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票的出票人,為在經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機構批準辦理本票業務的銀行機構。本票的出票人就是本票的付款人。
簽發銀行本票由作成和銀行本票的交付兩部分構成。票據的作成是指在原始票據上記載法定事項并簽章,票據的交付指以成立票據關系為目的而將票據交予他人占有。作成和交付是出票行為有效成立及票據有效成立的兩個必備條件,缺一不可。
本票的出票行為是一種要式行為,本票上必須記載以下事項:
(一)表明"銀行本票"的字樣;
(二)無條件支付的承諾;
(三)確定的金額;
(四)收款人名稱;
(五)出票日期;
(六)出票人簽章。
本票上未記載上述規定事項之一的,銀行本票無效。
"本票"字樣是本票文句,是區別于匯票和支票以及其他有價證券的重要標志。在實務中,已經在印刷在空白本票正面上方,如"銀行本票"等,出票銀行無須另行記載;
無條件支付的承諾是支付文句,例如"憑票即付"等,在實務中,已經印刷在空白本票正面,出票銀行無須另行記載;
確定的金額是指本票上記載票據金額應該是確定的,并且其標的只能是金錢。出票人對本票金額的記載必須按《票據法》、《支付結算辦法》附件一的規定進行,本票上的大寫金額與小寫金額必須一致,兩者不一致的,本票無效,本票的出票金額不得更改,更改過的本票無效。本票用于轉帳的,在銀行本票上劃去"現金"字樣,本票用于支取現金的,在銀行本票上劃去"轉帳"字樣。申請人或收款人為單位的,出票銀行不得為其簽發現金銀行本票。簽發現金銀行本票時,應在"出票金額"欄先填寫"現金"字樣,再填寫出票金額。不定額銀行本票需要用壓數機壓印出票金額小寫。
定額銀行本票的面額為1千元、5千元、1萬元、5萬元。定額銀行本票的出票金額無需出票人另行記載。
出票日期的記載按照《支付結算辦法》附件一的規定進行,出票日期必須使用大寫,出票日期不得更改,更改的本票無效。
收款人是"銀行本票申請書"上所記載的收款人,收款人可以是單位,也可以是個人。
本票僅限于見票即付,不得另行記載付款日期。另行記載付款日期的,該記載無效。
填寫的銀行本票經復核無誤后,在第二聯(銀行本票正聯)上加蓋本票專用章并由其授權的經辦人簽名或蓋章,簽章必須清楚。
出票銀行完成上述項目后,將銀行本票正聯交給申請人,出票行為即告完成。
銀行本票的背書
背書是指在票據背面或者粘單上記載有關事項并簽章的票據行為。本票的持票人將票據權利轉讓給他人或者將一定的票據權利授予他人行使時就必須以背書的形式來進行。背書是一種票據行為,是票據權利轉移的重要方式。
背書按其目的可以分為兩類:一是轉讓背書,即以轉讓票據權利為目的的背書,二是非轉讓背書,即以設立委托收款或票據質押為目的的背書。
除現金銀行本票外的銀行本票均可以背書轉讓,背書人以背書轉讓本票后,即承擔保證其后手付款的責任。背書人在本票得不到付款時,應當向持票人清償(一)被拒絕付款的匯票金額;(二)匯票金額自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償日止,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利率計算的利息;(三)取得有關拒絕證明和發出通知書的費用。
背書是一種要式形為,背書必須記載下列事項:
(一)被背書人名稱;
(二)背書人簽章。
未記載上述事項之一的,背書無效。
背書時應當記載背書日期,未記載背書日期的,視為在本票到期日前背書。
背書記載"委托收款"字樣,被背書人有權利代背書人行使被委托的本票權利。但是,被背書人不得再背書轉讓本票權利。
票據出票人在票據正面記載"不得轉讓"字樣的,票據不得轉讓(喪失流通性)。其直接后手再背書轉讓的,出票人對其直接后手的被背書人不承擔保證責任,對被背書人提示付款或委托收款的票據,銀行不予以受理。
票據背書人在票據背書欄記載"不得轉讓"字樣的,其后手再背書轉讓的,記載"不得轉讓"字樣的背書人對其后手的被背書人不承擔保證責任。
銀行本票僅限于在其票據交換區域(同城)內背書轉讓。
背書不得附有條件。背書時附有條件的,所附條件不具有票據上的效力。將本票的一部分轉讓的背書或者將本票金額分別轉讓給二人以上的背書無效。
票據具體包括哪些內容(一)出票制度。出票是指匯票、本票、支票的出票人按照票據法規定的記載事項和方式作成票據并交付的一種票據行為。匯票、本票、支票出票的記載事項可以分為必須記載事項、任意記載事項、不產生票據法效力的記載事項和不得記載事項四類。...
本票出票人應具備哪些資格由于發行本票具有提供信用的性質,為了防止信用膨脹,維護社會經濟秩序,票據法對本票的管理是比較嚴格的。在本票出票人的資格上,票據法作了如下規定:(1)本票出票人的資格由中國人民銀行審定。票據法對本票的出票人資格沒有具體...
(1)表明匯票的字樣。這是指在票據上必須記載足以表明該票據是匯票的文字。如果沒有該等文字,匯票則為無效。(2)無條件支付的委托。這是匯票的支付文句,即須表明出票人委托付款人支付匯票金額是不附帶任何條件的。換言之,如果匯票附有條件(如收貨后付...
一、票據的種類 1、匯票。是出票人簽發的,委托付款人見票即付或者在指定日期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在上述匯票的概念中,基本當事人有三個:一是出票人,即簽發票據的人;二是付款人,即接受出票人委托而無條件支付票據金額的人,...
(一)出票制度。出票是指匯票、本票、支票的出票人按照票據法規定的記載事項和方式作成票據并交付的一種票據行為。匯票、本票、支票出票的記載事項可以分為必須記載事項、任意記載事項、不產生票據法效力的記載事項和不得記載事項四類。必須記載事項有:票據...
(1)具有同一性質。(1)都是設權有價證券。即票據持票人憑票據上所記載的權利內容,來證明其票據權利以取得財產。(2)都是格式證券。票據的格式(其形式和記載事項)都是由法律(即票據法)嚴格規定,不遵守格式對票據的效力有一定的影響。(3)都是文...
票據行為有廣狹二義,狹義之票據行為,含出票、背書、承兌、參加承兌、保證五種。廣義之票據行為,除上述五種外,尚有付款、(支票的)劃線、參加付款、(本票的)見票、(支票的)保付等行為。票據法上通用狹義,將其他行為稱為準票據行為,本書從之。五種票...
無民事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票據上簽章的,其簽章無效,但不影響其他簽章的效力。注意: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簽章無效,而不是效力待定,此點不同于《合同法》。(2)形式要件①書面。票據行為必須以書面形式和法定格式作成方得發生效力。票據憑證的...
票據包括銀行匯票、商業匯票、銀行本票、支票。簽發票據是票據的產生行為,是一切票據活動的前提和基礎,簽發票據應注意的時效為付款時效。所謂付款時效是指從簽發日到付款日之間的期限。(1)銀行匯票、銀行本票、支票為見票即付的票據,簽發日就是票據的到...
由于票據行為的多樣性,票據關系的當事人呈現出不特定性。根據一般票據法原理,可將票據當事人作如下分類:1、基本當事人與非基本當事人。(1)基本當事人。即在票據簽發時已經存在的當事人。基本當事人構成了票據法律關系的必要主體,如果這種主體缺失或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