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員工與領導談話是否屬于隱私(《侵權責任法》有效期限截止:2020年12月31日)
要看談話內容及有沒有通過不合法方式泄露。
《侵權責任法》第二條
民事權益范圍中包括了隱私權,根據我國國情及國外有關資料,下列行為可歸入侵犯隱私權范疇:
1、未經公民許可,公開其姓名、肖像、住址和電話號碼。
2、非法侵入、搜查他人住宅,或以其他方式破壞他人居住安寧。
3、非法跟蹤他人,監視他人住所,安裝竊聽設備,私拍他人私生活鏡頭,窺探他人室內情況。
4、非法刺探他人財產狀況或未經本人允許公布其財產狀況。
5、私拆他人信件,偷看他人日記,刺探他人私人文件內容,以及將他們公開。
6、調查、刺探他人社會關系并非法公諸于眾。
7、干擾他人夫妻性生活或對其進行調查、公布。
8、將他人婚外性生活向社會公布。
9、泄露公民的個人材料或公諸于眾或擴大公開范圍。
10、收集公民不愿向社會公開的純屬個人的情況。
二、如何認定是否侵犯隱私權
侵害隱私權或者侵害隱私利益的責任構成,必須具備侵權責任構成的一般要件,即須具備違法行為、損害事實、因果關系和主觀過錯四個要件。所適用的歸責原則為過錯責任原則,不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和公平責任原則。
1、侵害隱私權的違法行為。首先,侵害隱私權的行為須具違法性。
2、侵害隱私權的損害事實。隱私是一種信息、一種活動、一種空間領域,也是一種秘密狀態。隱私的損害,表現為隱私被刺探、被監視、被侵入、被公布、被攪擾、被干預。
3、侵害隱私權的因果關系。它是指侵害隱私權的違法行為與隱私損害事實之間的內在的必然的符合規律的聯系。
4、侵害隱私權的主觀過錯。侵害隱私權的行為人在主觀上必須具備主觀過錯。主要是故意,即預見侵害隱私權的后果卻希望或放任該種結果的發生。
三、最新資訊(2021年1月1日起生效)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三條
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權利人明確同意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一)以電話、短信、即時通訊工具、電子郵件、傳單等方式侵擾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寧;
(二)進入、拍攝、窺視他人的住宅、賓館房間等私密空間;
(三)拍攝、窺視、竊聽、公開他人的私密活動;
(四)拍攝、窺視他人身體的私密部位;
(五)處理他人的私密信息;
(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隱私權。
員工與領導談話是否屬于隱私?如果員工與領導談話是在私密場合里,談話的內容也與其中一方個人隱私相關,那么被爆出之后自然是屬于侵犯隱私行為。被他人泄露隱私的做法,可以在線咨詢律師看看自己情況該怎么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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