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香港仲裁由仲裁條例規范(第341章)。該條例設立了調整本港及國際仲裁協議的兩種分離的制度,即本港仲裁協議由條例規范,而國際仲裁協議則由UNCITRAL示范法第I至VII章規范。該仲裁條例包括以下六部分: 1923年仲裁條款議定書; 1927年執行外國仲裁裁決的日內瓦公約; 1958年承認和執行外國仲裁裁決的紐約公約; 選擇法官-仲裁員的程序; 1990年4月UNCITRAL國際商事仲裁示范法1987年,經香港改革委員會建議,香港采納了UNCITRAL示范法以吸引更多的國際仲裁,同時使香港仲裁......
摘要:隨著世界經濟一體化進程的加快,國際交流及經濟活動日趨頻繁,垮國糾紛也逐漸增多。國際商事仲裁作為解決垮國糾紛的有效手段之一,憑借它的高度意思自治性,法律適應的隨機性,裁決執行的有效性,被廣泛應用。本文從國際商事仲裁機構,數量地域分布,法律選擇適應,立法動態諸多方面闡明了國際商事仲裁的發展趨勢,并從國際商事仲裁的特征分析了發展趨勢的原因。一,概述仲裁方式解決國際商事爭議的歷史可以追溯到本1889年。英國人為了解決本國商人和歐洲國家商人在國際貿易中的糾紛,頒布實施了第一部仲裁法。經過近兩個世紀的......
1、國際層面的競爭 國際商事仲裁的特殊性首先表現在國際商事仲裁工作必然面臨著國際層面的競爭。目前,除國際上老牌的國際商事仲裁機構如國際商會仲裁院、倫敦國際仲裁中心、斯德哥爾摩商會仲裁院、美國仲裁協會外,其他后起的商事仲裁機構如新加坡國際仲裁中心、香港國際仲裁中心、韓國商事仲裁院等也都在全球范圍內積極地拓展其仲裁業務,爭取案源。必須清楚地認識到,一個國家的仲裁在世界仲裁界的地位,不僅關涉到優化本國的投資貿易法律環境,而且也是本國在國際層面綜合競爭能力的展現。 要想開創我國國際商事仲裁工作的新局面......

我國法律對于解決涉外合同爭議的方式作出了原則性規定,即解決涉外經濟合同爭議可以采用四種方式:協商、調解、仲裁和訴訟。我國法律對解決合同爭議的規定與國際通行做法是一致的。作為一般法律原則,我國法律關于解決涉外合同爭議的規定,也適用于解決其他經...
香港上市公司債券違約的處理方式 1、檢控 香港金融管理局(金管局)可將不當銷售相關證券的可疑行為,轉介給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證監會是香港政府成立的監管機構,可以開展紀律聆訊。證監會可以進行調查,如果找到足夠犯錯證據,就可以...
內地與香港有協定,可參閱相關協定...由原審法院委托有管轄權的香港法院執行。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相互委托送達民商事司法文書的安排》以司法解釋的形式解決了與香港送達方面的問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八條當事人可以通過和解或者調解解決合同爭議。當事人不愿和解、調解或者和解、調解不成的,可以根據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涉外合同的當事人可以根據仲裁協議向中國仲裁機構或者其他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當事人沒有訂...
一國兩制偉大構想的提出及其實踐為中國營造了區際司法協助的可能和環境。我國內地、香港、澳門和臺灣四法域構成了錯綜復雜的區際司法協助的主體,就仲裁裁決的承認和執行而言,目前內地與香港、澳門之間存在一個承認和執行彼此仲裁裁決的安排,至于其他法域之...
摘要:我國將在相當長的時期內保持一國兩制三法系四法域的區際法律結構,這對四法域之間承認和執行仲裁裁決形成了極大的障礙。雙邊協議模式、自主立法模式、區際聯合商事仲裁模式和區際條約模式是我國四法域之間承認和執行彼此仲裁裁決的可供選擇的四種模式。...
該問題可以參照以下規定,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條 人民法院作出的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如果被執行人或者其財產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當事人請求執行的,可以由當事人直接向有管轄權的外國法院申請承認和執行,也可以由人民法院依照中華人...
涉外仲裁與國內仲裁有何不同?涉外仲裁是對具有涉外因素的經濟、海事等糾紛進行審理和裁決的活動。與國內仲裁相比,涉外仲裁有很大的不同:一、仲裁機構的選定可選中國的,也可選另一方當事人所在國或第三國的仲裁機構。目前,國際上比較著名的常設機構有:英...
該問題可以參照以下規定,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條 人民法院作出的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如果被執行人或者其財產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當事人請求執行的,可以由當事人直接向有管轄權的外國法院申請承認和執行,也可以由人民法院依照中華人...
內容摘要:仲裁是解決內地與香港兩地經濟貿易等爭議的一種主要手段。在1997年7月1日香港回歸祖國前,兩地的仲裁裁決的相互承認與執行依據《承認及執行外國仲裁裁決公約》(下稱《紐約公約》)的有關規定來進行,是一種很好的司法協助形式。但是香港回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