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3日發布的《關于執行擔保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執行擔保規定》)將于2018年3月1日開始施行。該規定共16個條文,但是執行擔保規定讓人詫異的是:《執行擔保規定》明確規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申請執行人的申請,直接裁定執行擔保財產或者保證人的財產,不得將擔保人變更、追加為被執行人,而是直接執行擔保人的財產。而且,明確了申請執行人應當在擔保期間內對擔保人主張權利,否則擔保人的擔保責任將得以免除。
同時約定了在約定不明的情況下,擔保期間為1年,這與擔保法明顯不一致哦!
我們只能說執行擔保的水太深,沒有專業律師指導,當事人自己還是小心為是!
附:新司法解釋全文
重點條文都幫你標記了,直接收藏吧!
最高人民法院
關于執行擔保若干問題的規定
為了進一步規范執行擔保,維護當事人、利害關系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法律規定,結合執行實踐,制定本規定。
第一條 本規定所稱執行擔保,是指擔保人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一條規定,為擔保被執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全部或者部分義務,向人民法院提供的擔保。
第二條 執行擔保可以由被執行人提供財產擔保,也可以由他人提供財產擔保或者保證。
第三條 被執行人或者他人提供執行擔保的,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擔保書,并將擔保書副本送交申請執行人。
第四條 擔保書中應當載明擔保人的基本信息、暫緩執行期限、擔保期間、被擔保的債權種類及數額、擔保范圍、擔保方式、被執行人于暫緩執行期限屆滿后仍不履行時擔保人自愿接受直接強制執行的承諾等內容。
提供財產擔保的,擔保書中還應當載明擔保財產的名稱、數量、質量、狀況、所在地、所有權或者使用權歸屬等內容。
第五條 公司為被執行人提供執行擔保的,應當提交符合公司法第十六條規定的公司章程、董事會或者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
第六條 被執行人或者他人提供執行擔保,申請執行人同意的,應當向人民法院出具書面同意意見,也可以由執行人員將其同意的內容記入筆錄,并由申請執行人簽名或者蓋章。
第七條 被執行人或者他人提供財產擔保,可以依照物權法、擔保法規定辦理登記等擔保物權公示手續;已經辦理公示手續的,申請執行人可以依法主張優先受償權。
申請執行人申請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凍結擔保財產的,人民法院應當準許,但擔保書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八條 人民法院決定暫緩執行的,可以暫緩全部執行措施的實施,但擔保書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九條 擔保書內容與事實不符,且對申請執行人合法權益產生實質影響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請執行人的申請恢復執行。
第十條 暫緩執行的期限應當與擔保書約定一致,但最長不得超過一年。
第十一條 暫緩執行期限屆滿后被執行人仍不履行義務,或者暫緩執行期間擔保人有轉移、隱藏、變賣、毀損擔保財產等行為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請執行人的申請恢復執行,并直接裁定執行擔保財產或者保證人的財產,不得將擔保人變更、追加為被執行人。
執行擔保財產或者保證人的財產,以擔保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財產為限。被執行人有便于執行的現金、銀行存款的,應當優先執行該現金、銀行存款。
第十二條 擔保期間自暫緩執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
擔保書中沒有記載擔保期間或者記載不明的,擔保期間為一年。
第十三條 擔保期間屆滿后,申請執行人申請執行擔保財產或者保證人財產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他人提供財產擔保的,人民法院可以依其申請解除對擔保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
第十四條 擔保人承擔擔保責任后,提起訴訟向被執行人追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第十五條 被執行人申請變更、解除全部或者部分執行措施,并擔保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參照適用本規定。
第十六條 本規定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本規定施行前成立的執行擔保,不適用本規定。
本規定施行前本院公布的司法解釋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
來源:網絡
執行擔保小編將其理解為,案件在執行過程中,被執行人欲申請暫緩執行,從而對執行標的額提供的擔保。若在被執行人提供擔保后,申請執行人同意暫緩執行的,法院將作出暫緩執行的裁定。 執行擔保的提供方式有兩種,一種是...
一、在執行過程中變更、追加被執行人的具體流程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二十八條申請人申請變更、追加執行當事人,應當向執行法院提交書面申請及相關證據材料。 除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的...
當然可以,如果債務人和擔保人作為共同被告一起被起訴的話。起訴擔保人法院受理一個月后要求追加債務人本來應該作為共同被告起訴,法院做得對。被告欠款人死了,可以追加擔保人的責任嗎?擔保分為一般擔保和連帶責任擔保。如果是一般擔保,債務先償還,擔保人...
已于2016年12月1日起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2016]21號)系當前民事案件執行程序中追加被執行人的最新、最全的規定,今天本文就根據該司法解釋的規定,總結在執行程序中可以依法追加被執行...
已于2016年12月1日起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2016]21號)系當前民事案件執行程序中追加被執行人的最新、最全的規定,今天本文就根據該司法解釋的規定,總結在執行程序中可以依法追加被執行...
法院追加債務人怎么辦依據最高人民法院的相關司法解釋規定,法院追回債務人的,被追回人對追回裁定不服的,可以向執行法院提起執行異議之訴。相關法律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十二條被申請人或申請人對執行法院...
債權債務轉讓的風險 債權債務轉讓的防范措施 (1)設立債權人保證條款,如:債權人明確聲明合同項下的債權無任何第三人主張權利,且權利不受限制,即不存在被法院保全、查封或強制執行的情況或已設擔保;在簽訂本合同之前,債權人沒有與第三方簽訂過本...
追加被執行主體是執行程序的一項重要的司法活動,當被執行人不能或不能完全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時,追加與原被執行人有具有權利、義務關聯的主體,與原被執行人共同承擔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責任,但這種追加行為必須是有法律明確規定,而且必須依照法...
2014公司法修改后,在注冊資本認繳制下,公司作為被執行人時,如何追加股東作為被執行人?目前,關于審判程序中可以判定股東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立法,公司法司法解釋(二)、(三)已作出若干條規定,但關于執行程序中直接追加變更股東為被執行...
執行難一直是困擾法院、律師和當事人的一個很大的問題。那么,當公司不能清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務的情況下,申請執行人在什么情況下可以申請變更、追加其投資人(股東)為被執行人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關于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