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書指收款人以轉讓票據權利為目的在匯票上簽章并作必要的記載所作的一種附屬票據行為。
背書時寫明受票人姓名或受票單位名稱的,稱記名背書;未寫明受票人姓名或受票單位名稱的,稱不記名背書。經過背書轉讓的票據,背書人負有擔保票據簽發者到期付款的責任,如果出票人到期不付款,則背書人必須承擔償付責任。經過背書,票據的所有權由背書人轉給被背書人。一張票據可以多次背書、多次轉讓。背書有限定性背書、空白背書、特別背書、有限度背書和有條件背書5種方式。
背書是轉讓票據權利的重要方式和手段,而背書連續性對于票據權利人是證明其權利的一個重要因素。
背書的方式
背書的方式主要有以下三種:
(1)限定背書:限定背書規定匯票只交付一次,受讓人只能自行使用匯票而無再次轉讓的權利。如背書人在匯票背面簽字,寫明僅付XXX(被背書人名稱)或付給XX(被背書人名稱),不得轉讓。
(2)特定背書:又稱記名背書,此種背書既有出讓人簽名,又指明了受讓人是誰,但無僅付、不得轉讓等字樣。如背書人在匯票背面簽字,寫明付給XX(被背書人名稱)的指定人等。如此背書的匯票可以連續多次背書和支付,多次轉讓,甚至可以在市場上無限轉讓下去。空白背書:又稱不記名背書,即背書人在匯票上只有簽名,不寫付給某人,即沒有被背書人。空白背書的匯票憑交付而轉讓。即空白背書的第一出讓人背書簽字后,可多次在市場上流通,直到最后一個受益人,而勿須在匯票背面注明流通過程中的其他出讓人和受讓人。
(一)出票制度。出票是指匯票、本票、支票的出票人按照票據法規定的記載事項和方式作成票據并交付的一種票據行為。匯票、本票、支票出票的記載事項可以分為必須記載事項、任意記載事項、不產生票據法效力的記載事項和不得記載事項四類。必須記載事項有:票據...
匯票背書行為無效的情形是哪些背書是指在票據的背面或粘貼單上記載有關事項并簽章的票據行為。背書是轉讓票據權利的一種方式,也是票據得以流通的基礎。背書無效的情形:1、出票人在匯票上記載不得轉讓字樣的,其后手在背書轉讓的,原背書人對后手的被背書人...
一、背書的方式和種類1、背書的方式背書的方式是指在票據背面或者粘單上記載表明背書目的的事項并且簽名或者簽章。(1)記名背書。是指背書人簽章、記載被背書人名稱的背書。我國《票據法》第30條規定,匯票以背書轉讓或者以背書將一定的匯票權利授予他人...
1、無金額起點限制;銀行承兌匯票是一個常用的結算工具。2、銀行是主債務人;3、客戶必須在承兌銀行開立存款賬戶;4、付款期限最長達6個月;5、收款人在匯票到期日前可以持票向銀行申請支用票款;6、在匯票有效期內可以轉讓;7、對于購貨方而言,使用...
背書是指在票據背面或者粘單上記載有關事項并簽章的票據行為。轉讓背書主要有下述三種效力:(1)權利移轉效力。背書是背書人以移轉權利為目的而為的票據行為,背書有效成立后,票據上的一切權利包括對付款人的付款請求權,對前手的追索權、對票據保證人的權...
票據具體包括哪些內容(一)出票制度。出票是指匯票、本票、支票的出票人按照票據法規定的記載事項和方式作成票據并交付的一種票據行為。匯票、本票、支票出票的記載事項可以分為必須記載事項、任意記載事項、不產生票據法效力的記載事項和不得記載事項四類。...
本票的出票人,為在經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機構批準辦理本票業務的銀行機構。本票的出票人就是本票的付款人。簽發銀行本票由作成和銀行本票的交付兩部分構成。票據的作成是指在原始票據上記載法定事項并簽章,票據的交付指以成立票據關系為目的而將票據交予他...
一、票據一般背書的效力有哪些關于票據一般背書的效力,具體如下:1.轉讓背書的法律效力轉讓背書是指持票人為了轉讓票據權利而為的背書。關于這種背書的法律效力,票據法教科書大都論述了三個方面,即權利轉移效力、權利擔保效力、權利證明效力。權轉移效力...
出納人員取得或開具一張支票時,首先要明確支票的類型及其使用要求;其次要審查支票的基本要素是否齊全,書寫是否規范,所記載的經濟內容是否合理合法;確認無誤后,方可辦理有關的結算手續。因此,出納人員應當熟悉《票據法》和《支付結算辦法》的有關規定,...
銀行匯票的基本當事人有哪些我國《票據法》中明確規定,本法所稱票據是指匯票、本票、支票,匯票又分為銀行匯票和商業匯票。但《票據法》中關于匯票的解析,主要是站在匯票整體角度而言,并沒有單獨針對銀行匯票進行專項規定。故銀行匯票的具體規則實際上是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