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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體的還是行業標準和規范條例等,涉及的法律文獻也不少
《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節選)、
《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許可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
《電離輻射防護與輻射源安全基本標準》(節選)、
《放射源安全和保安行為準則》、
《放射源的進口和出口導則》、
《放射源分類辦法》、
《射線裝置分類》等標準和技術規范。
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第三十一條 放射性同位素應當單獨存放,不得與易燃、易爆、腐蝕性物品等一起存放,其貯存場所應當采取有效的防火、防盜、防射線泄漏的安全防護措施,并指定專人負責保管。貯存、領取、使用、歸還放射性同位素時,應當進行登記、檢查,做到賬物相符。
第三十二條生產、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的單位,應當按照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對其產生的放射性廢物進行收集、包裝、貯存。
生產放射源的單位,應當按照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回收和利用廢舊放射源;使用放射源的單位,應當按照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將廢舊放射源交回生產放射源的單位或者送交專門從事放射性固體廢物貯存、處置的單位。
第三十三條
生產、銷售、使用、貯存放射源的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安全保衛制度,指定專人負責,落實安全責任制,制定必要的事故應急措施。發生放射源丟失、被盜和放射性污染事故時,有關單位和個人必須立即采取應急措施,并向公安部門、衛生行政部門和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公安部門、衛生行政部門和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接到放射源丟失、被盜和放射性污染事故報告后,應當報告本級人民政府,并按照各自的職責立即組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放射性污染蔓延,減少事故損失。當地人民政府應當及時將有關情況告知公眾,并做好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
2010年4月13日,首屆核安全峰會在華盛頓舉行。核安全峰會確認《制止核恐怖主義行為國際公約》作為應對核恐怖主義威脅的一項重要的有法律約束力的多邊文書的重要性;《核材料實物保護公約》作為針對用于和平目的的核材料的實物保護問題的唯一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多邊協議的重要性,及其2005年修訂案在加強全球安全方面的價值。
2012年3月27日,第二屆核安全峰會在韓國首爾舉行,本次峰會以加強核材料和核設施安全為主題。會議通過了《首爾公報》,內容涉及全球核安全體系、國際原子能機構作用、核材料、放射源、核安全與核能安全、運輸安全、防止不法交易、核檢查、核安全文化、情報安全、國際合作等11個領域,共提出了13項非約束力承諾或鼓勵措施。53個國家和4個國際組織領導人或代表與會。
2014年3月24日,第三屆核安全峰會將在荷蘭舉行。此次核安全峰會以“加強核安全、防范核恐怖主義”為主題,53國領導人或代表,以及國際組織負責人將應邀與會。[2]會議通過《海牙公報》,容涉及全球核安全體系、國際原子能機構作用、核材料、放射源、核安全與核能安全、運輸安全、打擊非法販運、核分析鑒定、信息安全、國際合作等10余個領域,共提出6項非約束力承諾或鼓勵措施。
《放射性污染防治法》規定的法律責任如下。
(1) 放射性污染防治監督管理。人員違反法律規定,利用職 務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財物、謀取其他利益或者玩忽職守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2) 未編制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或者未經批準,擅自進行建 造、運行、生產和使用等活動的,由審批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補辦手續或者恢復原狀,并處一定罰款。 (3) 未建造放射性污染防治設施、放射防護設施,或者防治 防護設施未經驗收合格,主體工程即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由審批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并處一定罰款。
(4) 未經許可或者批準,核設施營運單位擅自進行核設施的 建造、裝料、運行、退役等活動的,由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并處一定罰款。 (5) 生產、銷售、使用、轉讓、進口、貯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 線裝置以及裝備有放射性同位素的儀表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依據職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 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或者吊銷許可證。
(6) 未建造尾礦庫或者不按照放射性污染防治的要求建造尾 礦庫,貯存、處置鈾(釷)礦和伴生放射性礦的尾礦的;向環境排放不得排放的放射性廢氣、廢液的;不按照規定的方式排放放 射性廢液,利用滲井、滲坑、天然裂隙、溶洞或者國家禁止的其 他方式排放放射性廢液的;不按照規定處理或者貯存不得向環境排放的放射性廢液的;將放射性固體廢物提供或者委托給無許可 證的單位貯存和處置的,均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 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處以罰款。 (7) 各種違法行為構成犯罪的,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我國第一個有關放射衛生防護的法規文件是2002年7月1日由衛生部發布的《放射工作衛生防護管理辦法》,已失效。是為了實施《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放射防護條例》而制定的辦法。
《放射工作衛生防護管理辦法》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2001年10月23日發布的《放射工作衛生防護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2005年12月1日起《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放射防護條例》已失效廢止,由《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條例》取代。
《放射工作衛生防護管理辦法》第四十六條 本規定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2001年10月23日發布的《放射工作衛生防護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條例》第六十九條 本條例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1989年10月24日國務院發布的《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放射防護條例》同時廢止。
加強危險廢物醫療廢物和放射性廢物處置工程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管理工作的通知
關于加強建設項目放射衛生審查工作的通知
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修改《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許可管理辦法》的決定
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條例
城市放射性廢物管理辦法
GBT+15950-1995+低、中水平放射性廢物近地表處置場環境輻射監測的一般要求.
