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提要:涉案“船員聘用協議”不屬于勞動關系范疇的雇傭合同,而是廣義上的勞務合同,是一種提供船員勞務供給服務的合同。此類合同適用民法及合同法的一般原理規制,雙方在合同中約定的,因船員操作失誤造成船舶或貨物損壞所產生之責任及經濟損失,由勞務公司負責,這樣的條款不構成顯失公平,是有效的合同條款。由于船員操作失誤造成船舶或貨物損壞所產生之責任及經濟損失可能是非常巨大的,承擔這種責任、風險和損失相對于勞務公司所獲得的利潤或報酬來說是非常不相適應的,勞務公司同意簽訂這樣的條款非常不明智,應當引以為戒。
〔案情〕
原告:**全通秀麗碼頭有限公司(簡稱**公司)。
被告:廣州市**船舶代理有限公司(簡稱**公司)。
**公司(作為甲方)與**公司(作為乙方)于2000年7月18日簽訂了一份《聘用船員協議》,約定**公司按**公司所屬船舶“資-達”輪的最低配員證配員;聘用期自2000年8月1日至2001年8月1日止;**公司聘用**公司的船員作業于珠江三角洲、廣州、黃埔、東莞、蛇口至香港之間;**公司每月向**公司支付船員服務費27000元。協議第三條約定:“船員上船后按職分工,各負其責,甲方負責安排統一指揮船舶,如在作業過程中引起的船舶貨物碰撞事故造成損失的(在黃埔由碼頭或碼頭吊機造成除外)按有關部門判定責任,由甲乙雙方按責任負責。如因船員操作失誤造成船舶或貨物損壞所產生之責任及經濟損失,由乙方負責”。協議第五條約定:“船員之工資及人身保險工傷福利均由乙方負責,船員之勞務費由甲方負責”。第十條約定:“船舶各設備的一、二、三級的日常保養由船員按有關規定負責,三級以上維修及船舶管理由甲方負責,甲方船舶必須投保”。**公司提供的“資-達”輪《船舶最低安全配員證書》記載:“資-達”輪應配備船長、大副等職務的船員共9人。合同簽訂后,**公司按“資-達”輪的《船舶最低安全配員證書》要求,為該輪配備了9名船員。
2000年12月28日,“資-達”輪在廣州港大虎水道與德慶**公司所屬“粵德慶貨3338”輪發生碰撞,造成“粵德慶貨3338”輪翻沉,2人死亡。廣州海上安全監督局南沙管理處主持**公司和“粵德慶貨3338”輪達成《海事調解協議書》,確認“資-達”輪對事故應負主要責任;事故造成人員傷亡賠償252955.2元、貨物損失62460元、船舶損失73750元、打撈費90000元,總共479165.2元。**公司承擔80%,即383332.16元。
案件基本事實被告上海海航海運有限公司(簡稱被告承租人)與被告華融金融租賃股份有限公司(簡稱被告出租人)簽訂了至誠輪(簡稱至誠輪)的租賃合同,被告出租人為所有權人并辦理了船舶所有權登記,被告出租人將至誠輪以光船租賃的形式出租給被告承租人使用,...
受托人(船舶經營人,以下簡稱甲方):委托人(船舶所有人,以下簡稱乙方):根據《民法典》和交通部的有關規定,經雙方協商,本著平等自愿的原則,簽訂如下合同:一、乙方將自有船舶委托甲方經營管理船名:曾用名:船舶種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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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在企業用工實踐中,很多用人單位出于節省費用等各因素的考慮,沒有為員工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而是以購買商業性人身意外傷害保險來替代工傷保險,試圖以此分解貨轉移其工傷賠償責任。那么,用人單位在為員工投保了商業性人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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