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據某報載,1999年1月10日,某市發生一起特大殺警搶槍案后,市公安局貼出《通告》,上面描述了兩名嫌疑人的體貌特征,并承諾,"希望廣大人民群眾積極行動起來,大力支持、配合公安機關,踴躍提供線索大膽檢舉揭發,對舉報重要線索或抓獲扭送犯罪分子的,將獎勵現金5萬元。"陳某看到《通告》后,懷疑這兩名嫌疑人是曾把其弟扎成重傷的崔-氏兄弟。于是,陳某在嫌疑人經常出沒的地方守候多日,最后將嫌疑人扭送到某派出所。事后,公安局未兌現獎勵5萬元。陳某一紙訴狀將市公安局告上法庭。
某市公安局辯稱,公安局當時發出懸賞通告,目的就是為了破案,而崔某被陳某扭送來后,他一直只交代傷害陳某弟弟的犯罪事實,矢口否認與"1·10"案有關。兩個月后,另一犯罪嫌疑人被我們從上海抓獲,才交代了和崔某共同作下"1·10"案的犯罪經過,此案最終告破。另外,陳某當時抓崔某時,是因為崔重傷他弟弟,而不是因為崔某是"1·10"案的重點嫌疑人,他扭送崔某并不是導致案件偵破的關鍵。所以,他不符合懸賞通告中的條件。
評析意見:
在本案例中,關鍵的問題是如何看待公安局《通告》中的承諾。事實上,該承諾是一種懸賞廣告,同我們在報紙雜志上看到的尋人啟事或尋物啟事中承諾的"必有重謝"的性質是一樣的。在國外,警察機關通過懸賞的方式緝拿在逃人員早已被廣泛使用,而且被認為是一種能夠迅速破案的行之有效的方式。在我國,懸賞緝兇,發動群眾的力量追捕在逃人員,也正在被許多公安機關所使用,那么,懸賞廣告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呢?在這里,我們有必要對懸賞廣告的性質進行具體分析。
懸賞廣告是向社會上不特定的多數人發出的廣告,聲明對完成該廣告所規定的特定行為的任何人給付一定報酬的行為。關于懸賞廣告的性質,國內外的學者有不同的看法。
在英美法系國家,懸賞廣告被認為是單方合同中的一般性或針對大眾性的要約,也就是主張合同說。按英美法的合同理論,合同是當事人之間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協議,合同的成立要件之一是必須有對價。對價被解釋為"合同一方所得的權利、利益、利潤或獲利,或是另一方因克制自己所受的不作為、不利益、損失或責任。"對價無須相當,但必須具備,這是合同對價理論的基本要求。
作為懸賞廣告合同的成立,要求雙方當事人之間具有合意,無合意則無雙方的懸賞合同。所謂懸賞合同的合意,是指懸賞廣告的相對人于著手行為之際,必須知曉懸賞的存在及其具體內容,并依懸賞廣告的要求履行某一特定行為。只有雙方當事人之間有合意,懸賞合同才能成立,行為人自可根據合同規定而求償。假如行為人事先并不知道懸賞廣告的存在,完成行為后方知有懸賞,則不得向廣告發出人求償。因為根據英美法的合同對價理論,當事人之間沒有合意,也就不存在對價,合同自不能成立。這一規定為一般的以私人目的所為的懸賞所普遍采用。
第一,懸賞廣告合同以廣告方式為要約的要件,因而是要式行為。要式合同,是法律要求合同必須具備一定的形式和手續。懸賞廣告既然是合同,當然要有要約的要件。懸賞廣告的要約與一般合同的要約不同,必須以廣告的方式為之。懸賞廣告的要約一經發出,即產生懸賞...
一、《民法典》懸賞廣告性質是什么?《民法典》懸賞廣告性質是針對不特定多數人的要約。因此必須與完成指定行為人的承諾相結合,其合同才能成立。懸賞廣告,是指廣告人以廣告形式聲明對完成廣告中規定的行定行為的任何人給付廣告中標明的報酬的廣告行為。關于...
懸賞廣告是指以廣告的方式公開表示對于完成一定行為的人,給予報酬的意思表示。①因此,廣告人對于完成該行為的人,負有給付報酬的義務。 從其定義可以看出,懸賞廣告具有以下要件: 1、須有廣告人。廣告人是做出懸賞廣告意思表示的行為人,可以是自然人...
1.需有特定的懸賞人。懸賞人可以是自然人,如大部分遺失物懸賞廣告;也可以是法人,如假一賠十懸賞廣告;可以是政府機關,如懸賞緝兇廣告;還可以是其他民事主體。但是,因其為民事行為,所以,作為懸賞的自然人必須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2.需以...
一、法律特征: 1、懸賞廣告是要式行為:以廣告方式為要約的要件; 2、懸賞廣告是實踐性的有償行為:懸賞廣告是實踐性合同、有償合同; 3、懸賞廣告向不特定的任何人發出; 4、懸賞廣告的標的是懸賞廣告中所指定的行為,即懸賞行為。 二、懸賞廣告...
(一)取得報酬的資格 雖然廣告相對人按懸賞廣告的要求完成指定行為而獲得報酬是理所當然,但若存在以下因素,則有可能(由懸賞人決定)喪失請求支付報酬的資格。 (1)廣告相對人曾經表示不領取報酬,但又后悔的。當然排除其第一次意思表示是在暴力脅迫...
當懸賞廣告合同有效成立后,在廣告人和行為人之間產生相應的權利和義務。 1,廣告人的權利:接受行為人完成完成懸賞行為的成果;懸賞廣告發出后,享有撤銷權,但對已經完成的懸賞行為,不具有拘束力。 2,廣告人的義務:按照懸賞廣告的內容,對行為人給...
當然,我們應該考慮廣告相對人濫用不安抗辯權,以拒絕交出物品來索求更多的酬金或其他利益的情況出現。屆時可援用《合同法》第54條因乘人之危,受損害的一方當事人可根據意思自治的原則,請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消該合同,請求法院根據懸賞廣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