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五心生不滿,認為他已經將車停放了三天,一直沒有人通知他此處禁止停車,于是兩個人發生了爭吵。后經周圍群眾勸解,葛六回到了自己房屋內。而王五卻不想善罷甘休,又來到葛六家房屋門口繼續吵嚷,且情緒十分激動,并不停用手指向屋內,經周邊群眾勸解后離開。此后,王五又多次返回葛六家門口吵嚷。半小時后,葛六被發現在家中死亡。經醫院診斷,葛六的死亡原因為呼吸心跳驟停,心源性猝死。
事發后,葛六家屬認為王五不遵守停車管理的相關規定,將車停放到了葛六家門口,在葛六勸說其挪車時,王五對葛六進行辱罵,從而導致了葛六的死亡,應對葛六死亡所造成的損失進行賠付,因此將王五告上法庭。
面對葛六家屬的索賠主張,王五拒絕賠償,認為自己三天前才搬到該小區居住,此前與葛六并不相識,更無過節,沒有侵害葛六生命權的任何動機,更沒有實施直接傷害葛六身體的侵權行為,葛六的死亡與其不存在因果關系,其在整個事件中不存在任何過錯,所以請求法院駁回葛六家屬的所有訴訟請求。
法院裁判
法院向公安機關調取的錄像顯示,葛六與王五因停車問題發生爭執,畫面內雙方情緒較為激動,大約一分鐘后,葛六離開爭執地回到自己房屋內。隨后,王五在葛六家門口繼續吵嚷,并不停用手指向屋內,畫面顯示他情緒激動,經周邊多人勸解后離開。此后的十分鐘內,王五接連三次返回葛六家門口吵嚷。
另外,葛六家屬透露葛六十年前得過心臟病,但是平時身體一直很健康。事發時的圍觀群眾在公安機關做筆錄時表示,葛六和王五爭吵時,有罵人的話,雙方的言語都很激烈。
法院經審理認為,王五對葛六的死亡存在過錯,爭吵行為與葛六死亡之間具有法律上的因果關系,但葛六死亡的主要原因還是在于其自身疾病,由于葛六自身存在主要過錯,應減輕王五的賠償責任。最后,法院綜合上述認定,酌情判令由王五對葛六的死亡承擔次要賠償責任,未盡到一般人審慎的注意義務,存在過錯,故判決王五應承擔5%的賠償責任。 律師解析
一、王五對葛六的死亡后果存在過錯。過錯為行為人對于損害后果持有期望、放任的故意心態,或者對于應該預見而沒有預見的損害后果具有疏忽大意或過于自信的過失心態。本案中,行為人王五對葛六既往心臟病史的情況并不知情,對葛六死亡不存在積極追求或放任不管的故意心態。但其與年近六旬的中老年人葛六爭吵,并多次、長時間地在葛六房屋外吵鬧,此種行為明顯為過激行為。王五應當預見自己過激的言行可能會誘發被罵者發生疾病的風險,其未盡到一般人的審慎注意義務,此種情況下可以認定王五對損害結果存在過失心態。
二、王五的行為與損害結果發生之間存在因果關系。本案中,根據醫療機構的診斷證明記載,葛六死于心源性猝死,且發病時間與爭吵時間間隔不到一小時,如果沒有王五的過激吵鬧行為,葛六就不會情緒不穩、病情發作,故王五的行為與葛六死亡的損害后果之間具有因果關系。事發起因是王五將車停在葛六的家門口,引發了后續的爭吵,且在葛六已經回家的情況下王五仍多次在葛六房屋外吵嚷。即使王五對葛六的心臟病史不知情,但作為一般的理智公民,也不應當做出此種錯誤行為。在沒有葛六自身疾病這個因素介入的情況下,王五的行為僅會產生道德上的譴責。但王五的行為介入葛六自身疾病的特殊體質,產生了死亡的損害后果,與損害后果存在因果關系,則王五過錯行為的評價即上升至法律層面。
三、受害人的過錯應適當減輕王五的侵權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條規定了過失相抵原則,即被侵權人對同一損害的發生或者擴大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過失相抵原則適用前提為雙方均存在過錯,行為人的過錯行為與受害人的過錯行為共同導致了損害后果的產生或擴大,兩者的過錯相互交織產生了同一個損害后果。雙方均需對自身過錯承擔相應責任,在賠償額度上進行抵消。該原則體現了法律的公平正義,責任人在其自身過錯程度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既不加重其義務,也不讓受害人過分自由,不允許受害人將自己過錯行為的風險全部轉移給他人,激發受害人主動避免損失發生或擴大的動力。通過這一規則提示公民,對自己的人身、財產等有合理注意義務,提高對身邊危險的注意程度和防范意識,有助于提高社會整體的自我保護意識,維護公眾安全。本案中,葛六自知自身存在既往心臟病史,但仍與王五爭吵,對死亡后果存在嚴重過錯,且葛六死亡的主要原因還是在于其自身疾病,減輕王五的賠償責任,也體現了過失相抵規則的精神。
來源:人民法院報、檢察日報正義網俗話說遠親不如近鄰鄰里之間本應和睦相處然而北京市房山區有一對鄰居因停車問題發生了爭吵雙方你來我往言語越來越激烈一方因情緒太過激動竟在吵架半小時后猝死……挪車問題起爭端一方死亡引訴訟2020年8月初,王某來到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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