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環境污染行政責任的相關內容是什么
是指違反了環境保護法,實施破壞或污染單位或各人,所應承擔的行政行政方面的法律后果。行政問責分行政處罰、和行政處罰。行政處分的前提是環境保護行政機關對違反環境行政法規尚未構成犯罪的,也就是說一旦構成刑事犯罪,就不適用行政處罰了。
行政問責對象主要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政府部門或者公務員。政府機關具體包括: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縣級以上地方人民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國家還有行政主管部門、港務監督、漁政漁港監督、軍隊環境保護部門和各級公安、交通、鐵道、民航管理部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土地、礦業、林業、農業、水利行政主管部門。
二、依據哪些法律追究違法者行政責任?具體處罰方式有哪些?
我國法律主要依據:《環境保護法》、《環境保護行政處罰條例》、《行政處罰法》、《森林法》、《大氣污染防治法》、《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追求其行政責任。在具體處理過程中分為行政處分、和行政處罰。兩種處罰方式針對的人群不同。相對企、事業單位和各人我們使用的是行政處罰。處罰種類主要有:警告;罰款;責令停產整頓;責令停產、停業、關閉;暫扣、吊銷許可證或者其他具有許可性質的證件;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規設定的其他行政處罰種類,實施處罰的機關是法定的環境行政管理機關或其委托、授權的組織。行政處分是相對于政府工作人員實施的,主要種類分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留用察看;撤職,實施處罰的機關是違法行為人從屬的機關、企事業單位或其上級主管機關。
三、環境污染免除行政責任需要具備哪些條件?
我們經常在新聞或國家相關政策中看到這樣一句話:誰開發,誰保護,誰污染,誰治理。充分體現了生產者、經營者、開發者法律上的權利與義務一致性。但不一定承擔民事責任就一定要承擔刑事責任。就行政處罰來看,免責條件如下:
1、違法事實不成立;
2、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行政處分免責我國目前沒有一個系統的呈文規定,在界定、處罰標準上難以掌握。主要依據問責的主要法理依據主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試行)》以及《關于實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規定》與《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分法》。2016年新出臺的《行政處分法》有如下規定——第二十七條 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一)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脅迫有違法行為的;
(三)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四)其他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
在常規案件受理中,主要遵循四個要件來衡量處罰處分標準。
第一、行為違法程度。2016年新環境保護法37條規定,中有這樣一句話,違反下列規定情形之一的可以根據不同情節給予警告或處以罰款。這就說明違規有時不一定必須受到行政處罰,也依具體情形而定。
第二是否造成了環境污染、人員傷害、農作物受損等危害。
第三、違法行為和危害后果存在因果關系。第四點、行為人存在故意或過失這類行為過錯。例如因自然災害造成的環境污染問題,這是行為不可抗拒力,免除責任的。
四、如果對處罰處分結果不服應該這么做
行政處分:只能尋求行政救濟,即向原處分機關或上級機關提出審查或復議;
行政處罰:可以通過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得到幫助。復議可以向原作出環境具體行政行為的上一級環境保護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申請,請求復議機關對已作出的具體環境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合理性進行審查,或通過案發當地司法機關進行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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