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裁判要旨
《合同法》第八十條第一款有關“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的規定,是為了避免債務人重復履行、錯誤履行債務或加重履行債務的負擔。債權人以登報的形式通知債務人并不違反法律的規定。只要債權人實施了有效的通知行為,債權轉讓就應對債務人發生法律效力。
案情簡介
一、1994年,東營水泥廠向農行東營市河口區支行借款200萬元,由建材公司擔保;1996年,東營水泥廠向農行東營市東營區支行借款1050萬元,由海科公司擔保。
二、2000年3月10日,農行山東省分行與中國長城資產管理公司約定,自2000年3月25日起,農行將對債務人東營水泥廠、擔保人建材公司本金200萬元及利息的債權、對債務人東營水泥廠、擔保人海科公司本金1050萬元及利息的債權轉移給中國長城資產管理公司,通知了債務人和擔保人。
三、2002年9月30日,中國長城資產管理公司將東營水泥廠所拖欠的貸款債權轉讓給何榮蘭,并于2003年1月21日,在山東法制報第2版刊登債權轉移通知,通知東營水泥廠及擔保人建材公司、海科公司,其依法享有東營水泥廠債權本金1250萬元及相應利息均已依法轉移給何榮蘭,由其行使債權人的一切權利。
四、2003年2月13日,何榮蘭向山東省高院起訴,請求東營水泥廠償還債權本金1250萬元及相應利息,建材公司、海科公司在擔保范圍內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山東省高院支持了何榮蘭的訴訟請求,海科公司不服,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訴,最高法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敗訴原因
中國長城資產管理公司濟南辦事處將其債權轉讓何榮蘭后,雙方共同就債權轉讓的事實在山東法制報上登報通知債務人及擔保人。因法律法規對債權轉讓通知的具體方式沒有規定,且山東法制報是在山東省內公開廣泛發行的報紙,債權人在該報紙上登報通知債務人及擔保人債權轉讓的事實,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應認定債權人已將債權轉讓的事實告知債務人及擔保人,并無不妥。債權轉讓并沒有致使債務人錯誤履行債務、雙重履行債務或加重債務人履行債務的負擔,也沒有損害海科公司的利益。雙方債權債務關系明確,債務人及擔保人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海科公司僅以債權人在報紙上登載債權轉讓通知不當為由,否認債權轉讓對其發生法律效力,理由不充分。
敗訴教訓、經驗總結
前事不忘、后事之師。為避免未來發生類似敗訴,提出如下建議:
1、法律并未具體規定債權轉讓通知的形式,采用書面形式通知并由債務人簽字認可是最佳形式。因此,在債權轉讓時,債權人最好采取書面通知形式,以減少訴訟糾紛。
2、若以書面形式之外的形式通知的,應保證債務人能夠及時、準確地獲知債權轉讓的事實。因此,若采用登報的方式,應選擇公開廣泛發行的報紙,以便在發生爭議時有足夠的證據證明已履行了債權轉讓的通知義務,從而使得債權轉讓對債務人發生效力。
3、即使債權人在債權轉讓時沒有通知債務人,但債權的受讓人直接以債務人為被告提起訴訟,寄送起訴狀的方式可以作為合法的債權轉讓的通知方式。
相關法律規定
《合同法》
第八十條 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
債權人轉讓權利的通知不得撤銷,但經受讓人同意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收購、管理、處置國有銀行不良貸款形成的資產的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六條 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受讓國有銀行債權后,原債權銀行在全國或者省級有影響的報紙上發布債權轉讓公告或通知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債權人履行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十條第一款規定的通知義務。
在案件審理中,債務人以原債權銀行轉讓債權未履行通知義務為由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可以將原債權銀行傳喚到庭調查債權轉讓事實,并責令原債權銀行告知債務人債權轉讓的事實。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印發<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審理民商事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之五(試行)>的通知》
20、債權轉讓沒有通知債務人,受讓債權人直接起訴債務人的,法院應如何處理?
債權轉讓沒有通知債務人,受讓債權人直接起訴債務人的,視為“通知”,法院應該在滿足債務人舉證期限后直接進行審理,而不應駁回受讓債權人的起訴。
以下為該案在最高人民法院審理階段的“本院認為”關于此部分的論述:
海科公司主張債權的轉讓,沒有通知債務人及擔保人,故債權轉讓的效力不及于海科公司。合同法第八十條第一款規定,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法律效力。但法律法規對通知的具體方式沒有規定。本案的實際情況是,中國長城資產管理公司濟南辦事處將其債權轉讓何榮蘭后,雙方共同就債權轉讓的事實在山東法制報上登報通知債務人及擔保人。山東法制報是在山東省內公開廣泛發行的報紙,一審法院認為債權人在該報紙上登報通知債務人及擔保人債權轉讓的事實,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應認定債權人已將債權轉讓的事實告知債務人及擔保人,并無不妥。且本案中債權轉讓人、債權受讓人、債務人及擔保人均未對債權轉讓的事實及效力提出異議,債務人及擔保人只是對債務款項利息的數額有異議,一審法院已作審查處理。海科公司在上訴請求中,沒有涉及債權轉讓內容及效力問題的異議,即海科公司對雙方債權債務存在的事實是認可的。海科公司通過參加本案的訴訟活動,已明知債權轉讓的事實,且知道履行債務的對象。本案中的債權轉讓并沒有致使債務人錯誤履行債務、雙重履行債務或加重債務人履行債務的負擔,也沒有損害海科公司的利益。雙方債權債務關系明確,債務人及擔保人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海科公司僅以債權人在報紙上登載債權轉讓通知不當為由,否認債權轉讓對其發生法律效力,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
來源:網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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