經為員工辦理了社會保險手續;
2、公司、員工與社會保險機構因欠繳產生爭議,是征收與繳納之間的問題,屬于行政管理范疇,不是社會保險爭議;
3、社保機構回復無法補辦的,員工只能請求賠償損失。
如果公司根本沒辦理社保手續的,那么員工可以去當地的社保機構請求補辦社保,公司即要補繳員工社會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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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人單位和職工應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并按時足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這既是用人單位和職工的合法權利,也是用人單位和職工的應盡義務,不能根據職工或者用人單位意愿而免除,否則將承擔相應的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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