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司沒有要求加班,員工自愿去加班,屬于加班?在去單位的途中發生交通事故,屬于工傷?
案例簡介黃先生因為工作需要,下班回家了,還時常需要從家里趕到單位去處理工作,在2014年9月的一個晚上,他為了趕制一份圖紙,自愿去單位加班,單位的打印機壞了,于是他出門后先去買了打印機零件,然后就往單位去了,結果發生交通事故,受傷了。后來交警認定這起交通事故由對方負全部責任,黃先生自己沒有過錯。那么黃先生的這次受傷是不是工傷呢?
黃先生申請工傷認定之后,當地人社局經過調查,事故發生的地點是在黃先生家到工作單位的合理路線上,黃先生的鄰居也作證說知道黃先生經常加班;另外還有購買辦公器材的發票,綜合判斷他確實是去單位加班,不是撒謊。人社局認定黃先生的情況屬于工傷。理由是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的規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單位不服,認為黃先生這是自愿加班,不是單位安排的加班,所以加班事實不應該被認可,既然不能算加班,那么工傷也就無從談起,于是單位到法院起訴,請求撤銷工傷認定。
法院意見
《工傷保險條例》制定的初衷,是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職工獲得醫療救治和經濟補償。雖然不是用人單位安排加班,但自愿加班同樣屬于加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當屬于因工作原因受傷,人社局認為這種情況等同于上下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的情形,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的精神。因此,法院最終駁回了用人單位的請求,維持人社局的工傷認定。
認定工傷時怎么界定上下班途中?提示:出行目的界定最為關鍵雖然《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規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但由于其中并未就上下班途中作出界定,以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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