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承運人對活動物和艙面貨的責任
《海牙規則》的貨物不包括活動物和艙面貨,我國海商法中的貨物采用了《漢堡規則》的概念,包括了這兩種貨物。第52條是有關活動物的規定,在運輸活動物時,只要承運人能證明其已履行了托運人有關運輸活動物的特別要求,且活動物的損害或滅失是由于特殊風險造成的,則承運人即可免除其損失賠償責任。第53條規定承運人依協議、慣例和有關法律可以在艙面裝載貨物,且對因此種裝載造成的損害或滅失不負賠償責任。但如承運人擅自決定在艙面裝載貨物的,承運人應對此造成的損失負賠償責任。
承運人的其他義務
1、按合同規定的期限、數量、起止點,合理調派車輛,完成運輸任務。
2、負責裝卸時,應嚴格遵守作業規程和裝載標準,保證裝卸質量。
3、實行責任運輸。安排裝貨的車輛,貨箱要完整清潔,貨物要捆扎牢固,苫蓋嚴密。運輸途中要定時檢查,發現異常情況,及時采取措施,保證運輸質量。
因此,由于機器放置的原因而產生的貨物毀損責任在于承運人(駕駛員)。
只有在裝運活動物,需要澆水運輸的鮮活植物,生火加溫運輸的貨物,掛運的機車和軌道起重機,液化氣體罐車、整車運輸的爆炸品、氰化物、砒霜以及特殊規定應派押運人的貨物,如起爆器材炸藥、氣體放射性貨物、四級放射性貨物和帶有輻射源的儀器、儀表、器械需要派押運人。
押運人的職責在于:對押運的貨物應負責采取保證貨物安全的措施,如發現所押運的貨物有腐爛、變質肩傷、損傷等現象,應立即向承運人提出聲明,由承運人協助妥當處理。
承運人在貨物運輸合同中起著最為關鍵的作用,因此,承運人一不小心的過失極有可能影響之后的貨物交接,重視他們的責任與義務是必不可少的。以上內容就是網小編為您整理的與“承運人對活動物和艙面貨的責任”有關的知識,如果您還有疑惑,歡迎咨詢本網律師,我們將有專業人員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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