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張三購買了某小區的房屋,2008年1月1日張三辦理了接房手續。2008年4月16日,張三與某物業公司簽訂了《物業服務協議》,協議中約定某物業公司為張三購買的房屋提供物業服務,時間從2008年1月1日至業主委員會成立選聘新的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物業服務合同止;同時約定了高層住宅(電梯房)物業服務費按建筑面積每平方米1.1元/月收取;電梯使用費10元/人/月,每增加一層樓增加0.30元/人/月;公共能耗費電梯住宅每戶10元/月,多層住宅每戶8元/月。期間,某物業公司對物業服務費、電梯使用費、公共能耗費的收取標準進行了多次調整。張三在接房時,某物業公司預收了張三物業服務費778元。此后,張三一直未繳納物業費,某物業公司多次對張三的欠費進行了催收,但張三以房屋沒有裝修,沒有入住為由拒不繳納物業費。
2017年11月,某物業公司將張三起訴至某區人民法院,要求張三支付2008年11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拖欠的物業費6000元、電梯費500元及公共能耗費200元共計6700元,并支付4500元的違約金。
法院判決:
某物業公司與張三簽訂的《物業服務協議》合法有效,雙方均應按照合同約定履行各自義務,現某物業公司向張三提供了物業服務,張三應按約支付相應的物業服務費用。張三辯稱房屋沒有裝修,沒有入住,不應支付物業服務費,并且已交清了2008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的物業服務費600元。現以房屋空置,未享受相關物業服務為抗辯理由,法院不予支持。某物業公司要求張三支付違約金,考慮到某物業公司自身服務存在瑕疵,張三并非惡意拖欠費用,法院對某物業公司主張的違約金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法院支持了某物業公司的部分訴訟請求,判決張三支付某物業公司2008年11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的物業服務費合計6700元。 法律解析:
《民法典》實施以前,《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物業服務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09)(已被修改)第六條規定:經書面催交,業主無正當理由拒絕交納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內仍未交納物業費,物業服務企業請求業主支付物業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物業服務企業已經按照合同約定以及相關規定提供服務,業主僅以未享受或者無需接受相關物業服務為抗辯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2021年1月1日《民法典》實施,以法律的形式再次明確房屋空置也需要繳納物業費。《民法典》第944條規定,業主應當按照約定向物業服務人支付物業費。物業服務人已經按照約定和有關規定提供服務的,業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無需接受相關物業服務為由拒絕支付物業費。
物業服務具有公眾性,它的價值在于在滿足公共性服務的同時,達到對整個居住環境品質的提升,最終體現在對業主個體的服務價值。物業服務費用的構成包括保潔費、保安費、綠化費等費用,大部分費用是對全體業主公共部分的管理、對公共設施設備的維護,并非針對某個業主的服務。結合本案,雖然張三的房屋空置、未裝修,但某物業公司仍需要天天清潔打掃整個小區的衛生、巡查維護公共設施設備、維持公共秩序,其所需要的成本仍然存在,因此,張三仍應當按照協議約定支付物業費。
未入住的房子如何交物業費收取標準 未入住的房子如何交物業費收取標準物業費作為個人按期支付的費用,它是物業服務企業應當依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向購房人提供的服務。物業費的收取,應當按照合同約定來確定。《物業管理條例》第三十八條物業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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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中,有這樣一種看似不合理,但又確實存在的現象,那就是買得起車卻不一定能夠買得起車位。因此,很多業主買房后會通過租賃的方式,解決一位難求的問題。那么,如果車位還在租賃期,開發商卻私自將車位出售,此時,承租人是否享有優先購買權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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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房子空置的業主認為,房子一直都沒住,就不需要交物業費了。實際上,房子沒有人入住,不能成為業主拒絕繳納物業費的理由。只要開發商已經交房,業主就需要繳納物業費,但是長期不入住的可以少交。房子沒有入住,不可拒交物業費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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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置房應不應該交納物業費,是一個陳詞濫調的問題,許多業主有這兩種觀點:房子我一天也沒住,憑什么讓我交全額管理費、固然開發商早交房了,但我又沒有去領鑰匙,為什么收我物業管理費,總結起來就是:我沒有享用到物業服務,就不應該交納效勞費。那么,業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