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訴機關湖北省英山縣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鐘某某,男,自報年齡51歲,漢族,小學文化,無業,戶籍所在地。因本案,于2017年8月1日被英山縣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8月15日被依法逮捕。現羈押于英山縣看守所。
辯護人方念伯,湖北淋潤律師事務所律師。執業證號14211200810308866。
湖北省英山縣人民檢察院以英檢公訴刑訴﹝2018﹞51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鐘某某犯故意傷害罪,于2018年5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英山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汪嬋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鐘某某及其辯護人方念伯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英山縣人民檢察院指控,2017年8月1日凌晨4時許,在英山縣溫泉鎮將軍山村候車亭處,因段某1(盲人)手中用于探路的木棍戳到了在地上睡覺的被告人鐘某某,隨后兩人發生爭吵,鐘某某從胸前拿出一把菜刀追砍段某1,造成段某1雙手受傷,其損傷程度為輕傷一級。經鑒定,被告人鐘某某本次作案時有部分刑事責任能力。
為指控上述犯罪事實,公訴機關當庭宣讀和出示了如下證據:
1、物證;
2、被害人段某1的陳述;
3、證人段某2的證言;
4、現場勘驗、檢查、指認、提取筆錄;
5、視聽資料;
6、鑒定意見;
7、受案登記表、到案經過、情況說明等書證;
8、被告人鐘某某的供述和辯解。
據此,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鐘某某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1人輕傷,其行為構成故意傷害罪。被告人鐘某某本次作案時有部分刑事責任能力,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請依法判處。
被告人鐘某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和罪名均無異議,當庭表示自愿認罪。
被告人鐘某某的辯護人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有異議,認為本案應適用“存疑從無”的原則來處理,其理由是:
1、現場沒有目擊證人指證,也沒有監控錄像等視頻資料;
2、因受害人是一個盲人,無法指認被告人,只憑臆想是沒有法律依據;
3、被告人陳述自己砍了受害人,“自證其罪”在沒有其他證據佐證的情況下不能定罪。即使有證據證明被告人鐘某某犯罪,但其有輕度精神病,又坦白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實,可依法對其減輕或從輕處罰。
綜上,被告人所犯故意傷害罪存疑,建議按“存疑從無”的原則作無罪處理。
經審理查明,2017年8月1日凌晨4時許,被害人段某1(盲人)從英山縣方家咀鄉出發前往英山縣城區,行至英山縣溫泉鎮將軍山村侯車亭處時,手中用于探路的木棍戳到了在地上睡覺的鐘某某。鐘某某隨后與段某1發生爭吵,并從胸前拿出一把菜刀追砍段某1,造成段某1雙手不同程度的受傷。經英山縣公安局司法鑒定中心鑒定,段某1的身體損傷程度為輕傷一級。經黃岡市精神病醫院司法鑒定所鑒定,被告人鐘某某本次作案時有部分刑事責任能力。
本案在審理過程中,被害人段某1提起了附帶民事訴訟,因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段某1的原始發票全部遺失,被告人鐘某某又住址不詳,且患有輕度精神發育遲滯,其法定監護人無法聯系,故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段某1自愿申請撤回對被告人鐘某某的附帶民事訴訟。
上述事實,有經庭審舉證、質證及認證的下列證據證實:
1、物證
不銹鋼菜刀一把。證實被告人鐘某某作案時所使用的兇器是刀具。
2、被害人段某1的陳述
我是個盲人,平時靠幫人算命為生,在英山縣長沖三岔路口開了一個算命的店,每天早上都是凌晨4點鐘左右從家里出發到店里。8月1日4點,我從家里出發,走到大概長四加油站(英山縣溫泉鎮將軍山村侯車亭)處,用棍子探路時,感覺戳到了什么東西,接著就有個人站起來對我吼,才知道戳到人了,我說對不起,可是那人還在吼,怕他打我就轉身跑,他追上戳我一下(因為我看不見,不知道什么情況),我覺得右手很痛,還出了血,下意識用手去擋,他接著打,我摔倒了他才沒有打。當時我很慌張就打了110報警。
3、證人證言
