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簡稱《公司法》)第4條規定:“公司股東作為出資者按投入公司的資本額享有所有者的資產受益、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公司享有由股東投資形成的全部法人財產權,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責任。公司中的國有資產所有權屬于國家。”國務院發布的《國有企業財產監督管理條例》第27—29條規定,國有企業享有法人財產權,依法獨立支配國家授予其經營管理的財產;政府和監督機構不得直接支配企業法人財產,不得以任何形式抽取注入企業的資本金,不得調取企業財產,不得以任何名義向企業收取任何費用;國家對企業承擔的財產責任以投入企業的資本額為限,企業以其全部法人財產獨立承擔民事責任。這兩項規定說明:第一,公司或企業的股東(出資者)可依所有者的身份,對其投入公司的資本享有權益及對公司施以控制,并對公司的資產享有所有權;國家授權的機構、部門或國有企業作為股東(出資者)時,則具有所有者代表的身份,其投入的資本及形成的資產歸國家所有。第二,公司或企業作為獨立民事主體的法人,對法律上明確由其支配的資產(包括負債形成的資產),享有占有、使用和處分的權利,并就其行為承擔法律責任;股東(出資者)作為所有者,不對公司或企業的行為直接承擔任何責任。第三,既然明確了(出資者)對于公司或企業及其資產的所有者身份,則公司或企業經營的任何收益,在未依法或依約分配給各股東、公司管理者、職工,未用以向國家納稅或向債權人償債之前,均應屬于全體股東所有。因為根據所有權或私有權的原則,財產的孳息或收益應歸財產的所有者所有,直至全部生產資料均歸社會所有,亦即實現共產主義之前,這一原則在任何國家的法律上都將是有效的,不容被廢棄的。因而法人財產權中不應包括收益權。當然,并不排除法人作為股東時,可以股東的身份行使收益權,這種情況與法人行使所有權時的情形是一樣的(參見本文“三”)。公司或企業作為人們投資經營某項事業的法律形式或手段,由其作為受益主體也是沒有意義的。以上規定體現了中國特色,它是在公有制條件下,對國家投資興辦企業及其性質和法律地位進行長期探索的結果。筆者十分贊同這兩項規定及其上述內涵。但在法律、法規的規定出臺以后,法學界關于法人財產權和股東權的討論及爭議并未平息,因而有必要對法人財產權問題的來龍去脈作一簡要回顧,在此基礎上進一步把握其真諦。
二、法人財產權概念的由來以及對其討論的有關問題
法人財產權問題,始于本世紀20年代初蘇俄實行新經濟政策時,其法學界關于國有企業的地位及其財產權性質的討論。〔1〕1922年為配合新經濟政策的實施,前蘇聯制訂了第一部《蘇俄民法典》,隨后學者們便結合其中關于所有權的定義,開始了對國有企業法人財產權性質的討論,并提出了以下主要觀點:
1、企業私有權或所有權的觀點。這種觀點認為,國有企業對企業的財產享有“獨立經營主體”的私有權或所有權。
2、雙重所有權觀點。具體又有以下觀點:〔1〕商品所有權觀點。這種觀點認為,國有企業對其可以處分的、作為商品流通的財產享有所有權,企業中國家不允許作為商品流通的財產則屬于國家所有。〔2〕信托所有權觀點。這種觀點認為,國家委托國有企業管理一定的國家財產,國家對該財產享有信托人的所有權,企業對該財產享有受托人的所有權。〔3〕“總分式”的所有權觀點。這種觀點認為,國家對整個國家財產享有所有權,同時,各國有企業對國家交給企業的財產享有所有權。
3、經營管理權觀點。這種觀點認為,國家是全民財產的統一和唯一的所有權人,國有企業則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對國家交給其經營管理的財產享有占有、使用和處分的權利。它在前蘇聯法學界占據了主流地位,并得到進一步發揚,被適用于國有企業之外的其他領域。在以上觀點中,筆者認為,較為可取的還是經營管理權觀點。因為它實事求是地反映了股東(出資者)與企業間關系的一般規律,確實具有普遍意義。但在公有制和計劃經濟條件下,它在實踐中不能解決企業作為政府機關附屬物、受政府機關任意干預或支配的問題。我國改革開放伊始,在擴大企業自主權的序曲聲中拉開了國有企業改革的帷幕,法學界即在前蘇聯法學界討論的基礎上,繼續就以上問題展開討論。在討論中,學者們重復了前蘇聯提出的各種觀點,同時也在其基礎上有所深化,并就我國國有企業與西方國家的公司開展類比研究。以下是我國學者在討論中提出的主要新觀點:(因為筆者曾在一篇文章中對其作過評價,〔2〕在此恕不詳述。)
1.用益權觀點。這種觀點認為,國有企業的財產權是一種依法設立的用益權,在用益權存續期間,企業按自己的意志對企業財產使用、收益,國家不得過問,國家的所有權因而成為一種“虛有權”。該觀點否認出資者對企業所應享有的所有者權益,與各國企業制度的實際不符,自不待言。
2.委托經營權觀點。這種觀點認為,國家所有權中應當增加一項“委托經營權能”,以便通過法律強制性地建立委營關系,由國家將這項權能交給企業,成為企業的一項法定權利。這種觀點把所有權視為其各項權能的簡單相加,忽視了所有權是一種包含著利益的支配力之真諦。
3.幾種雙重所有權觀點。筆者擁護“一物一權”的學理及現行法律規定,故對以下觀點均不敢茍同:〔1〕占有權觀點。這種觀點認為,國家對全民財產享有所有權,國有企業對企業財產享有“占有權”;占有權是一種相對所有權,屬于物權性質。〔2〕法律所有權和經濟所有權的觀點。這種觀點認為,在國家與國有企業的關系中,國家享有法律上的單純的所有權,企業則享有直接對企業財產行使所有權的各項權能、并取得經濟利益的權利。〔3〕法人所有權觀點。這種觀點借鑒了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的財產權結構,認為國家投資設立企業時,國家所有權轉換為出資權或股權,企業則取得法人所有權,同時國家保留著對企業財產的終極所有權,可于企業終止時取回清算后剩余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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