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程序的種類
破產程序包括三種:和解、重整和破產清算。
不能把破產案件簡單地歸結為清算倒閉事件;破產清算是公平清理債務的一種方法,但不是唯一方法。我國企業破產法(以下簡稱破產法)鼓勵當事人積極尋求以避免企業倒閉清算的方式來公平清理債務。
破產法設立的重整、和解和破產清算三種程序之間,存在一定的可轉換性。在它們之間,當事人有一定程度的選擇自由。具體說,包括以下要點:(1)債務人在提出破產申請時可以選擇適用重整程序、和解程序或者清算程序,債權人在提出破產申請時可以選擇適用重整程序或者清算程序。(2)債權人申請債務人破產清算的案件,在破產宣告前,債務人可以申請和解,債務人或者其出資人可以申請重整。(3)債務人申請適用破產清算的案件,在破產宣告前,債權人或者債務人的出資人可以申請重整,債務人也可以申請和解。(4)債務人進入重整程序或者和解程序后,可以在具備破產法規定的特定事由時,經破產宣告轉入破產清算程序。(5)債務人一旦經破產宣告進入破產清算程序,則不得轉入重整或者和解程序。
破產程序的適用范圍
破產法第2條規定,破產法的適用范圍為企業法人,這其中不僅包括國有企業法人,同時包括承擔有限責任的其他所有制的企業法人。與企業破產法(試行)相比較,破產法將適用主體范圍擴大到所有的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不再區分是否為全民所有制企業,這其中包括具有法人資格的集體企業、民營企業以及設在中國領域內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和外資企業等。
此外,破產法附則中對于國有企業破產、金融機構破產和非法人組織破產還有特別規定。
破產程序適用范圍內容包括哪些具有法人資格的集體企業、聯營企業、私人企業以及設在中國領域內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和外資企業等,適用企業法人破產還債程序。如何啟動破產程序,首先面臨的問題是什么樣的債務人可以適用破產程序。依照我國現...
企業破產,員工應該注意的是,在破產開始程序時就提出自己的薪金福利等補償權益要求。 破產程序大概可以分為以下幾個階段: 開始程序 破產程序因當事人申請而開始,債權人和債務人都可以提出破產申請。提出申請時,必須講明破產原因。破產案件一般歸債務人...
破產清算程序進入重整程序的適用條件根據《企業破產法》第七十條第二款規定,債權人申請對債務人進行破產清算的,人民法院受理破產案件后,在宣告債務人破產之前,債務人或者出資額占債務人注冊資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資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重整。因此,破產...
許多國家的破產法都認為,破產清算程序不能久拖不決,應在盡可能的條件下快速完成。其原因主要在于,漫長的程序會增加各方當事人的費用成本,而且還會使債權人特別是債務人,因為長期處于破產過程中而心力交瘁。現代破產法接受的一個基本理念是,不僅債權人應...
【摘要】程序法是實體法的載體,破產程序應該具有公開透明、多方參與、公權中立、期限科學等特征。破產受理程序是破產開始的標志,決定了破產的案件的實質進展。我國的破產申請審查采取形式、實質雙審查標準,且采取非公開審查方式,法院無法在短期限內客觀公...
新《破產法》第十九條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有關債務人財產的保全措施應當解除, 執行程序應當中止。 第二十條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已經開始而尚未終結的有關債務人的民事訴訟或者仲裁應當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債務人的財產后,該訴訟或者仲...
一、關于受理破產案件后執行案件的處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民訴意見》)第244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對債務人的其他民事執行程序、財產保全程序必須中止。《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
不良資產債權人僅為一人時,債權人可以選擇破產清算程序,也可以選擇強制執行程序。法院沒有理由不受理不良資產債權人選擇破產清算程序,因為破產程序與執行程序具有不同的特性。那么不良資產強制執行程序與破產程序有何區別呢?一起來看看。民事執行程序與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