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有關的法律法規:
1、拍賣法
2、拍賣管理法
3、商務部有關負責人解讀《拍賣管理辦法》
4、拍賣規則
5、文物拍賣管理暫行規定
6、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規定
7、人民法院委托評估、拍賣工作若干問題的暫行規定
8、人民法院委托評估、拍賣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
9、解讀:最高法院出臺規范執行拍賣司法解釋規定
10、評估拍賣司法解釋出臺
11、企業國有產權轉讓拍賣實施辦法
12、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網絡競價辦法
13、拍賣師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
14、關于加強拍賣師監督管理的若干規定
15、關于謹防虛假拍賣信息的聲明
16、相關法律法規分科拍賣相似條文類比匯編
關于招投標法的法律法規如下:
違反本法規定,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而不招標的,將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規避招標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項目合同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對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的項目,可以暫停項目執行或者暫停資金撥付;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招標代理機構違反本法規定,泄露應當保密的與招標投標活動有關的情況和資料的,或者與招標人、投標人串通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暫停直至取消招標代理資格;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招標人以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的,對潛在投標人實行歧視待遇的,強制要求投標人組成聯合體共同投標的,或者限制投標人之間競爭的,責令改正,可以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任何單位違反本法規定,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區、本系統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參加投標的,為招標人指定招標代理機構的,強制招標人委托招標代理機構辦理招標事宜的,或者以其他方式干涉招標投標活動的,責令改正;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的處分,情節較重的,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處分。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違反本法規定,中標無效的,應當依照本法規定的中標條件從其余投標人中重新確定中標人或者依照本法重新進行招標。
《招標投標法》共分六章,六十八條。
第一章為總則,有立法宗旨、適用范圍、強制招標范圍、招投標活動基本原則及對招投標活動的監督;
第二章至第四章,規定了招標、投標、開標、評標、定標和簽訂合同各階段的行為規則;
第五章規定了違反上述規則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第六章為附則。
1.2.3 建設項目招標代理制度(熟悉)
(1)招標代理機構的性質:依法設立,從事招標代理業務并提供相關服務的社會中介組織。
(2)招標代理機構應具備的基本條件:
1)有從事招標代理業務的營業場所和相應資金;
2)有能夠編制招標文件和組織評標的相應專業力量;
3)有符合規定條件,可以作為評標委員會成員人選的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家庫。
(3)招標代理機構類別與資格認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土資源部令第39號 《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規定》,已經2007年9月21日國土資源部第3次部務會議審議通過。
現將《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規定》公布,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部長徐紹史 二○○七年九月二十八日 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規定 (2002年4月3日國土資源部第4次部務會議通過 2007年9月21日國土資源部第3次部務會議修訂) 第一條 為規范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行為,優化土地資源配置,建立公開、公平、公正的土地使用制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以招標、拍賣或者掛牌出讓方式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設立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適用本規定。本規定所稱招標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是指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出讓人)發布招標公告,邀請特定或者不特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參加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投標,根據投標結果確定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的行為。
本規定所稱拍賣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是指出讓人發布拍賣公告,由競買人在指定時間、地點進行公開競價,根據出價結果確定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的行為。本規定所稱掛牌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根據掛牌期限截止時的出價結果或者現場競價結果確定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的行為。
