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嚴格的契約嚴守能夠維持市場交易秩序、保護交易雙方的信賴利益,也是立法的本意所在。因此合同法規(guī)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
那么已經(jīng)訂立的合同在正常情形下是不能輕易被撤銷的,但特殊情形下,合同一方當事人可能因為重大誤解、遭受欺詐等原因,而導致訂立合同時作出的意思表示并非其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可以依法行使撤銷權。
可撤銷情形一:重大誤解
民法典147條:基于重大誤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行為人有權請求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誤解只有達到重大的程度,法律才準予撤銷。因為誤解不是對方的欺詐等惡意行為造成的,而是因行為人自己的理解錯誤。合同一方對行為性質(zhì)、對方當事人、標的物品種、質(zhì)量、規(guī)格和數(shù)量等的認識錯誤,使得其簽訂的合同后果與自己的真實意思相悖,并造成了較大損失的,才能認定為重大誤解。
僅僅是動機錯誤不能主張重大誤解撤銷合同。如張三購買某房子,以為該房子為學位房而簽訂購房合同,其動機是為了讓孩子入學,但開發(fā)商并未宣傳或者承諾該房為學位房,最后因為張三孩子無法入學,張三是不能主張重大誤解撤銷合同的。這好比,買了結婚戒指后,女方不同意結婚了,你不能因為自己的動機目的不能實現(xiàn)而主張誤解去撤銷買賣合同。
可撤銷情形二:被欺詐
民法典148條: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民法典149條還規(guī)定了第三人實施欺詐行為,如:甲、乙是合同的雙方當事人,丙并非合同主體的第三人,丙對乙實施了欺詐導致乙產(chǎn)生錯誤的認識而與甲訂立合同,甲對丙的欺詐行為知情的情況下,乙可以主張欺詐撤銷合同,但如果甲對丙的欺詐行為不知情,乙則不能主張欺詐撤銷與甲之間的合同。
合同一方當事人因遭受合同相對方欺詐,而產(chǎn)生了錯誤認識,并作出錯誤的意思表示而與對方訂立合同,受欺詐的當事人可以主張撤銷合同。但如果是合同之外的第三人實施的欺詐,則不必然能夠撤銷合同,要看合同的對方當事人對第三人實施欺詐的行為是否知情。
上述張三購買房子的案例,如開發(fā)商在訂立合同時明知張三是為了購買學位房,而故意隱瞞該房產(chǎn)非學位房、故意誘導張三以為標的房產(chǎn)為學位房,導致張三產(chǎn)生錯誤認識而與開發(fā)商訂立合同,則構成被欺詐可撤銷合同的情形。
如張三誤以為標的房產(chǎn)是學位房,是因第三人的故意誤導或者隱瞞造成的,導致張三與開發(fā)商訂立買賣合同,只有開發(fā)商明知道第三人的誤導欺詐行為時,張三才能解除合同。
可撤銷情形三:被脅迫
民法典第150條: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脅迫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脅迫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契約自由的基礎是合同雙方是平等的權利主體,雖然現(xiàn)實中合同雙方的談判地位不同,但基本的權利上一定是平等的,如:是否能夠自愿訂立或者不訂立合同,這就是基本的權利。以脅迫方式逼迫另一方訂立合同,從根本上違背了締約自由的原則。
是否構成脅迫,還需要看威脅行為是否具有目的、手段上的不正當性。并不是所有的脅迫行為都會導致合同可撤銷,具有正當性的威脅不構成可撤銷。
比如:張三酒后駕車撞傷李四,應賠償李四20萬,李四不想打官司便告知張三如果不賠償20萬就去報案張三酒駕,張三只好與李四簽訂了賠償協(xié)議。李四雖然有威脅的意思,但其具有正當性的目的,張三不能主張脅迫而撤銷賠償協(xié)議。
可撤銷情形四:顯失公平
民法典151條:一方利用對方處于危困狀態(tài)、缺乏判斷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為成立時顯失公平的,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顯失公平,是指一方當事人不是出于自己的真實意思表示自愿簽訂合同,而是處于危困狀態(tài)、或者缺乏判斷能力的情形下,被另一方所利用,而導致的利益失衡。為了調(diào)整利益關系,法律規(guī)定了此種情形下的合同可撤銷性。
是否構成顯失公平,要以“訂立合同時”為判斷時點,結合合同約定的權利義務、締約背景和目的等因素綜合認定。合同中那些看似不公正的條款,很多都是處于交易地位弱勢的一方自愿作出的妥協(xié)和讓步,事后認為吃虧了很難通過顯失公平主張撤銷合同。
交易中的利益失衡經(jīng)常發(fā)生,這些失衡往往是合同當事人應當承擔的正常的商業(yè)風險,只有在利益失衡超出了社會公平觀念所能容忍的界限、違背了正常理性人的道德價值標準時,才能夠適用法律來干預其效力,實務中顯失公平的認定標準非常高。也就是我們很難通過顯失公平的規(guī)則來實現(xiàn)撤銷合同的目的。
合同撤銷權的行使方式
合同撤銷權是一種形成訴權,需要通過訴訟或者仲裁的方式來主張撤銷合同。基于上述四種情形下,欺詐、脅迫中的受害方、重大誤解中的誤解方、顯失公平中的遭受不利者享有撤銷權,是撤銷權的行使主體。
合同撤銷權既然是形成權,那么就存在權利期間(除斥期間),逾期未主張權利則消滅。根據(jù)民法典152條,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nèi)、重大誤解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內(nèi)、受脅迫一方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一年內(nèi)沒有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
合同撤銷后的法律后果
合同撤銷后,溯及既往,合同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然不影響合同中獨立存在的有關爭議解決方法的條款效力。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chǎn),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遭受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
合同撤銷后的法律后果與合同無效的后果是一致的,均導致合同自始無效,但兩者是存在較大的差別的,可撤銷合同主要涉及的是因誤解、欺詐、脅迫等導致的意思表示不真實,是否撤銷的權利在于當事人是否主動主張,是否在期限內(nèi)主張;而無效合同一般涉及違法法律強制性規(guī)定或者惡意損害他人利益,其無效的確認不能由當事人選擇,法院會主動判無效,也不存在期限的問題。
無論是合同撤銷、合同無效都是對合同自由原則下特殊情形的規(guī)定,目前司法對于撤銷、無效的認定均趨于慎重,出發(fā)點在于維持交易穩(wěn)定和市場秩序。
因此大量實務案例中,當事人主張合同可撤銷都很難被支持,其中涉及更加細節(jié)的構成要件的認定問題,比如是否構成脅迫,需要從很多方面去權衡綜合認定。這提醒我們雖然法律有賦予我們特殊情形下的救濟權,但救濟畢竟是預防性的,最好的手段仍然是嚴肅認真得對待每一份即將簽訂的合同,盡量避免事后救濟的事情發(fā)生。
一、合同無效的含義和承擔責任的依據(jù) (一)、合同無效的含義 合同無效有兩種含義:一是廣義的無效,包括合同的絕對無效、合同效力待定、合同相對無效。絕對無效的合同,是指雖經(jīng)雙方當事人協(xié)商訂立,但因其違反國家法律規(guī)定而不具備法律效力的合同。《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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