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情:2014年初,劉某在自家宅基地上自建兩層半樓房,經人介紹認識李某,經商談口頭約定劉某以包工不包料的形式將建房工程承包給李某。劉某負責提供材料,李某負責施工,按照140元/㎡收取費用,施工所需的其他工人由李某自行雇傭。2014年4月,由于工程量加大,李某臨時雇傭呂某參與建房,2014年4月29日在建房過程中,呂某被安裝在二樓的吊機墜落砸傷,經鑒定九級傷殘。各方就賠償事宜無法達成一致意見,訴至法院。該案經法院審理,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承辦法官提出合理的責任分配方案,最終達成一致調解協議,劉某賠償呂某20000元,李某賠償呂某60000元,呂某自擔損失20000元。
一、農村建房傷亡賠償糾紛成因分析
通過近年上述類似案件的審理,了解到農村建房中傷亡者賠償糾紛的形成有多方面原因。具有以下幾點特點:
(一)農村建房中勞務關系不明確。農村建房房主、承包人、工人等之間大多只有口頭約定,有的甚至是一邊建房一邊商量。一旦發生事故,無法明確是承攬關系還是雇傭關系,在賠償的時候就會互相推卸責任。
(二)建房工匠的資質問題。農村大多數工匠并沒有相應的資質證書,所請的工人也是出賣勞力的農村民工。絕大多數沒有經過正規的培訓,工作時不注意操作規范,致使事故發生的幾率大大提升。
(三)安全意識不到位、監督管理缺失。農村建房中經常出現超負荷工作,違章蠻干,出現意外傷害。有時為節約成本,偷工減料。至于安全帽、警示牌等都不具備,還存在酒后爬樓上梯的現象。政府職能部門對房屋設計的安全性、施工隊的資質、施工過程中的操作等缺乏監管。
(四)房主法制觀念淡薄、受害方維權能力欠缺。房主認為房子已經承包給建筑隊就沒有責任。受害方不能及時的保全證據,造成建筑承包人否認案件事實,甚至在起訴時分不清誰是賠償人,造成訴累。
二、農村建房傷亡賠償糾紛的審理難點
(一)農村建房中房主與承包人之間是建筑工程合同關系還是承攬關系?
農村建房以包工不包料的形式發包給包工頭承建,包工頭和房主達成的協議屬于一般承攬還是建筑工程合同,筆者認為應當將其定性為一般承攬關系符合立法本意。理由如下:首先建筑工程合同中施工方要求有認可的施工資質,而農村工匠均無資質證書,認定為建筑工程合同就導致合同訂立就處于無效狀態。再次,《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八十三條明確規定農民自建底層建筑不適用該法的規定,那么認定為建筑工程合同就于法無依。最后農村建房技術含量低,工程小,無監理、設計、勘察等程序,定性為承攬關系更符合實際。因此結合實際考慮,應當將農村建房中房主和承包人之間的關系定性為承攬關系。對于提供勞務的傷亡者應當與承包人形成的是雇傭關系。具體到本文案例中劉某和李某應為承攬關系。呂某與李某是雇傭關系。
(二)房主、承包人、傷亡者三方的責任劃分
1、房主的責任。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的關于發包人、分包人承擔連帶責任的規定,“承攬人在完成工作過程中對第三人造成損害或者造成自身損害的,定作人不承擔賠償責任。但定作人對定作、指示者選任有過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房主作為定作人,明知道承包人無建房資質仍聘請為其建房,所以應當承擔選任過失范圍內的責任。且在建房的過程中,房主一般都在現場監督,在建房中發現存在的安全隱患應當及時的與承包人溝通,妥善處理。房主未盡到以上義務,應該承擔相應責任。因此綜合認定房主對于建房中傷亡應當承擔次要責任。
2、承包人的責任。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雇主承擔的是無過錯責任,這符合我國民法的公平原則。承包人一無施工資質,二施工安全措施不力,三對施工人員沒有進行安全防范教育,這些是造成傷亡的主要因素。因此承包人要承擔傷亡者的主要責任。
3、傷亡者本身的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一條規定,“受害人對于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害人的民事責任”。傷亡者也是施工人員,根據工程要求也應當具備相應施工資質,再次施工人員在工作中應有安全意識,也要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如果傷亡者未達到以上要求盡到以上義務,可以適當承擔相應責任,以減少房主和承包人的責任。
具體到本案中,作為房主的劉某明知李某無相應資質,且在施工中監管不力,應該承擔次要責任。李某作為呂某的雇主,應對呂某盡到安全防范義務。因此李某應承擔本案的主要責任。本案中呂某明知自己無相應資質,并且在工作中未采取安全措施,有過錯,也應當認定為次要責任,可以適當減輕劉某和李某的責任。本院在調解本案中適時提出劉某、李某、呂某三人按2:6:2的責任劃分,經過釋明和教育得到各方的認同,最終達成一致賠償意見。
三、農村建房傷亡者賠償糾紛案件的對策
近年來,隨著我國經濟的快速發展和黨中央一系列惠農政策的逐步落實,廣大農民的經濟收入穩步提高。農民手里有了錢,最迫切的愿望就是修房建屋,改善自己的居住狀況。于是,各地農村掀起了又一輪建房熱潮。而如何防止傷亡糾紛的出現,筆者建議從以下幾點著手:
(一)加大宣傳,加強監管,增強房主、承包人、傷亡者的安全防范意識。為了有效防止農民建房過程中發生安全事故,建議有關部門對農村建房強化管理,加強監督,規范農村建筑市場。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實行農村建筑設計、施工資質認定、審核制度,在農村培養一批有一定安全施工條件的單位和個體工匠,向其頒發資質證書,對無資質的單位和個人,不允許其承攬建房工程。定期對施工單位和施工人員進行安全施工教育、培訓。對農村建房加強監督、檢查,對不符合安全施工條件的,不允許開工,以防患于未然。
(二)認真貫徹落實有關法律法規,嚴格農村建房審批程序;建立農村建房開工審查制度,嚴把工程質量安全關;加大違法建設查處力度,進一步整頓農村建房秩序。
(三)推行強制保險制度。國家可以考慮推行農村建房強制保險制度,房主或承包人必須為建筑工人投保人身傷害意外險等保險,以確保事故發生后能得到及時的經濟賠償。從而最大程度減輕了房主、承包人的損失,保障了傷亡的利益,增強各方抗風險能力。
(四)強化對農村個體工匠的資質問題的管理。可以由縣級以上建設主管部門對農村個體工匠進行統一管理。具體到鄉鎮一級可以由建管所進行管理,強化該部門的管理職責,要求對轄區內的個體工匠登記造冊,對個體工匠的資質等級、工作年限進行登記,并實施進行安全、技術等培訓、考核,將個體工匠市場規范化、統一化。只有這樣,才能減少農村自建房過程中事故的發生,只有這樣,法院才能更好地對三方主體的責任分配進行公平合理的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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