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良資產債權人僅為一人時,債權人可以選擇破產清算程序,也可以選擇強制執行程序。法院沒有理由不受理不良資產債權人選擇破產清算程序,因為破產程序與執行程序具有不同的特性。那么不良資產強制執行程序與破產程序有何區別呢?一起來看看。
民事執行程序與破產清算程序的主要區別
一、民事執行程序中的債務人一般具有清償能力,之所以強制執行是因為拒不履行義務;而破產程序中的債務人已無清償能力,必須以破產的方式解決債務清償問題。
在民事執行程序中,強調債務人自動履行和債權人主動行使權利申請強制執行,而在破產程序中法律禁止違背對全體債權人公平清償原則的個別債權人單獨執行或債務人對個別債權人的自動履行。
二、民事執行與破產程序雖然都有為債權人利益的性質,但民事執行程序是為申請執行的個別債權人的利益,破產清算程序則是為了全體債權人的利益。
民事執行程序只有債權人已經取得發生法律效力的司法裁判文書或仲裁裁判文書后才能提起;而破產程序中,對未取得生效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書的債權人同樣給予公平清償。
三、民事執行僅就債務人與執行標的相關的財產進行,而賠償程序則是對債務人既存的全部財產與經濟關系進行徹底的清算執行。
四、民事執行程序與賠償程序的區別在:破產程序中無原告、被告之說,債權人、債務人都可以提出破產申請,破產財產的分配由管理人進行;而民事執行程序由法院進行處置財產。破產程序中設有債權人會議、債權人委員會、管理人等專門的破產機構,在破產程序中,法院以裁定方式解決相關程序問題,而且為保證破產程序的順利、迅速進行,絕大多數裁定不允許上訴等。
以上就是不良資產強制執行程序與破產程序的區別,希望能夠給大家帶來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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