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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訂及出臺的背景《港口危險貨物管理規定》(交通部令2003年第9號)自2004年1月1日起實施以來,對加強港口危險貨物管理,預防和減少危險貨物事故發生,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發揮了重要作用。
隨著我國近幾年石化行業的快速發展,社會對危化品管理的認識有了新的提高,為進一步加強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國家對2002年頒布施行的《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進行了修訂,新修訂的《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已于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新《條例》中一個重大的變化就是明確了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在港區內倉儲管理等方面的職責,對港口危險貨物裝卸、儲存提出了許多新的、更高、更具體的要求港口行政管理部門面臨著更大的責任和挑戰。
另一方面,隨著港口危險貨物碼頭、罐區規模的不斷擴大,安全風險日益增加,各地在近幾年港口危險貨物安全管理中發現了一些新的問題,也取得了不少新的管理經驗。因此,需要通過修訂9號令,做好規章與新條例的銜接,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體系,落實安全管理職責,加強對港口危險貨物作業的監管。
修訂的原則這次修訂涉及的內外部環境條件變化較大,調整內容較多,關系較為復雜。新9號令的修訂,秉承科學發展、安全發展的理念,遵循如下基本原則:一是嚴格遵循上位法,充分體現行業特點。
新9號令既要符合現行法律法規的規定,同時結合港口危險貨物作業安全特點和安全管理的實際做法,做到上位法與行業特點的有機結合。二是創新監管手段,提升監管水平,取消了港口危險貨物作業認可證制度,增大了法律責任,從“重審批,輕監管”向加強安全監管轉變。
三是強化和落實企業的主體責任。企業是安全生產的主體,是保障安全生產的根本和關鍵所在,這是安全生產工作的客觀規律,也是創新安全生產體制機制的一個方向和著力點,對于港口危險貨物安全管理,意義尤為特殊。
適用范圍和框架新9號令適用于在港口內進行裝卸、過駁、儲存、包裝危險貨物或者對危險貨物集裝箱進行裝拆箱等作業活動安全管理;采用分章表述方法,分為總則、港口建設項目安全審查、港口危險貨物作業管理、應急管理、安全監督與管理、法律責任、附則七個章節,篇幅由原來的41條,擴充為63條。修訂的主要內容(一)建立了港口危險貨物建設項目安全審查制度根據新《條例》第十二條規定,新9號令從港口安全管理的實際需要出發,系統地建立、規范了安全條件審查制度,同時,對港口危險貨物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設計審查和專項驗收做了銜接性規定。
(二)設置危險貨物港口作業附證新9號令取消了港口危險貨物作業認可證這一許可,但為了便于港政部門加強安全監管,明確了危險貨物港口經營人在領取《港口經營許可證》的同時,配發《危險貨物港口作業附證》,作為《港口經營許可證》的配套文件。(三)完善安全評價管理制度安全評價工作對港口建設項目的安全管理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為做好源頭把關,為港政部門的安全監管提供技術支撐,新9號令對從事港口危險貨物安全評價的機構、人員和工作范圍做了限制性要求,并對評價機構實行備案管理。
(四)建立重大危險源監管制度新《條例》明確提出了重大危險源的監管要求。新9號令根據新《條例》內容,并參照安監部門的現有工作要求,建立了港口重大危險源監管制度,包括港口重大危險源的辨識、分級、評估、備案等內容。
(五)設立開拆查驗制度為規避監管,港口危險貨物瞞報或者謊報現象時有發生,給港口安全帶來了重大隱患。根據新《條例》,新9號令明確了涉嫌夾帶或謊報等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或者海事管理機構可以依法開拆查驗。
同時,為避免重復開拆箱,規定了港口和海事之間的通報機制。(六)強化經營企業主體責任為落實和強化港口企業的主體責任,在與相關法律法規銜接、并充分吸收港口危險貨物安全管理實踐經驗的基礎上,新9號令在企業經營資質、安全設施配置、作業申報、添加抑制劑或穩定劑作業、隱患排查治理、安全生產標準化、現場作業管理等方面提出了具體要求。
(七)完善應急管理港口危險貨物事故具有發生突然、擴散迅速、持續時間長、涉及面廣、多種危害并存、社會危害大的特點,一旦救援不力,將對生命、財產和環境造成非常大的影響。依據《安全生產法》、《突發事件應對法》、新《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要求,新9號令對港口企業、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在應急預案制定、備案、應急資源配置、應急救援訓練演練、應急響應、事故報告等方面做了明確規定。
(八)加大法律責任新9號令依據新《條例》,加大了對非法、違法違規等行為的處罰力度,重點加大了經濟處罰的力度。
違反港航法律、法規造成水上交通事故的,對船長或直接責任人按以下規定處罰: (一)造成特大事故的,處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吊銷職務船員證書; (二)造成重大事故的,予以警告,處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扣留其職務船員證書3至6個月; (三)造成一般事故的,予以警告,處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扣留職務船員證書1至3個月。