(1)證人段某2的證言證實:2017年8月1日凌晨4點左右,我接到段某1的電話,說他從家里到城關的路上被人砍傷了,我就騎摩托從方家咀往城關方向走,當到將軍山候車亭處時,看見段某1躺在路邊,渾身是血,雙手手臂多處傷口,我就打了120和110。我在騎摩托車往城關方向行駛時,看見一個乞丐(鐘某某)挑個擔子往方家咀方向走,那個人是50歲左右的男性,穿一件黃色軍裝,穿雙拖鞋。公安出警的時候,我把這個情況跟公安民警說了。
4、現場勘驗、檢查、指認、提取筆錄
(1)現場勘驗檢查筆錄。證實現場位于英山縣溫泉鎮大畈河加油站往方家咀鄉方向200m左右的東側路邊,馬路為南北方向柏油路,北至英山縣城,南至方家咀鄉;馬路東側水泥地向東50cm寬、50cm深的水溝,中心現場水泥地面上有一處大小150cm*90cm的流注狀血泊,該血泊北側20cm地面上有“醫用脫脂紗布”包裝袋,向北1.5cm處地面上有一醫用膠手套;向北1m處水泥地面與泊油路面相接處發現一印有“拓荒者俊麗達”粉紅色打火機;中心現場向南35m處路東為將軍山候車亭。附有現場平面示意圖1張及水泥地面上的血泊、紙箱內血衣、水溝內血跡相關的現場照片10張。
(2)指認筆錄。證實2017年8月1日6時,被告人鐘某某依法對案發現場英山縣溫泉鎮將軍山村候車亭進行了指認。
(3)提取筆錄。證實2017年8月1日5時,偵查人員依法從被告人鐘某某處提取、扣押了不銹鋼菜刀一把。
5、視聽資料
光盤2張。證實對被告人鐘某某訊問時是依法進行;在現場指認時,被告人鐘某某詳細供述了案發經過及砍傷段某1的事實。
6、鑒定意見
(1)湖北省英山縣公安司法鑒定中心出具的(英)公(刑)鑒(法)字〔2017〕051號法醫學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書。證實被害人段某1所受傷是刀砍傷,其損傷程度為輕傷一級。
(2)黃岡市精神病醫院司法鑒定所出具的黃岡精院司鑒所﹝2018﹞精鑒字第86號司法鑒定意見書。證實被告人鐘某某,患有輕度精神發育遲滯,本次作案時有部分刑事責任能力。
7、書證
(1)受案登記表。證實2017年8月1日案發后,民警迅將趕到現場,找到了被告人鐘某某,將其帶回公安機關進行詢問并立案查處。
(2)到案經過。證實2017年8月1日,英山縣公安局刑偵大隊民警對被告人鐘某某進行盤查時,其對砍傷被害人段某1的犯罪事實供認不諱。
(3)情況說明。證實英山縣公安局在全國人員信息系統查詢,以及運用人像比對系統均未查獲被告人鐘某某真實的身份信息。
(4)撤訴申請書。證實被害人段某1自愿申請撤回對被告人鐘某某的附帶民事訴訟。
8、被告人鐘某某的供述和辯解
我叫鐘某某,出生年月不記得了,今年51歲,身份證號不記得了,我是漢族的,現在到處流浪。昨天晚上天黑到英山,今天天還沒有亮我在一個工棚旁邊,一個過路的人用棍子戳我、打我,我用菜刀砍了他左手。因為天太黑,我把刀抽出來就砍,不記得是刀背還是刀口,他打了我幾下,我就砍了他幾下,打完之后,我就走了。菜刀是在一個垃圾堆里撿的,放在我內衣口袋里,是為了切菜用。剛開始用菜刀只想嚇唬他,后來他繼續打我,我才砍他。那個人的年齡比我大些,比我高些,是一個瞎子,穿一件長袖的衣服,走路用棍子探路。
本院認為,被告人鐘某某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1人輕傷,其行為構成故意傷害罪,依法應予追究其刑事責任。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鐘某某的辯護人提出,被告人所犯故意傷害罪存疑,應按“存疑從無”的原則作無罪處理。經查,雖然被害人系盲人,但其陳述的案發經過及其被害的經過與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相互印證,且有現場指認視聽資料、物證、鑒定意見、證人證言予以佐證,形成了證據鏈,故該辯護意見,本院不予采納。
被告人鐘某某本次作案時有部分刑事責任能力,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鐘某某自愿認罪,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從輕處罰。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第十八條第三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四十五條、第四十七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鐘某某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8月1日起至2018年7月31日止。)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黃岡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長葉峭峰
審判員杜立鈞
人民陪審員朱啟志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三日
書記員蔡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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