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為了維護雙方感情及婚姻關系的穩定,常有夫妻之間相互贈與房屋的情況,這種贈與行為通常會簽訂一份書面協議,但是大部分人不會去辦理過戶手續。那么問題來了,如果夫妻之間贈與房產后悔了,能否撤銷呢?請注意下面兩條要點: 1、雙方在結婚前或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約定將一方個人所有的房屋贈與另一方,但未辦理公證,亦未辦理房產過戶手續的,贈與方可以撤銷贈與; 2、雙方在結婚前或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對一方個人所有的房屋約定由雙方共有,但未辦理公證,亦未辦理房產加名登記手續的,贈與方可以撤銷贈與;▌最......
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為了維護雙方感情及婚姻關系的穩定,常有夫妻之間相互贈與房屋的情況,這種贈與行為通常會簽訂一份書面協議,但是大部分人不會去辦理過戶手續。那么問題來了,如果夫妻之間贈與房產后悔了,能否撤銷呢?請注意下面兩條要點:1、雙方在結婚前或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約定將一方個人所有的房屋贈與另一方,但未辦理公證,亦未辦理房產過戶手續的,贈與方可以撤銷贈與;2、雙方在結婚前或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對一方個人所有的房屋約定由雙方共有,但未辦理公證,亦未辦理房產加名登記手續的,贈與方可以撤銷贈與。最高法觀點1......
答案是肯定的。 因為根據《物權法》第28條的規定:因人民抄法院、仲裁委員會的法律文書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決定等,導致物權設立、變更、轉讓或者消滅的,自法律文書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決定等生效時發生襲效力。可見,不僅是法院的生效判決書,生效的仲裁裁決書等也可以作為過戶的依據。 《物權法》的這條規定被新近出臺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房屋登記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進一步具體化,該規定第2條如是規定房屋登記機構根據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的法律文書或者有權機關的協助執行通知書以及人民政府的征收決定辦理的房屋登記......

夫妻在婚前或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約定將一方個人所有的房產與另一方共有,但沒有辦理房產加名登記,贈與一方請求法院撤銷應如何處理?目前審判實踐中有兩種意見,一種認為應當按照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六條的規定處理;另一種認為應當按照婚姻法第十九條的規定...
一、贈與合同訂立方式有哪些 (一)口頭形式 口頭形式是指贈與人與受贈人以直接對話的方式訂立合同。口頭形式優點是簡便易行,廣泛存在于日常生活中,缺點是發生糾紛時難以取證。尤其是贈與合同具有無償性特點,法律又允許一般贈與中贈與人在贈與財產轉移前...
物權法第十九條 權利人、利害關系人認為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事項錯誤的,可以申請更正登記。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權利人書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證據證明登記確有錯誤的,登記機構應當予以更正。 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權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關系人可以申請異議...
一、贈與合同訂立方式有哪些 (一)口頭形式 口頭形式是指贈與人與受贈人以直接對話的方式訂立合同。口頭形式優點是簡便易行,廣泛存在于日常生活中,缺點是發生糾紛時難以取證。尤其是贈與合同具有無償性特點,法律又允許一般贈與中贈與人在贈與財產轉移前...
編者說明:本文節選自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編《民事審判實務問答》(法律出版社,2021年7月第一版)。夫妻在婚前或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約定將一方個人所有的房產與另一方共有,但沒有辦理房產加名登記,贈與一方請求法院撤銷應如何處理問:夫妻在婚前...
夫妻雙方在民政局辦理離婚登記,需要簽署離婚協議,對是否離婚、孩子撫養以及夫妻共同財產分割進行明確安排。 那么,如果一方想在離婚后對這份離婚協議的內容反悔,可以嗎? 1、離婚約定 男女雙方在民政局領取離...
摘自《民事審判指導與參考》2016年第1輯,杜萬華主編,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6年出版目前審判實踐中有兩種意見,一種認為應當按照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六條的規定處理;另一種認為應當按照婚姻法第十九條的規定處理,夫...
2017年新婚姻法有了新規定,對于離婚財產分割問題有了明確指示,不必再為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打官司了。接下來跟著法里app的律師們一起來看看吧! 一、2017年最新婚姻法中對于共同財產分割的明確指示 1、夫妻共同財產,一般應均等分割。也就是說,...
關于房屋是否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認定,首先可由男女雙方之間以書面形式進行約定。 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以及婚前房屋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若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則適用法律...
來源:節選自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編《民事審判實務問答》問:夫妻在婚前或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約定將一方個人所有的房屋與另一方共有,但沒有辦理房產加名登記,贈與一方請求法院撤銷應如何處理?答:目前審判實踐中有兩種意見,一種認為應當按照最高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