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例索引:
《上海新長征國際貿易有限公司、寧波保稅區明正國際貿易有限公司確認合同無效糾紛案》【(2018)最高法民再361號】
爭議焦點:非法定代表人的實際控制人是否有權代表公司簽署合同?裁判意見:最高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條第三項規定:“實際控制人,是指雖不是公司的股東,但通過投資關系、協議或者其他安排,能夠實際支配公司行為的人”。根據本案已經查明的事實,創世公司持有沈師橋大酒店60%的股權,為沈師橋大酒店的控制股東,朱某是創世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此可以認定,朱某通過投資關系,能夠實際支配沈師橋大酒店的行為,系沈師橋大酒店的實際控制人。關于朱某與明正公司的關系問題,在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審理的新長征公司與創世公司、沈師橋大酒店、明正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中,創世公司、明正公司、沈師橋大酒店在該案中自認該三家公司是同一實際控制人控制的關聯公司,但并未明確指明該實際控制人的身份。本院責成明正公司和沈師橋大酒店向本院如實說明朱某是否系明正公司和沈師橋大酒店的實際控制人,被申請人明正公司和沈師橋大酒店雖然稱兩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另有其人,但并未提供相應的證據加以證明?;谥炷呈莿撌拦镜目刂乒蓶|及其通過投資關系實際控制沈師橋大酒店的事實,本院認定,朱某系通過協議或其他安排能夠實際支配明正公司行為的實際控制人。由于朱某系明正公司、沈師橋大酒店的實際控制人,其能夠實際支配該兩家公司的行為,故朱某代表明正公司、沈師橋大酒店簽訂案涉《協議書》的行為,系有權代表行為。明正公司、沈師橋大酒店關于朱某僅是股權代持的介紹人,無權代表其簽訂協議的訴訟理由,顯然與朱某在關聯公司中的地位、與朱某在關聯公司與新長征公司貿易模式中的作用不符。特別是在安排蘭生公司股權過程中,決定由明正公司代持股權,在關聯公司之間完成股權轉讓款以循環形式支付,最后取得明正公司、沈師橋大酒店印章簽署本案協議,顯然不是介紹人所能實施與完成的。故本院對其訴訟理由,不予采納。原審判決關于朱某的行為系無權代理的認定,并不符合本案的實際情況,本院予以糾正。關于《協議書》是否為各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的問題。本案中,為應對關聯公司蘭生公司所出現的債務危機,明正公司與蘭生公司于2007年12月6日簽訂股權轉讓協議書,約定蘭生公司將其持有的上投公司30%股權轉讓給明正公司,并通過循環倒賬的方式在形式上完成了股權轉讓款的支付,辦理了股權變更登記手續。明正公司和蘭生公司之間的股權轉讓協議與案涉《協議書》之間的關系,依法應當認定為虛偽表示與隱匿行為之間的關系。明正公司和蘭生公司之間股權轉讓協議所掩蓋的,正是案涉《協議書》所體現的由明正公司代新長征公司持有上投公司股權,從而通過形式上的股權轉讓,轉移、保全蘭生公司的有效資產,避免其它債權人追索,確保新長征公司的利益不受損,從而確保創世公司及其關聯公司與新長征公司的合作模式不受影響。上述虛偽表示,系朱某和徐某通謀后共同實施,案涉《協議書》所體現的轉移、保全蘭生公司有效資產以實現確保新長征公司債權不受損失的目的,才是徐某和朱某的真實意思表示。正是在這一背景下,新長征公司的徐某與明正公司、沈師橋大酒店的實際控制人朱某簽訂了案涉《協議書》,確認案涉股權的權益歸新長征公司所有,且由新長征公司決定股權的處置方式,或歸自己持有,或由明正公司支付2億元購買,沈師橋大酒店提供擔保,均指向確保新長征公司對蘭生公司3000萬美元、折合人民幣約2億元的債權不受損失的合同安排,體現了各方當事人確保新長征公司債權實現的目的。原審判決關于《協議書》第四條的約定使得明正公司承擔了本應由新長征公司負擔的股權價格變動風險、權利義務失衡的認定,未能注意到當事人之間的長期密切合作關系、本案《協議書》的簽約背景以及當事人所追求的合同目的,導致其認定不當,本院予以糾正。綜上,朱某系明正公司、沈師橋大酒店的實際控制人,有權代表該兩家公司與新長征公司簽訂《協議書》,《協議書》內容是各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不存在權利義務明顯失衡的問題,合法有效,各方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新長征公司要求明正公司支付2億元,并由沈師橋大酒店承擔連帶保證責任的訴請,有事實和法律依據,依法應當予以支持。由于沈師橋大酒店已進入破產清算程序,依法應當確認新長征公司對沈師橋大酒店享有2億元的保證債權。明正公司、沈師橋大酒店要求確認《協議書》第四條無效的訴請,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裁判要旨案例索引案情簡介爭議焦點 作為上市公司的賢成礦業未經股東會決議簽署《保證合同》是否有效? 裁判意見延伸閱讀 類似案例在最高院不同的合議庭所做的判決中意見基本趨同。上述案例在最高院作出判決后,賢成礦業曾申請再審,但最終被最高院予...
來源微信公號法釋(ID:yeoman1975),作者筆名:野莽蒼狂裁判要旨:公司依照《公司法》第16條規定的程序為他人提供擔保且不具有其他合同無效情形的,應認定擔保合同有效。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他人員等行為人未按《公司法》第16條的規定以公...
裁判要旨《公司法》第十六條規定屬于公司對內的程序性規定,其并未規定公司以外的第三人對此負有審查義務,公司對外提供擔保是否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并不影響其對外簽訂的合同效力。從維護交易安全角度考慮,與公司交易的第三人應當不受其內部程序性規...
1、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被吊銷時法人并未終止2、法人作為組織體,終止前必須進行清算,將法人財產依法向利害關系人進行清償3、法人未辦理變更登記,不得以事項實際發生變更為由對抗善意第三人4、法人未依法申請變更登記其民事行為效力的認定應依照民事法律行...
法定代表人作為最基礎的公司意志代表機關,是法人意志的當然代表,能夠對外當然代表公司的人一般僅有法定代表人; 而法定代表人以外的其他人以公司名義對外為民事法律行為需要由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進行授權,齊精智律師...
裁判規則1.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的規定,非認定擔保合同效力的依據——招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大連東港支行與大連振邦氟涂料股份有限公司、大連振邦集團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糾紛案案例要旨:《公司法》第十六條...
最近發現公司法定代表人張三為了幫助其他公司解決債務危機,擅自以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名義出具《承諾書》。 明確表示同意承擔該公司的巨額債務,幸虧公司公章管理嚴格,張三沒有蓋到章。聽說即便沒有公章,法定代表人也可...
依照我國公司法的規定,只有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具有公司代表權。但是在司法實踐中,關于公司或者其他組織的代表權如何確定以及出現內部規制與外觀登記不一致的情況等問題,一直是困擾著我們?,F通過此文簡單列舉幾種常見的公司代表權的確定,不盡之處,歡迎補充...
推動商品房銷售,A公司與B公司的張三簽訂房屋銷售委托合同,加蓋A公司公章,由B公司負責銷售A公司的樓房。 張三為B公司新上任的法定代表人,尚未辦理變更登記(A、B公司共同派律師查詢,查明核實上述真實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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