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勞動者單方離職情形
1、提前通知解除
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3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根據上述規定,試用期屆滿勞動者要解除勞動合同需提前三十天、試用期內提前三天通知。同時,勞動者必須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
2、用人單位違法,勞動者無須通知即可解除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適用條件是只有用人單位出現上述情形時,勞動者通知用人單位即可解除勞動合同,對于第二款規定的情形,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
3.工傷勞動者提出解除
《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三條規定,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但并不意味著一到四級傷殘就不能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工傷職工可以提出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
第三十四條規定,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五級、六級傷殘的,可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經工傷職工本人提出,該職工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第三十五條規定,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關于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2004]18號)第四條規定,對跨省流動的農民工,即戶籍不在參加工傷保險統籌地區(生產經營地)所在?。ㄗ灾螀^、直轄市)的農民工,1至4 級傷殘長期待遇的支付,可試行一次性支付和長期支付兩種方式,供農民工選擇。在農民工選擇一次性或長期支付方式時,支付其工傷保險待遇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向其說明情況。一次性享受工傷保險長期待遇的,需由農民工本人提出,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與統籌地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簽訂協議,終止工傷保險關系。1至4級傷殘農民工一次性享受工傷保險長期待遇的具體辦法和標準由?。ㄗ灾螀^、直轄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制定,報?。ㄗ灾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
根據上述規定,對于一至四級傷殘,用人單位不得提出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工傷職工可以單方提出。對于五級、六級傷殘,工傷職工可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經工傷職工本人提出,該職工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對于七至十級,勞動、聘用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聘用合同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C上,第一,被評定為一至十傷殘的工傷職工都可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第二,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只能由工傷職工單方提出,用人單位不得單方提出;第三,工傷職工提出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的法律后果是:工傷職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工傷職工享受一次性工傷保險待遇。
二、勞動者單方離職的法律效力
摘自:肖榮——四川省華鎣市人民法院
工傷職工提出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既不屬于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可以書面預告解除勞動關系的情形,也不屬于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直接通知解除勞動關系的情形;即工傷職工提出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不適用于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三十八條規定的情形,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五條:勞動合同期滿,有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的終止,按照國家有關工傷保險的規定執行。
解除權屬形成權,形成權是指權利人以自己一方的意思表示而使法律關系發生、內容變更或消滅的權利,形成權是基于意思自治原則,本來一種法律關系的變動需要該關系所涉及各方當事人的共同意思才能發生,但是若一方當事人享有形成權,那么僅憑其一方的意思表示,該種法律關系就會發生變動。形成權主要具有以下特點:
1、形成權的行使表現為單方行為;
2、單方意思表示一經到達對方即為生效,行使形成權的意思表示可以撤回但不得撤銷;
3、效力的產生不需要另一方作出某種輔助行為或共同的行為,一方意志即可形成法律關系;
4、形成權不能與所依附的原權利分割而單獨轉讓。形成權按照法律關系所產生的效力不同,可分為設立性形成權、變更性形成權和消滅性形成權。
解除權屬于消滅性形成權,即因形成權的行使而使既有法律關系消滅的權利。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行使的是消滅性形成權,一經行使,便產生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的效力,勞動者事后的撤銷行為不產生任何法律效力,雙方勞動關系的解除狀態不被變更。以勞動合同法規定的預告解除為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了勞動者的預告解除權,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天,試用期滿后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通知到達用人單位后,該通知立即產生法律效力。換言之,勞動者只要作出書面通知行為,無需用人單位批準或同意,通知期滿后勞動關系就解除。實踐中,如果在用人單位收到辭職信之前,勞動者要求收回辭職信,這是法律上所謂對意思表示的“撤回”,使其不生效,這是允許的。但一旦用人單位已經收到辭職信,則該行為就發生了法律效力,是不可以撤銷的。
同理,勞動合同法中規定的即時解除與工傷保險條例中規定的工傷職工解除權一樣,同屬形成權,具有形成權的共同特征,只是要求勞動者作出解除權的具體方式不同而已,預告解除要求勞動者提前30天(試用期內提前3天)書面形式告知后解除,即時解除要求勞動者直接通知用人單位后解除,工傷職工解除權就是工傷職工本人提出享受一次性工傷待遇后解除。
案例回顧案件評析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37條的規定,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從上述法律規定可以看出,《勞動合同法》賦予了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利,該權利由勞動者單方行使即可解除雙方勞動關系。 王某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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