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書連續主要是指背書在形式上連續,如果背書在實質上不連續,如有偽造簽章等,付款人仍應對持票人付款。但是,如果付款人明知持票人不是真正票據權利人,則不得向持票人付款,否則應自行承擔責任。
在實踐中,如何認定背書連續是十分重要的。這里從幾個方面對此作一說明:
第一,各種背書在形式上是有效的,即背書不存在要式上的缺陷。如果背書存在實質上的原因而無效,如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簽章或偽造背書等,則不影響背書的連續。這里所指的形式上有效除了背書的連續之外,還包括背書行為必須符合法定的形式條件。
第二,背書的連續是指轉讓背書連續,而不包括非轉讓背書在內,如委托收款背書、質押背書(在以下內容說明)等。
第三,后次背書的背書人與收款人或者前次背書的被背書人必須具有同一性。這就是說,后次背書的背書人的名稱,從背書記載來看,應與前次背書的被背書人的名稱完全一致。應注意的是,有的背書人在作背書或被背書人在再作背書時,盡管記載的這兩方面的當事人一致,但所表述的名稱有不一致的情況,如將“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寫成“中注協”,這應根據實際情況確定當事人,而不應以名稱不一致而一概認定背書不連續。
第四,對于非經背書轉讓,而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匯票的,不涉及背書連續的問題。該其他合法方式主要是指因稅收、繼承、贈與等方式而取得票據的形式,這些都不是依背書而取得的票據,依據《票據法》第三十一條第一款之規定,只要取得票據的人依法舉證,表現其合法取得票據的方式,證明其匯票權利,就能享有票據上韻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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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條和借款合同在法律上有何不同 借款合同只是約定合同雙方應該如何履行借款的權利義務,但是實際履行仍然需要通過借條來確認雙方是否確實履行了借款合同。 換言之,借條能夠證明雙方存在書面或者口頭的借款合同,而借款合同的存在并沒有說明雙方就一定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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