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公司債券受托管理人
公司應當為債券持有人聘請債券受托管理人,并訂立債券受托管理協議;在債券存續期限內,由債券受托管理人依照協議的約定維護債券持有人的利益。
公司應當在債券募集說明書中約定,投資者認購本期債券視作同意債券受托管理協議。
債券受托管理人由本次發行的保薦人或者其他經中國證監會認可的機構擔任。為本次發行提供擔保的機構不得擔任本次債券發行的受托管理人。
債券受托管理人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持續關注公司和保證人的資信狀況,出現可能影響債券持有人重大權益的事項時,召集債券持有人會議;
(二)公司為債券設定擔保的,債券受托管理協議應當約定擔保財產為信托財產,債券受托管理人應在債券發行前取得擔保的權利證明或其他有關文件,并在擔保期間妥善保管;
(三)在債券持續期內勤勉處理債券持有人與公司之間的談判或者訴訟事務;
(四)預計公司不能償還債務時,要求公司追加擔保,或者依法申請法定機關采取財產保全措施;
(五)公司不能償還債務時,受托參與整頓、和解、重組或者破產的法律程序;
(六)債券受托管理協議約定的其他重要義務。
二、成為受托管理人應具備的資格
第七條受托管理人應當為協會會員。以下機構可以擔任受托管理人:
(一)本次發行公司債券的承銷機構;
(二)其他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認可的機構。
為本次發行提供擔保的機構不得擔任本次債券發行的受托管理人。自行銷售的發行人不得擔任本次債券發行的受托管理人。
第八條對于受托管理人在履行受托管理職責時可能存在的利益沖突情形及相關風險防范、解決機制,發行人應當在公司債券募集說明書及債券存續期間的信息披露文件中予以充分披露,并同時在受托協議中載明。
第九條在公司債券存續期內,受托管理人不得將其受托管理人的職責和義務委托其他第三方代為履行。
受托管理人在履行《管理辦法》、本準則規定及受托協議約定的職責或義務時,可以聘請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第三方專業機構提供專業服務。
三、受托管理人權利與義務
第十條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的受托管理人職責適用本準則第十一條至第二十六條。
非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的受托管理人應當遵守本準則第十三條和第二十四條規定。非公開發行公司債券受托管理人的其他職責應當在受托協議中約定。
非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的發行人信息披露的時點、內容,應當按照募集說明書的約定履行,相關信息披露文件應當由受托管理人向協會備案。
第十一條在公司債券存續期內,受托管理人應當持續關注發行人的資信狀況,監測發行人是否出現以下重大事項:
(一)發行人經營方針、經營范圍或生產經營外部條件等發生重大變化;
(二)債券信用評級發生變化;
(三)發行人主要資產被查封、扣押、凍結;
(四)發行人發生未能清償到期債務的違約情況;
(五)發行人當年累計新增借款或對外提供擔保超過上年末凈資產的百分之二十;
(六)發行人放棄債權或財產,超過上年末凈資產的百分之十;
(七)發行人發生超過上年末凈資產百分之十的重大損失;
(八)發行人作出減資、合并、分立、解散、申請破產的決定;
(九)發行人涉及重大訴訟、仲裁事項或者受到重大行政處罰;
(十)發行人情況發生重大變化導致可能不符合公司債券上市條件;
(十一)發行人涉嫌犯罪被司法機關立案調查,發行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涉嫌犯罪被司法機關采取強制措施;
(十二)其他對債券持有人權益有重大影響的事項。
出現以上情形時,受托管理人應當按照規定和約定履行受托管理職責。
第十二條受托管理人應當持續關注公司債券增信機構的資信狀況、擔保物價值和權屬情況以及內外部增信機制、償債保障措施的實施情況,并按照受托協議的約定對上述情況進行核查。
第十三條受托管理人應當對發行人指定專項賬戶用于公司債券募集資金的接收、存儲、劃轉與本息償付情況進行監督。
受托管理人應當在募集資金到位后一個月內與發行人以及存放募集資金的銀行訂立監管協議。
第十四條在公司債券存續期內,受托管理人應當持續監督并定期檢查發行人募集資金的使用情況是否與公司債券募集說明書約定一致。
第十五條受托管理人應當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公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受托管理人應當將披露的信息刊登在本期債券交易場所的互聯網網站,同時將披露的信息或信息摘要刊登在至少一種中國證監會指定的報刊,供公眾查閱。
披露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定期受托管理事務報告、臨時受托管理事務報告、中國證監會及自律組織要求披露的其他文件。
第十六條受托管理人應當建立對發行人的定期跟蹤機制,監督發行人對公司債券募集說明書所約定義務的執行情況,并在每年六月三十日前向市場公告上一年度的受托管理事務報告。
前款規定的受托管理事務報告,應當至少包括以下內容:
(一)受托管理人履行職責情況;
(二)發行人的經營與財務狀況;
(三)發行人募集資金使用及專項賬戶運作情況;
(四)內外部增信機制、償債保障措施發生重大變化的,說明基本情況及處理結果;
(五)發行人償債保障措施的執行情況以及公司債券的本息償付情況;
(六)發行人在公司債券募集說明書中約定的其他義務的執行情況(如有);
(七)債券持有人會議召開的情況;
(八)發生本準則第十一條規定情形的,說明基本情況及處理結果。
第十七條在公司債券存續期內,出現以下情形之一的,受托管理人在知道或應當知道該等情形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向市場公告臨時受托管理事務報告:
(一)受托管理人在履行受托管理職責時發生利益沖突;
(二)發行人募集資金使用情況和公司債券募集說明書不一致;
(三)內外部增信機制、償債保障措施發生重大變化;
(四)本準則第十一條規定的情形。
第十八條在公司債券存續期內,受托管理人應當持續督促發行人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第十九條受托管理人應當至少提前二十個工作日掌握公司債券還本付息、贖回、回售、分期償還等的資金安排,督促發行人按時履約。
第二十條受托管理人預計發行人不能償還債務時,應當要求發行人追加擔保,督促發行人等履行受托協議約定的其他償債保障措施,或者可以依法申請法定機關采取財產保全措施,并應當在受托協議中約定相關費用的承擔方式及財產保全擔保的提供方式。
受托管理人預計發行人不能償還債務時,在采取上述措施的同時告知債券交易場所和債券登記托管機構。
第二十一條發行人不能償還債務時,受托管理人應當督促發行人、增信機構和其他具有償付義務的機構等落實相應的償債措施,并可以接受全部或部分債券持有人的委托,以自己名義代表債券持有人提起民事訴訟、參與重組或者破產的法律程序。
第二十二條在公司債券存續期內,受托管理人應當勤勉處理債券持有人與發行人之間的談判或者訴訟事務。
第二十三條發行人為公司債券設定擔保的,受托協議可以約定擔保財產為信托財產,受托管理人應當在債券發行前或公司債券募集說明書約定的時間內取得擔保的權利證明或者其他有關文件,并在擔保期間妥善保管。
第二十四條受托管理人為履行受托管理職責,有權代表債券持有人查詢債券持有人名冊及相關登記信息,專項賬戶中募集資金的存儲與劃轉情況。
第二十五條受托管理人對為履行受托管理職責所需的相關信息享有知情權,但應當依法保守所知悉的發行人商業秘密等非公開信息,不得利用提前獲知的可能對債券持有人權益有重大影響的事項為自己或他人謀取利益。
第二十六條受托管理人有權按照受托協議的約定,收取公司債券受托管理費用及受托協議約定的其他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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