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首先,有限合伙人的出資形式受到一定的限制。其不得以勞務出資,而普通合伙人是可以勞務出資的。因有限合伙人只以其出資為限承擔有限責任,必然要求其所出資的資本必須是一種實有資本,且只有通過有形的估價體系能夠確定其市場價值的出資才符合有限責任的特殊要求。而勞務出資的價值具有或然性,其與勞務提供者的個體能動性直接相關,是一種他人無法衡量和控制的“資本”,故在清算機制中無法用有限責任來進行權衡。
其次,有限合伙人不享有合伙事務的執行權和對外代表權。由于普通合伙人在清算機制中承擔的是無限連帶式的兜底責任,故普通合伙的責任實際重于有限合伙。合伙企業經營的成敗所產生的法律后果在普通合伙人一方體現的更為嚴重。因此,賦予普通合伙人以直接經營權符合市場經濟規律,更有利于促進普通合伙人責任機制的發揮,使得其經營權能與所承擔的無限責任處于相對平衡的狀態。
但是,如果由于有限合伙人的不當行為導致第三人有理由相信其具備交易權能而構成表見代理的,則該有限合伙人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該責任體制源于合同法關于表見代理制度的規定。新合伙企業法第七十六條規定:“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為普通合伙人并與其交易的,該有限合伙人對該筆交易承擔與普通合伙人同樣的責任”;“有限合伙人未經授權以有限合伙企業名義與他人進行交易,給有限合伙企業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損失的,該有限合伙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可見,有限合伙人對合伙企業的代表權必須得到普通合伙人的授權,否則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三,有限合伙人有權行使包括股東派生訴權在內的各類監督權。在有限合伙企業中,普通合伙人享有的是企業事務的決策權和執行權,而有限合伙人享有的是監督權,從而使得雙方在企業中的權利地位能夠形成一定的均勢。有限合伙人的派生訴權即是一項重要的監督權,即當執行事務的普通合伙人怠于行使權利時,有限合伙人有權督促其行使權利或者為了本企業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提起訴訟。
第四,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外,法律對有限合伙人的競業經營權和關聯交易權不予限制。即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合伙企業進行交易,也可以自營或者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合伙企業相競爭的業務。此點與公司法中對相關人員從事此類行為所獲得的收益應當收歸公司所有的責任體系完全不同,也與普通合伙人的競業禁止和自我交易受限的責任機制明顯不同。
第五,有限合伙人享有入伙與退伙責任中的有限性保護機制。即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對入伙前的債務只以其所認繳的出資額為限而承擔有限責任;退伙時只以從有限合伙企業中所取回的財產價值為限承擔有限責任。這就意味著無論是入伙還是退伙,有限合伙人除了認繳的出資外,其他資產不會受到合伙企業的牽連,包括退伙前從合伙企業中所獲取的利潤也不會被納入清算體系。
可見,在消極責任體系中,有限性責任保護機制是有限合伙人最主要的權利。
(一)特殊普通合伙中的縱向責任 從責任配置的依據來考察,可以發現在特殊普通合伙企業中,合伙人所承擔的兩種不同性質的責任呈現縱向、分層、遞進分配的軌跡。第一層次,是合伙企業法就合伙人分別承擔有限責任和無限連帶責任,只作原則性的規定。這里,誰應...
根據《合伙企業法》規定,合伙企業對其債務,應先以其全部財產進行清償。合伙企業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合伙人依照本法規定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普通合伙企業的全體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而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的合伙人在特定情況下,對合伙企業...
在合伙人的法律責任上,新合伙企業法和舊合伙企業法的主要區別: 一、修改后的合伙企業法明確規定,有限合伙企業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組成,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承擔責任。 二、有限合伙企業中...
特殊普通合伙執業風險基金制度 對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債權人的保護。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其合伙人對特定合伙企業債務只承擔有限責任,對合伙企業的債權人的保護相對削弱。為了保護債權人的利益,修改后的合伙企業法專門規定了對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債權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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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伙企業債務清償規則 1、合伙企業對其債務,應先以其全部財產進行清償。同理,合伙人的個人債務,也應先以合伙人的個人財產進行清償。 2、合伙企業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合伙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3、合伙人由于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清償數額超過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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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業、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什么責任 合伙企業對其債務,應先以其全部財產進行清償。合伙企業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普通合伙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責任。合伙人由于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清償數額超過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