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賠案例
2008年8月25日,華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豐公司)中標承建L市虹橋第三菜市場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菜市場公司)發包的樂清鎮第三菜市場基建工程。同日,雙方簽訂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約定:工程承包范圍為包工包料,實行項目總承包;開工日期為監理單位或建設單位發出書面開工令之日;合同工期總日歷天數為450天。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條款第40.1款約定:“工程開工前,發包人為建設工程和施工場內的自有人員及第三人人員生命財產辦理保險,支付保險費用”;第40.2款約定:“運至施工場地內用于工程的材料和待安裝設備,由發包人辦理保險,并支付保險費用。”
合同簽訂后,監理單位于2009年1月10日簽發了開工令,華豐公司遂按期進場開展施工作業。但由于施工現場周邊居民因工程噪聲污染嚴重反映強烈,圍堵施工現場,導致該工程無法繼續施工。菜市場公司于2009年4月28日及2009年8月8日兩次向當地規劃建設局申請延期施工,后經建設單位與居民代表多次協商,華豐公司承諾在后續施工過程中采取合理的降噪措施,項目樁基工程遂于2009年12月31日順利開工。工程開工后華豐公司多次書面催促菜市場公司辦理工程保險,菜市場公司始終未予辦理。華豐公司遂自行投保了施工人員人身意外傷害險59,500元,建筑工程一切險91,674.15元,并開展后續工程的建設。工程竣工后雙方就工程款結算產生糾紛,華豐公司遂訴至法院。
雙方對結算款數額的爭議之一即為華豐公司投保的91,674.15元建筑工程一切險應由誰承擔。華豐公司認為,根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通用條款的相關規定,菜市場公司負有為涉案工程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險的義務,因此該項保險費應由菜市場公司承擔,其系代為辦理該保險事項。然而菜市場公司認為,其并未委托華豐公司辦理相關保險事宜,故對華豐公司的前述主張不予認可。
法院經審理認為,建筑工程一切險的保險范圍系各類建筑工程項目在建造過程中因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而引起風險。該險種的投保人可以是發包人,也可以是承包人,具體由哪方負責投保應當根據合同的約定?!督ㄔO工程施工合同》通用條款第40.1款約定:“工程開工前,發包人為建設工程和施工場內的自有人員及第三人人員生命財產辦理保險,支付保險費用?!钡?0.2款約定:“運至施工場地內用于工程的材料和待安裝設備,由發包人辦理保險,并支付保險費用?!备鶕鲜鰲l款的約定,菜市場公司應履行投保義務,華豐公司投保該險種的費用應由菜市場公司承擔,并在工程結算款中予以計取。法院最終判決菜市場公司向華豐公司支付建筑工程一切險保險費91,674.15元。
律師點評
由于我國建設工程法律、法規中尚未明確規定建筑工程一切險與安裝工程一切險的投保主體,承擔投保義務方應為發包人還是承包人主要取決于施工合同的約定。因此,承包人在施工合同中未明確約定應由發包人負責辦理有關保險的情況下,不宜擅自代發包人投保,否則將面臨發包人拒絕承擔相應保險費用的風險。在合同明確約定且發包人拒不履行投保義務的情況下,承包人可代為辦理相應工程保險,并有權向發包人索賠保險費用、辦理保險支出的事務性費用及相應利息。
來源:網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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