GB+6763-1986+建筑材料用工業廢渣放射性物質限制標準.
GB+9133-1995+放射性廢物的分類.
關于發布《放射性物品分類和名錄》(試行)的公告
放射源安全管理制度 為了加強輻射污染防治工作,預防和減少輻射污染事故危害,有效控制輻射污染事件的發生,切實保障放射源的安全使用,維護職工、群眾身體健康,保持社會穩定,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制度。
一、放射安全工作許可與資質管理
1、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加速器、中子發生器以及含放射源和射線裝置(簡稱放射源)的單位,應當辦理放射安全工作許可證;已辦理了放射安全工作許可證的單位,在有效期結束前三個月,到市環保局辦理換證手續;放射源報廢和退役的,應提前到市環保局辦理報廢和退役手續。
上述單位按放射安全許可要求,準備相關材料到市環保局政務辦理大廳進行申報。市環保局審核相關材料后,報省環保局審批(其中涉外放射源還需到國家環保總局審批)。
2、放射源使用單位,輻射防護應當符合國家電離輻射防護與輻射源安全基本標準。
3、放射源及其設施的設計、建造和安裝單位必須具有國家認可的資質和產品合格證,新購放射源必須有國家統一編號。
4、新建、擴建、改建的放射源建設項目,建成調試后,在試運行三個月內,向市環保局申請驗收,經市環保局驗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二、個人劑量監測與輻射環境檢測
1、放射源使用單位應配備必要的檢查或監測設備。受輻射劑量較高的技術和操作維修人員要配備帶報警裝置的個人輻射劑量計。
2、對運行中含放射源的裝置和場所,要配置劑量監測和報警裝置,并定期檢驗,確保輻射防護設施完好與含源裝置性能的穩定。
三、機構管理與操作人員培訓
1、放射源使用單位,要設立放射安全管理機構,建立安全組織,實行“一把手”負責制。
2、管理與操作人員要進行崗位培訓,獲得上崗證書。每年進行輻射安全方面的環保專業培訓,內容為:輻射安全知識、放射安全管理制度和事故應急處理等。
3、放射源實行專人保管,實行管理、使用分離的原則,杜絕“以使帶管”現象,防止放射源失控現象發生。
四、日常安全管理制度與事故應急響應措施
1、建立放射源使用登記制度,貯存、領取、使用、歸還放射源時應當進行登記、檢查,做到賬物相符。
2、制定放射源使用操作程序,責任到人,并在工作場所懸掛。
3、建立健全安全保衛制度,落實防火、防盜、防丟失、防泄漏安全責任制。
4、制定詳細的事故應急預案,對各類事故的應急響應程序要落實到責任人。
5、發生放射源丟失、被盜、火災和放射性污染事故時,應立即啟動事故應急預案。
五、放射源使用和貯存的安全防護要求
1、放射源的使用場所應有相應的輻射屏蔽,并設置放射安全禁區黃線,安裝帶報警的劑量測量儀器。
2、存放和使用放射源場所應當設置放射性警示標志。附近不得放置易燃、易爆、腐蝕性物品。
3、輻照設備或輻照裝置應有必要的安全聯鎖、報警裝置或者工作信號。
4、放射源的包裝容器上應當設置明顯的放射性標志并配有中文警告文字。
5、使用放射源單位,在購置新源時,應與放射源生產單位(或原出口國或廢源集中貯存設施)簽訂廢棄放射源貯存和處置協議。
6、用源單位產生的放射性廢氣、廢水和固體放射性廢物應按有關規定進行必要的處理和處置,達到國家規定的標準后外排或送有資質的單位進行處置。
六、放射源安全報告與放射檢測
1、放射源統一編號報告,在放射源到企業后,將填寫源編號的申購表報市環保局備案。
2、發生放射源丟失、被盜、火災和放射性污染事故時,應在第一 時間內向市環保局、市公安局報告,并同時報當地政府和環保、公安部門。
3、使用放射源單位應編制放射源的安全使用和安全保衛情況年度評價報告,于每年11月底前報行政轄區內的環保分區或縣級市環保局,同時報市環保局。
4、產生放射性廢氣、廢水和固體放射性廢物處置的單位,應將處理、處置情況向行政轄區內的環保分局或縣級市環保局報告。
5、環保部門在接到放射性同位素使用和安全情況年度評價報告后,對使用單位進行年度檢測,內容為:
(1)放射安全的管理機構、人員崗位培訓落實情況。
(2)放射源使用、登記記錄。
(3)廢舊放射源回收協議和回收證明。
(4)操作規程、安全制度、管理制度落實情況。
(5)事故應急預案落實情況。
(6)輻射屏蔽、劑量測量、報警、警示標志、安全聯鎖裝置檢查。
(7)核定放射源周圍環境的放射性監測數據。
七、本暫行規定由市環保局科技處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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