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隆安(上海)律師事務所 合伙人、律師
在注冊資本實繳制年代,企業抽逃可謂司空見慣,尤其在注冊階段或公司增資階段,由于當時公司成立先驗資再成立,或者在增資時亦是先驗資后變更注冊資本,這就造成大量的企業不得不通過墊資注冊,企業一旦成立后,立即歸還資金。由于股東抽逃出資需要在抽逃出資本息范圍內對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那么實務中,關于抽逃出資的舉證責任分配,對于債權人來說尤為重要,本文今天通過最高院的一份判例,看看抽逃出資的舉證責任及轉移:
裁判主旨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第二十條規定:“當事人之間對是否已履行出資義務發生爭議,原告提供對股東履行出資義務產生合理懷疑證明的,被告股東應當就其已履行出資義務承擔舉證責任。”根據該司法解釋規定的精神,就股東是否抽逃出資的舉證責任分配,由于美達多公司無法查詢新大地公司及其股東周旻、張軍妮的銀行賬戶或財務賬簿,在美達多公司提供了對周旻、張軍妮抽逃出資合理懷疑的證明后,只能通過法院調查或者由新大地公司及周旻、張軍妮提供反駁證據,才能查清事實,因此,此時應將舉證責任轉移至周旻、張軍妮,由其提供相應的證據反駁美達多公司關于周旻、張軍妮抽逃出資的主張。
案例索引
案例名稱:美達多有限公司與深圳市新大地數字網絡技術有限公司、周旻等借款合同糾紛
審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案 號:(2016)最高法民再2號
爭議焦點
周旻、張軍妮是否存在抽逃出資行為,是否應就新大地公司對美達多公司負有的債務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裁判意見
最高院認為:
(一)關于周旻、張軍妮是否存在抽逃出資行為的問題。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第十二條規定:“公司成立后,公司、股東或者公司債權人以相關股東的行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損害公司權益為由,請求認定該股東抽逃出資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制作虛假財務會計報表虛增利潤進行分配;
(二)通過虛構債權債務關系將其出資轉出;
(三)利用關聯交易將出資轉出;
(四)其他未經法定程序將出資抽回的行為。”
本案中,美達多公司雖然未提供直接證據證明新大地公司股東周旻、張軍妮存在該規定所列舉的抽逃出資行為,但二審期間美達多公司就新大地公司于2011年5月6日將注冊資本從100萬元增加至6100萬元的當天即從公司賬戶轉走6000萬元的事實及資金流向提供了線索,指出張軍妮、周旻的增資款6000萬元于2011年5月6日當日又分成了兩筆匯出,其中一筆3200萬元匯入南昌市東湖區細妹貿易商行農行31×××92賬戶,另一筆2800萬元匯入南昌市東湖區百昌建材銷售部農行31×××01賬戶,該兩筆資金匯出后又轉匯至其他賬戶,至今沒有回到新大地公司的銀行賬戶。對此,新大地公司、張軍妮、周旻并未否認6000萬元于2011年5月6日增資當日即被轉出的事實,張軍妮僅辯稱“增資后的款項用于購買設備了,但如何購買、去哪里買,是否有合同、發票等應在新大地公司的賬目中有顯示”,但并未提供相應的證據予以證明。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第二十條規定:“當事人之間對是否已履行出資義務發生爭議,原告提供對股東履行出資義務產生合理懷疑證明的,被告股東應當就其已履行出資義務承擔舉證責任。”根據該司法解釋規定的精神,就股東是否抽逃出資的舉證責任分配,由于美達多公司無法查詢新大地公司及其股東周旻、張軍妮的銀行賬戶或財務賬簿,在美達多公司提供了對周旻、張軍妮抽逃出資合理懷疑的證明后,只能通過法院調查或者由新大地公司及周旻、張軍妮提供反駁證據,才能查清事實,因此,此時應將舉證責任轉移至周旻、張軍妮,由其提供相應的證據反駁美達多公司關于周旻、張軍妮抽逃出資的主張。然而,周旻、張軍妮未予舉證。在這種情況下,應當作出對周旻、張軍妮不利的判斷,即支持美達多公司的主張,認定周旻、張軍妮構成抽逃出資。一、二審判決沒有支持美達多公司關于周旻、張軍妮構成抽逃出資的主張錯誤,應予糾正。
(二)關于周旻、張軍妮是否應就新大地公司對美達多公司負有的債務承擔相應法律責任的問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公司成立后,股東不得抽逃出資。”《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公司債權人請求抽逃出資的股東在抽逃出資本息范圍內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的部分承擔補充賠償責任、協助抽逃出資的其他股東、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實際控制人對此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抽逃出資的股東已經承擔上述責任,其他債權人提出相同請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如上所述,周旻、張軍妮構成抽逃出資,具體而言,周旻抽逃出資3233萬元,張軍妮抽逃出資2867萬元。根據上述規定,周旻、張軍妮作為新大地公司當時的股東,應當在其各自抽逃出資本息范圍內對新大地公司的債務不能清償的部分向美達多公司承擔補充賠償責任。美達多公司主張周旻、張軍妮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缺乏法律依據,不應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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