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國際商事仲裁協議的獨立性并不意味著它和國際商事合同之間毫無關系。相反,兩者之間存在著極為密切的聯系。正是由于國際商事仲裁協議所具有的自身的獨立性,才使得國際商事合同糾紛得以順利解決。因此,如何正確理解和運用國際商事仲裁協議的獨立性也是十分重要的。本文擬結合中國**進出口總公司(以下簡稱**公司)訴**工業資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侵權損害賠償糾紛案對此略作分析。
1984年12月28日,**公司受浙江省**市金屬材料公司的委托,與**旭日開發公司簽訂了購買9000噸鋼材的合同。后來,**旭日開發公司因無力履約,經**公司同意,賣方變更為**公司。1985年4月19日**公司通知中國銀行上海分行開出以**公司為受益人、金額為229.5萬美元的不可撤銷的信用證。隨后,**公司將偽造的提單等全套單據通過銀行提交**公司。同年6月1日,中國銀行上海分行將上述貨款匯付**公司。貨款匯付后,**公司并未收到上述鋼材。為此,**公司于1986年3月24日向上海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公司返還貨款、賠償銀行貸款利息、經營損失和其他費用總計5591244.21美元,并申請訴訟擔保。**公司在答辯的同時提起反訴,要求**公司賠償因申請凍結其在中國銀行上海分行的托收貨款而造成其需向銀行支付利息的損失以及本案訴訟的律師費用。上海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公司償還**公司的貨款并賠償損失共計5136668.6美元,并駁回**公司的反訴。**公司不服一審判決,向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其中的上訴理由包括:雙方簽訂的購銷鋼材合同中有仲裁條款,原審法院對本案無管轄權。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經公開審理認為,**公司利用合同形式,進行欺詐,以超出履行合同的范圍,不僅破壞了合同,而且構成了侵權。雙方當事人的糾紛,以非合同權利義務的爭議,而是侵權損害賠償糾紛。被上訴人有權向法院提起侵權之訴,而不受雙方所訂立的仲裁條款的約束。據此,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于1988年10月11日,駁回**公司的上訴,維持原判,并增加了**公司向**公司的賠償金額.對于本案中的仲裁條款,筆者認為,以下問題值得我們注意:
第一,**公司和**公司之間所訂立的仲裁條款的效力應當得到確認,而且該仲裁條款是否有效應當成為法院審理的首要事項。但是,遺憾的是,上海市中級人民法院并未對此并未作出任何認定。同樣,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以“侵權之訴”為由回避了這一問題。對此,筆者認為,在當事人之間訂有仲裁協議(含基礎合同中的仲裁條款)的情況下,均應當首先對該仲裁協議的效力作出認定。因為當事人之間已經就對彼此之間所生爭議而適用的解決途徑作出了約定,這種約定和當事人之間所訂立的實體性的民商事合同一樣,具有同樣的約束力。而且因為“程序優位于實體”,因此,仲裁協議的效力問題的解決就成為當事人之間的實體性糾紛的必要前提。但是,在本案中,上海市兩級人民法院均未對此作出認定,便行使了對本案的管轄權。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的雖然在判決中指出,“**公司利用合同形式,進行欺詐,以超出履行合同的范圍,不僅破壞了合同,而且構成了侵權。雙方當事人的糾紛,以非合同權利義務的爭議,而是侵權損害賠償糾紛。被上訴人有權向法院提起侵權之訴,而不受雙方所訂立的仲裁條款的約束”,但是這一理由卻無法令人信服。因為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實際上是先將本案認定為侵權,然后據此認為上海市中級人民法院受理此案“不受雙方所訂立的仲裁條款的約束”。這實際上是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先對本案的實體問題進行了審理,然后才對程序性問題作出回避性認定。顯然,這一做法違背了先程序后實體的邏輯規則。
【摘要】國際商事仲裁協議一方當事人就協議標的起訴后,我國法院應在特定情況下審查仲裁協議效力,并對訴訟程序作出相應變更。在國際案件中,我國法院應直接優先適用《承認與執行外國仲裁裁決公約》的有關規定。涉港澳案件適用我國內地的有關規定。我國立法與...
近年來,我國法理學和訴訟法學理論研究已經基本擺脫了程序法和實體法之間是形式與內容、手段與目的的關系的那種認為實體法是主法,程序法是從法的腐朽的傳統觀點,開始逐漸認識到程序法自身的獨立價值,從而開始建構起新的程序正義理論。可以說,傳統的工具主...
1998年國際商會仲裁院對其仲裁規則進行了修訂,其中比較明顯的一個變化就是在第17條中以法律規則(rulesoflaw)代替了原來的法律(law)。也就是說,當事人約定的適用于解決爭議的法律規則不再僅限于某一個國家的法律,也就將商事習慣法這...
來源:作者:國際商事仲裁是建立在雙方當事人契約自由的基礎之上的。國際商事仲裁協議是國際商事仲裁的前提和基礎。因此,國際商事仲裁協議的性質和地位如何直接關系到國際商事仲裁的順利進行。本文擬對國際商事仲裁協議的獨立性問題進行新的探討,以期進一步...
國際商事仲裁協議是指當事人各方同意將他們之間確定的不論是契約性或非契約性的法律關系上已經發生或可能發生的一切或某些爭議提交仲裁的協議(以下簡稱仲裁協議)。我國學界一般認為,書面的仲裁協議主要有三種類型,即仲裁條款(ArbitrationCl...
【摘要】國際商事仲裁逐漸發展成為一種國際商事爭議常用的解決方式,在通過仲裁解決國際商事爭議時,爭議本身能否通過仲裁的方式解決顯得尤為關鍵。本文從爭議事項可仲裁性的法律與現實的意義入手,探討確定國際商事爭議事項可仲裁性的一般原則,并就中美兩國...
核心內容:目前,國際商事仲裁已被廣泛地用于解決各種國際民商事爭議。之所以如此,是因為國際商事仲裁具有什么特點?與訴訟相比,仲裁又有什么局限性呢?本文中編輯為您整理出八個國際商事仲裁特點。 (1)國際性或涉外性。 這是它同國內仲裁的主要區...
我國法律對于解決涉外合同爭議的方式作出了原則性規定,即解決涉外經濟合同爭議可以采用四種方式:協商、調解、仲裁和訴訟。我國法律對解決合同爭議的規定與國際通行做法是一致的。作為一般法律原則,我國法律關于解決涉外合同爭議的規定,也適用于解決其他經...
1、提交仲裁的事項。即當事人在其仲裁協議中明確表示,他們約定將什么樣的爭議提交仲裁。這是有關的仲裁庭行使仲裁管轄權的重要依據之一,也是有關當事人申請有關國家的法院協助承認和執行仲裁裁決時必須具備的一個重要條件。各國仲裁立法一般都對可以提交仲...
我國《仲裁法》第七章專門規定了涉外仲裁的相關問題,而根據第65條的規定,《仲裁法》第三章(第16—20條)有關仲裁協議有效性的規定當然適用于國際商事仲裁協議。同時,有關問題也可參照適用2006年9月8日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