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合伙人的異議權如何行使
1、合作人對執行事務合伙人執行的事務有異議的,可以提出異議,提出異議時,應當暫停該項事務的執行。
2、受委托執行合伙事務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協議或者全體合伙人的決定執行事務的,其他合伙人可以決定撤銷該委托。
有限合伙人區別于普通合伙人的權利
(1)有僅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責任的權利;
(2)有同本合伙企業進行交易的權利,但合伙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3)可以自營或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合伙企業相競爭的業務,但合伙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4)可以將其在有限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合伙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5)有權按合伙企業約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有限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不必再經全體合伙人的一致同意,但應當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6)在合伙企業存續期間,不受其民事行為能力的有無而繼續保有有限合伙人資格的權利。
相關法律:
《合伙企業法》
第七十三條 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有限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但應當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第七十四條 有限合伙人的自有財產不足清償其與合伙企業無關的債務的,該合伙人可以以其從有限合伙企業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償;債權人也可以依法請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該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用于清償。
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有限合伙人的財產份額時,應當通知全體合伙人。在同等條件下,其他合伙人有優先購買權。
第八十一條 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對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發生的有限合伙企業債務,以其退伙時從有限合伙企業中取回的財產承擔責任。
第八十二條 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外,普通合伙人轉變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轉變為普通合伙人,應當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
第八十三條 有限合伙人轉變為普通合伙人的,對其作為有限合伙人期間有限合伙企業發生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第八十四條 普通合伙人轉變為有限合伙人的,對其作為普通合伙人期間合伙企業發生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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