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 情
2011年9月18日10時許,年逾七旬的焦某騎行自行車沿杏春橋北側非機動車道由東向西行駛至通江南路叉口地段時,遇沿杏春橋由東向西行駛的張某駕駛的轎車右轉彎,焦某跌地受傷。
因雙方的車輛未直接發生碰擦,交巡警大隊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證明,未對事故責任作出認定。
司法鑒定所出具了車輛痕跡鑒定報告書,檢驗結果如下:轎車整車未發現碰擦痕跡和可疑附著物質,根據自行車左踏腳蹬倒地刮擦痕跡、鞍座左后側倒地刮擦痕跡為依據,轎車與自行車未發生過碰撞。自行車為避讓與轎車相撞時,向右急轉彎致使自行車左側倒地。自行車倒地時,與轎車有一定距離可以形成。
轎車的所有人張某為該車向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本起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 焦某向法院起訴,要求二被告賠償她因事故造成的醫療費172901.65元。審理中查明,張某已支付焦某11000元。
審 判
蘇省江陰市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系張某駕駛的機動車與焦某騎行的自行車因在道路上通行及損害而產生的糾紛,應適用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等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予以調整。法院通過鑒定結論與事故現場圖、現場照片、現場監控錄像等證據,認定焦某的傷害系張某的駕車行為所致。根據轉彎的車輛不得妨礙被放行的直行車輛、行人通行。因此,法院確定張某與焦某的賠償責任比例為6:4。
據此,江陰法院判決焦某因交通事故受傷造成的醫療費172901.65元,由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醫療費用限額范圍內賠償10000元;由張某賠償97740.99元,扣除張某已支付的11000元,還應賠償86740.99元;其余損失由焦某自己承擔。
法院判決后,原、被告雙方均未上訴。
評析
本案中的焦某由于避讓張某駕駛的機動車而倒地受傷,但張某的機動車并未與焦某進行直接接觸,是否可以認定焦某的傷害與張某的駕車行為存在因果關系,現做如下評析:
一、關于焦某受傷與張某駕車的因果關系分析。由于作為直接證據的公交車視頻資料在事故發生一瞬間拍攝到的影像較為模糊、難以辨認,只能根據相關的證據予以認定。張某主張焦某系騎行的自行車后輪卷纏了布條導致跌地受傷。
根據公交車視頻資料畫面顯示,自行車從杏春橋下坡行駛流暢,不存在有騎行障礙。在向勘查現場的交警調查時,交警也陳述自行車后輪鉸鏈與后輪軸承之間的布塊是伸展的,沒有纏繞,同時,《車輛痕跡鑒定報告書》也明確:雖然轎車與自行車未發生過碰撞,但自行車為避讓與轎車相撞時,向右急轉彎致使自行車向左側倒地。該鑒定結論排除了自行車系后輪卷纏布條而倒地的情形。
因此,鑒定結論與事故現場圖、現場照片、現場勘查筆錄、現場監控錄像、調查筆錄、當事人述稱等證據可以形成完整的證據鏈,足以認定焦某的傷害系張某的駕車行為所致,兩者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二、關于過錯責任的確定問題。機動車屬于高速運輸工具,機動車駕駛人在駕車行駛時應承擔高度謹慎的安全注意義務。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
因該路段的右轉彎方向的信號指示燈為長綠燈,故事發時直行及右轉彎方向的交通信號燈均為綠燈。在此情況下,轉彎的車輛不得妨礙被放行的直行車輛、行人通行。
綜上,法院確定張某與焦某的賠償責任比例為6:4。
三、關于焦某的損失確定問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規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截至2011年11月5日,焦某因交通事故所致傷害共花費醫療費172901.65元(含外購藥品8600元),有出院記錄、醫療費發票、用藥匯總單、外購藥品發票、疾病證明書等相關證據證實,予以確認。
綜上,焦某的實際損失應為172901.65元。因本案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焦某由此產生的醫療費用損失應首先由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醫療費用10000元的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的損失162901.65元,根據雙方過錯情況,張某應按照60%的賠償責任比例賠償焦某97740.99(162901.65*60%)元,扣除張某已支付的11000元,張某還應賠償焦某86740.99元。
四、本案審理的亮點和難點在于,在缺乏直接證據的情形下,法官如何運用間接證據來認定案件事實?交通事故案件中,沒有發生碰撞并不意味著無需承擔賠償責任。賠償責任的確定應根據行為與損害后果之間是否具有因果關系來加以判別。行為與損害后果之間的因果關系需建立在事實的認定上,依托于相應的證據以認定事實。而在缺乏直接證據的情形下,如何運用間接證據來認定案件事實則是案件的關鍵所在。間接證據之間通過邏輯推理能形成完整嚴密的證據鏈,具有優勢蓋然性,足以確定案件基本事實,法院應予認可。本案即是充分運用了多種間接證據,對證據的證明力綜合評價后得出的結果。
┃來源:江蘇法院網
┃作者:丁薇 廖宏娟
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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