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情概覽】
先生在福建省某村有房屋一套,因強臺風登陸,該房屋被毀。經與村委會商量,張先生獲批新的宅基地并重新建房,但一直沒有辦理相關的建設手續。
2015年,張先生的房屋被認定為非法建筑,與此同時,區政府組織人員將張先生的房屋拆除。為了挽回損失,張先生向法院起訴,要求判定區政府的強拆行為違法,法院支持了這一訴訟請求。隨后,張先生向區政府提出賠償請求,但區政府在簽收申請后兩個月內未作答復,張先生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法院判決區政府賠償損失。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由于張先生未能有效舉證說明損失的情況,在現場勘查中,也沒能發現張先生所列《損失明細清單》中的大部分物品,因而對該損失酌情認定。
有關搬家損失以及臨時安置的費用。按照當地政府出臺的相關政策,給予搬家損失的前提是房屋合法,張先生的房屋不滿足這一條件,因此不予賠償;現有證據證明,張先生在其他地方還有房產,加之被拆房屋不屬于合法建筑,也不符合當地關于發放臨時安置費用的政策規定,也不予支持。
關于精神損失部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的規定,支付精神損害撫慰金必須以人身權受到侵害為前提,該案中區政府的強拆行為并未給張先生及其家人的人身造成損害,因此對精神損害不予支持。最終,法院判決張先生的部分請求成立,區政府應當賠償損失。
【法律點評】
房屋被認定為違法建筑,其所有者并非不能申請國家賠償,本案的判決就是一個很好的例證。此次,我們主要說一說強拆過程中請求精神賠償的問題。
強拆往往具有暴力屬性,會給拆遷戶帶來很大的精神壓力,那么在什么情況下,拆遷戶才能主張精神損害賠償呢?律師為大家講解這一問題。
一、違法強拆造成拆遷戶人身損害或限制自由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35條的規定,行政機關有本法第3條、第17條規定情形之一的,造成嚴重后果的,需要支付精神損害賠償。在強拆過程中,如果行政機關違法拘留、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公民可以要求精神損害賠償。除此之外,像本案判決中所載明的那樣,行政機關采取的強拆手段造成嚴重人身損害的情況下,拆遷戶也可以要求行政機關賠償其精神損失。
二、違法強拆造成具有人身紀念意義的物品損害的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4條的規定,具有人格象征意義的特定紀念物品,因侵權行為而永久性滅失或者毀損,物品所有人以侵權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違法強拆也是一種侵權行為,如果造成上述物品滅失或損害的,其所有者可以要求精神損害賠償。
何為具有人身紀念意義?就是該物品不僅僅具有財產價值還具有一定的精神價值。例如,某人與其妻子感情非常好,但妻子不幸因病離世,妻子的遺物對此人來講就具有了精神價值,如果在拆遷過程中損害了這些物品,就可以要求精神損害賠償。
三、合法拆房因過錯造成人身損害或者人身紀念意義物品損害的
前面兩種情況都是在說違法強拆,合法強拆造成損失,拆遷戶也可以提出精神損害賠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22條規定、前述《精神損害賠償解釋》第4條的規定,造成他人人身損害或人身紀念意義物品損害的,可以要求精神損害賠償。我國的侵權責任以過錯責任為原則,過錯包含故意和過失兩種形式,即便拆遷手續合法,但是拆遷執行過程中存在過錯,行政機關也要承擔精神損害賠償責任。
【律師寄語】
在強拆過程中,拆遷戶一定要將自己的人身安全置于首位,有一個健康的身體才能享受拆遷后的美好生活,才能在遭受損失后采取相關的維權措施。
來源:網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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