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變更案由和訴訟請求! 相關法律規定: 發回重審案件,人民法院應另行組成合議庭,其程序與原審相同。 當事人增加、變更訴訟請求或者提起反訴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 訴訟過程中,當事人主張的法律關系的性質或者民事行為的效力與人民法院根據案件事實作出的認定不一致的,不受本規定第三十四條規定的限制,人民法院應當告知當事人可以變更訴訟請求。 當事人變更訴訟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重新指定舉證期限。...
發回重審的案件,不管維持原判還是加刑、減刑都是正常的。與誰是二審程序的啟動者無關。 1、上訴不加刑,是指被告人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二審判決時不得加重上訴人的刑罰; 2、檢察機關抗訴的二審案件,不受上訴不加刑的限制; 包括單獨抗訴的,以及被告人上訴與抗訴并存的案件。 3、因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發回重審的案件,新判決不受原判決的限制。 重審的理由是原審在認定事實、證據上有問題,新的審判庭在查清事實后,重新作出的判決,依據的是新事實、新證據,其判決當然可以是:維持或加刑或減刑,甚......
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一審案件經過二審審理發現原判認定事實錯誤、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或違反法定程序的,可以發回重審。 第一,原審的程序已告終結,新的訴訟程序開始,故應作為一個新案處理,應重新立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規定,發回重審的案件,原審人民法院應當按照第一審程序另行組成合議庭。發回重審的案件適用一審程序的,依照法律規定應另行組成合議庭,重新調查取證并作出裁決。而此案原審的程序已告終結,新的訴訟程序開始,故應作為一個新案處理。故第一種意見是錯誤的,持這種錯誤看法的......
原來是一審的,按照一審程序審理,原來是二審的,按照二審程序審理。 再審發回重審案件,主要是指上級法院對案件進行再審后,將案件發回原一審法院重新審理的案件。對于再審發回重審問題,《民事訴訟法》沒有作出明確規定,只是規定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
發回重審制度是民事訴訟程序確立的一項重要制度。發回重審是二審法院經過對一審上訴案件審理認為一審法院的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或者一審判決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或者一審判決遺漏當事人、訴訟請求等四種事由;由二審法院作出撤銷一...
我國在司法審判中實行二審終審制度,其目的就是彰顯法律的公平,防止出現錯判。 如果二審都是維持原判的話,就失去了立法意義。 二審會不會改判,還要根據二審的具體情況來定。 法律依據: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89條至191條的規定,第二...
二審發回重審的訴訟程序與一審基本上是相同的。不同的是,只要原告不變更訴訟請求,沒有新的證據,訴狀、證據不需要再向法院重新提交了。被告如果沒有新的觀點,答辯狀也不需要提交了。等著調解、開庭就行了。
按照《民事訴訟法》及相關規定,發回重審適用的情形有三種: 一、第二審人民法院經過審理,認為原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或者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可以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理。對于這種情況,二審人民法院既可以裁定撤銷原判,發回重審...
不可以,發回重審的案件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應當按照第一審程序另行組成合議庭。 《民事訴訟法》第四十條:人民法院審理第二審民事案件,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合議庭的成員人數,必須是單數發回重審的案件,原審人民法院應當按照第一審程序另行組成合議庭...
發回重審制度是民事訴訟程序確立的一項重要制度.發回重審是二審法院經過對一審上訴案件審理認為一審法院的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或者一審判決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或者一審判決遺漏當事人、訴訟請求等四種事由;由二審法院作出撤銷一...
對一審判決結果不服的原、被告(民事訴訟),上訴后二審法院撤銷原一審判決發回重審,重審后還是不服想上訴,問這種情況下的改判機會大不大的問題。 這是具體的個案問題,不可以用機率來作準確的判斷。法律既然有上訴程序就是為更加的客觀公正地解決公平公正...
委托律師要向法院提供授權委托書,每一個程序都可以委托律師。 律師收費一般是按階段收費,一審、二審、發回重審屬于三個不同階段,故發回重審可以重新委托同一或者不同的律師,并支付律師費用。 但原來的代理協議約定不是按程序而是按照案件一次性收費...
重審的,一審判決沒有發生法律效力,不能申請強制執行。 重審案件一般是指對一審判決不服,一方上訴到上級法院,上級法院經審理后,認為一審存在認定事實不清或程序違法的情形下,就發回重審。發回重審,還是按照一審程序重新審理案件,原來的一審判決不算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