事故發生后,不向漁政漁港監督管理機關報告、拒絕接受漁政漁港監督管理機關調查或在接受調查時故意隱瞞事實、提供虛假證詞或證明的,從重處罰。
第一條 為加強港口危險貨物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以下簡稱《港口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以下簡稱《安全生產法》)、《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在港口裝卸、過駁、儲存、包裝危險貨物或者對危險貨物集裝箱進行裝拆箱等項作業(以下簡稱“危險貨物港口作業”)適用本規定。
用于危險貨物港口作業的港口設施的建設和運營應當符合本規定的有關要求。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危險貨物”,是指列入國家標準GB12268《危險貨物品名表》和國際海事組織制定的《國際危險貨物運輸規則》,具有爆炸、易燃、毒害、腐蝕、放射性等特性,在水路運輸、港口裝卸和儲存等過程中,容易造成人身傷亡和財產毀損而需要特別防護的貨物。
第四條 交通部負責全國港口危險貨物管理工作。
省級和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交通(港口)主管部門根據地方人民政府確定的職權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港口的危險貨物管理工作。
港口所在地人民政府設置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具體負責該港口的危險貨物管理工作。
第五條 禁止在港口裝卸、儲存國家禁止通過水路運輸的危險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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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完善公司的用工制度,規范現場對裝卸工人的使用,加強對裝卸工人的管理,明確工人的福利待遇,特制定本制度。
(一)裝卸工人的錄用
1. 裝卸工班固定工人的編制定員由總調度室核定,裝卸工班錄用工人須報經總調度室批準。
2. 錄用裝卸工人的條件
(1)裝卸工人必須符合計生條例,三證齊全(身份證、計生證或未婚證、務工證明)。
(2)經體格檢查合格,五官端正,身體健康,適合體力勞動者。
3. 經錄用的裝卸工人由總調度室統一備案,辦理進出港工作卡,并辦理有關保險手續及領用勞保安全用品。
4. 因生產任務繁重,固定工人不能滿足生產需要時,可由裝卸班長向總調度室提出雇請臨時工人的申請,經總調度室同意后方可雇請臨時工人,由總調度室統一備案,辦理進出港的相關手續。
5. 裝卸工人因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由總調度室研究決定開除,并收回進出港工作卡。
(二)裝卸工人的管理
1. 裝卸工人由工班班長負責日常管理,在公司的統一領導下,服從現場調度員的指揮。
2. 裝卸工班班長的條件
(1)服從公司現場調度統一安排,有較強的責任心。
(2)在班里有廣泛的群眾基礎,深得工人的擁護。
(3)處事公平,分配合理。
(4)能以身作則,帶領工人做好各項生產工作。
(5)關心工人的安全、生活。
(6)代表工人的利益,敢于向公司領導反映工人的要求及心聲。
3. 裝卸工班班長的產生辦法
裝卸工班班長由裝卸工人選舉產生,經總調度室批準后開始履行班長職責,享受班長的待遇,對不稱職的班長,由總調度室研究決定給予免職。
(三)裝卸工人的待遇
1. 經錄用的裝卸工人由公司提供食宿條件(費用按實際發生額由使用者本人支付 ),
公司提供必須的勞保用品和安全生產條件,提供醫療保險。
2. 裝卸工人的工資收入以裝卸工班為單位計件提成,由裝卸工班班長負責考核、分配,
統一由公司發放。
3. 裝卸工班班長的工資收入由總調度室考核,工資為所帶工班工人平均工資的120%,
另可享受每月400元的班長津貼(由調度考核)。
一、建章立制
1、責任書上墻;
2、明確裝卸碼頭管理責任人;
3、建立日常保潔、裝卸裝載作業、內部獎懲等管理制度。
二、規范裝卸
1、裝卸碼頭作業現場必須有管理人員指揮裝卸作業、協調船舶運輸方及時移檔、調檔;
2、裝卸碼頭作業人員必須聽從碼頭管理人員的調度指揮,文明作業、規范操作;
3、裝卸碼頭作業時必須正確使用裝卸設備,防止垃圾下河,保證設備設施的完好、清潔;
4、防汛墻邊不得堆放垃圾,如需要在裝卸碼頭作業場所內臨時堆放垃圾,其高度不得超過防汛墻。
5、作業完畢后,及時清掃碼頭場地,保持清潔,不得將場地垃圾沖掃入水域。
三、規范裝載
1、船舶必須配備扒艙人員,在裝載過程中及時扒艙,防止垃圾裝載過高而散落下河;
2、運輸船舶裝載垃圾不得超載;
3、船舶應采取密閉或者覆蓋措施,防止垃圾泄漏、散落或者飛揚;
4、船舶裝載完畢后,應加強甲板周圍清掃、沖洗,不得將垃圾沖掃入水域;
5、垃圾運輸船舶必須保持容貌整潔。
四、責任區管理
1、垃圾裝卸碼頭應設置必要的攔截設施,對散落的垃圾實施有效攔截,防止其漂出責任區;
2、配足、配好打撈保潔力量,特別是要加強垃圾裝卸碼頭作業期間的水域保潔,保持責任區內水域面清、岸潔,攔截網立面整潔。
3、按照《上海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切實落實水域市容環境衛生各項責任區制度。
水利工程有關安全的法律法規資料參考如下:
1《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涉及勞動防護用具,保障作業人員安全施工
2《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涉及安全生產
3《安全生產管理條例》,涉及安全生產制度,各單位責任
4《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涉及特種設備安全
5《施工現場臨時用電安全技術規范》,涉及臨時安全用電
6《工傷保險條例》,涉及及時保障工傷職工的合法權益
