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成立清算組。人民法院應當在宣告企業破產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接管破產企業,清算組應當由股東、有關機關及專業人士組成;
二、清算組接管破產公司。人民法院宣告企業破產后,破產企業由清算組接管,負責對破產企業的財產進行管理、清理、估價、處理、分配,代表破產企業參與民事活動,其行為對人民法院負責并匯報工作;
三、破產財產分配。分配破產財產,由清算組提出分配方案,在債權人會上討論通過,報人民法院批準后由清算組具體執行;
清算組分配破產財產前,首先應撥付清算費用,包括:1)破產財產管理、變賣、分配所需的費用;2)破產案件訴訟費;3)為債權人的共同利益而在破產程序中支付的其他費用。破產財產在優先支付清算費用后,按以下順序清償:1)破產企業拖欠的職工工資、勞動保險費用;2)破產企業拖欠稅款;3)破產債權。
四、清算終結。破產財產清算分配完畢,由清算組向人民法院匯報清算分配工作的情況,并申請人民法院裁定破產終結,未得到清償的債權,不再進行清償;
五、注銷登記。企業破產,破產財產分配完畢,企業法人依法終止其民事行為能力,清算組向破產公司的原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原公司登記。
許多國家的破產法都認為,破產清算程序不能久拖不決,應在盡可能的條件下快速完成。其原因主要在于,漫長的程序會增加各方當事人的費用成本,而且還會使債權人特別是債務人,因為長期處于破產過程中而心力交瘁。現代破產法接受的一個基本理念是,不僅債權人應...
破產程序什么時候終結(一)破產企業經過和解與整頓,扭虧為盈,獲得復蘇,從而按照和解協議償還了債務。這時企業破產的原因已不存在,人民法院應當終結破產程序。(二)破產財產不足以支付破產費用,再進行破產程序已毫無意義。這時,應由清算組織向人民法院...
不良資產債權人僅為一人時,債權人可以選擇破產清算程序,也可以選擇強制執行程序。法院沒有理由不受理不良資產債權人選擇破產清算程序,因為破產程序與執行程序具有不同的特性。那么不良資產強制執行程序與破產程序有何區別呢?一起來看看。民事執行程序與破...
破產程序的種類 破產程序包括三種:和解、重整和破產清算。 不能把破產案件簡單地歸結為清算倒閉事件;破產清算是公平清理債務的一種方法,但不是唯一方法。我國企業破產法(以下簡稱破產法)鼓勵當事人積極尋求以避免企業倒閉清算的方式來公平清理債務。 ...
目前,我國公司法第188條和破產法第7條第3款對公司清算程序與破產程序的銜接作出了原則規定,但立法相當不完善,可操作性不強,不能滿足司法實踐的需要,為此,本文就兩者銜接的條件及銜接中若干具體實務問題作一粗淺探討,以期為相關法律制度的完善提供...
企業破產案件中,職工勞動債權是清算的主要內容,依照現行法律的規定,對職工勞動債權的清算無需職工逐一申報,清算組可依據破產企業的帳務記載和勞動保險機構的欠費證明直接予以審核認定。但在清算中同時存在著大量的包括開除、除名、工資、福利、工傷保險等...
破產程序是指法院審理破產案件,終結債權債務關系的訴訟程序,也叫破產還債程序。它主要包括破產申請和受理、破產宣告、破產清算三大程序。 破產程序特點:第一,破產程序是清償債務的特殊手段;第二,破產程序的適用以法定事實存在為前提;第三,破產程序...
破產程序適用范圍內容包括哪些具有法人資格的集體企業、聯營企業、私人企業以及設在中國領域內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和外資企業等,適用企業法人破產還債程序。如何啟動破產程序,首先面臨的問題是什么樣的債務人可以適用破產程序。依照我國現...
第一、公司清算與破產程序銜接的原因及條件公司清算分為普通清算和特別清算。公司解散后至清算完畢前,發現公司資產不足以清償債務時,便發生清算與破產程序的銜接問題。銜接具有以下特征:銜接具有法定性。銜接具有應然性。實現公司清算與破產程序的銜接需要...
民事執行程序與破產清算程序的主要區別 一、民事執行程序中的債務人一般具有清償能力,之所以強制執行是因為拒不履行義務;而破產程序中的債務人已無清償能力,必須以破產的方式解決債務清償問題。 在民事執行程序中,強調債務人自動履行和債權人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