7《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涉及團體意外傷害保險,施工隊(民工)也就是買此類保險。
我能想到的就這么多了。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交通系統安全生產管理,預防和減少事故的發生,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促進交通安全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河南省安全生產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及規章,結合我省交通系統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全省交通系統各單位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和安全管理工作,應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 安全生產工作應遵循“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堅持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審批必須管安全、管生產必須管安全的原則,實行企業負責、行業管理、國家監察、群眾監督的管理體制。
第四條 安全管理工作必須做到機構健全,制度完善,分工明確,責任落實,經費保障,人員到位,設施齊全。
第五條 各單位應采取多種形式,加強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安全生產知識的宣傳,提高職工的安全生產意識。鼓勵和支持各單位進行安全科學技術研究,推廣安全生產管理先進技術,完善安全生產設施,提高安全生產管理水平。
第六條 對發生重特大生產事故的單位,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追究事故單位責任人員的責任。
第七條 各單位對在改善安全生產條件、預防生產事故、參加搶險救護、報告重大安全隱患、舉報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等方面做出顯著成績或者安全生產目標考核優秀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或者獎勵。
第八條 各單位應加強對安全生產工作的領導,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及時研究、解決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問題。
第二章 安全管理機構與職責
第九條 各單位應加強安全生產組織領導,建立健全安全工作機構或指定部門負責安全工作,配備專(兼)職安全管理人員。
各單位在安全管理工作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做好安全管理工作。
(二)制定安全生產各項規章制度,落實安全管理責任。
(三)定期召開安全工作會議,分析研究安全形勢,防范各類事故發生,解決安全工作中的問題。
(四)開展安全教育和培訓,推廣應用安全管理新技術,提高從業人員素質。
(五)組織安全檢查活動,督促安全隱患整改。
(六)做好“春節”、“五一”、“十一”黃金周的各項安全工作,保障安全。
(七)制定各類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八)查處重特大安全事故,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九)組織安全生產知識競賽活動,做好“安全生產月”等活動的各項工作。
(十)定期報告安全生產情況,及時、如實報告生產事故。
第十條 各單位主要負責人是安全生產管理的第一責任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分管安全生產工作的負責人對安全生產工作負領導責任;其他負責人對分管范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負領導責任。
第十一條 有關行業管理機構應加強行業安全生產監督和管理,及時向同級交通主管部門及上級管理機構報告安全生產情況和生產事故,同時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海事管理機構
按照安全第一、預防為主、方便群眾、依法管理的原則,保障內河交通安全、有序、暢通。
1、建立水上交通安全的統一監管制度和信息通報及溝通協調機制。
2、負責船員培訓、考試、發證工作,監督檢查船舶的船員配備、持證、適任、值班等情況。
3、負責船舶適航和船舶技術管理工作。負責船舶登記管理、船舶載運危險貨物的安全監督管理和船舶污染水域的防治監管管理工作。
4、負責運輸船舶的安全監管工作和船舶的進出港簽證。
5、負責通航水域安全監管工作,對內河交通密集區域、多發事故水域以及貨物裝卸、乘客上下比較集中的港口,對客渡船、滾裝客船、高速客輪、旅游船和載運危險貨物的船舶,加強安全巡查。
6、建立船舶、浮動設施、船員和通航安全環境的安全監督檢查制度,開展水上交通安全宣傳,督促港航企業加強安全管理。
7、負責水上通航秩序管理,組織開展水上安全檢查,調查處理水上交通事故。
8、負責航道、錨地、安全作業區、施工作業區等區域的現場安全監督和秩序管理。維護水上游覽區、水上體育競技活動區的現場通航秩序。
9、監督檢查轄區碼頭、泊位安全狀況,監督轄區錨地、航道、調頭區、泊位水深情況。
10、現場監督檢查轄區內船舶、設施的航行、停泊和作業情況,處理轄區內船舶、設施的違法行為。
11、負責船舶載運危險貨物的適裝許可及現場監督。
12、負責助航標志的監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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