第三條 招標、拍賣或者掛牌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信的原則。第四條 工業、商業、旅游、娛樂和商品住宅等經營性用地以及同一宗地有兩個以上意向用地者的,應當以招標、拍賣或者掛牌方式出讓。
前款規定的工業用地包括倉儲用地,但不包括采礦用地。第五條 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或者掛牌出讓活動,應當有計劃地進行。
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經濟社會發展計劃、產業政策、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城市規劃和土地市場狀況,編制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年度計劃,報經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及時向社會公開發布。第六條 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出讓年度計劃,會同城市規劃等有關部門共同擬訂擬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地塊的出讓方案,報經市、縣人民政府批準后,由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
前款規定的出讓方案應當包括出讓地塊的空間范圍、用途、年限、出讓方式、時間和其他條件等。第七條 出讓人應當根據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地塊的情況,編制招標拍賣掛牌出讓文件。
招標拍賣掛牌出讓文件應當包括出讓公告、投標或者競買須知、土地使用條件、標書或者競買申請書、報價單、中標通知書或者成交確認書、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文本。第八條 出讓人應當至少在投標、拍賣或者掛牌開始日前 20日,在土地有形市場或者指定的場所、媒介發布招標、拍賣或者掛牌公告,公布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宗地的基本情況和招標拍賣掛牌的時間、地點。
第九條 招標拍賣掛牌公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一)出讓人的名稱和地址;(二)出讓宗地的面積、界址、空間范圍、現狀、使用年期、用途、規劃指標要求;(三)投標人、競買人的資格要求以及申請取得投標、競買資格的辦法;(四)索取招標拍賣掛牌出讓文件的時間、地點和方式;(五)招標拍賣掛牌時間、地點、投標掛牌期限、投標和競價方式等;(六)確定中標人、競得人的標準和方法;(七)投標、競買保證金;(八)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項。第十條 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土地估價結果和政府產業政策綜合確定標底或者底價。
標底或者底價不得低于國家規定的最低價標準。招標標底和拍賣掛牌的底價,在招標開標前和拍賣掛牌出讓活動結束之前應當保密。
第十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均可申請參加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掛牌出讓活動。出讓人在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公告中不得設定影響公平、公正競爭的限制條件。
掛牌出讓的,出讓公告中規定的申請截止時間,應當為掛牌出讓結束日前2天。對符合招標拍賣掛牌公告規定條件的申請人,出讓人應當通知其參加招標拍賣掛牌活動。
第十二條 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為投標人、競買人查詢擬出讓土地的有關情況提供便利。第十三條 投標、開標依照下列程序進行:(一)投標人在投標截止時間前將標書投入標箱。
招標公告允許郵寄標書的,投標人可以郵寄,但出讓人在投標截止時間前收到的方為有效。標書投入標箱后,不可撤回。
投標人應當對標書和有關書面承諾承擔責任。(二)出讓人按照招標公告規定的時間、地點開標,邀請所有投標人參加。
由投標人或者其推選的代表檢查標箱的密封情況,當眾開啟標箱,點算標書。投標人少于三人的,出讓人應當終止招標活動。
投標人不少于三人的,應當逐一宣布投標人名稱、投標價格和投標文件的主要內容。(三)評標小組進行評標。
評標小組由出。
變賣價格一般不低于評估價格的一半。變賣不成的,交申請執行人抵債。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拍賣、變賣財產的規定》第三十五條 當事人雙方及有關權利人對變賣財產的價格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價格變賣;無約定價格但有市價的,變賣價格不得低于市價;無市價但價值較大、價格不易確定的,應當委托評估機構進行評估,并按照評估價格進行變賣。 按照評估價格變賣不成的,可以降低價格變賣,但最低的變賣價不得低于評估價的二分之一。 變賣的財產無人應買的,適用本規定第十九條的規定將該財產交申請執行人或者其他執行債權人抵債;申請執行人或者其他執行債權人拒絕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債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查封、扣押,并將該財產退還被執行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規定:“招標人采用邀請招標方式的,應當向三個以上具備承擔招標項目的能力、資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發出投標邀請書。”
所以即便招標方已經有了意向單位,還要至少邀請三家參與投標,因此,“陪標”這個角色粉墨登場,大家一起演戲。投標方或者承辦方為了達到某種目的,“陪標”也是不可缺少的角色……【查看詳細】 1. 什么是陪標? 所謂陪標,是招標過程中的灰色行為之一,以下三種舉動均稱為陪標:1.在某項目進入招投標程序前,招標單位已經確定了意向單位,然后由意向單位根據投標程序要求,聯系關系單位參加邀標,以便確保意向單位達到中標目的;2.投標方為了抬高標底或者形成壟斷局面,事先串通一家或數家陪標者集體參與;3.承辦方為了聚集人氣而購買投標者參與。
2.“陪標”也成賺錢的門路? 在某網站上看到這樣一則消息:“尋求陪標,要求:裝飾二級資質,最近三年有過三百萬左右的業績即可,請大家幫忙,只須提供資質和相關手續,所有的技術標和商務標都有我方制作,可直接或間接與陪標單位合作,如成功我方支付1000到3000不等的的介紹費。” 3. 別掉進“陪標”的陷阱――慧眼識別是“真招標”還是“跑龍套” 首先,要看項目情況、招標公司及參與投標公司情況。
如果有一家企業在這家招標公司的多次招標活動中多次中標,甲方指定這家招標公司為公開招標單位,那么這種招標肯定是走過場的,沒有必要參與。其次,認真閱讀標書,如果標書里面的某些要求只是某一兩家供貨企業獨有的技術特長,或有指定品牌、型號的情況,這種標書一定是由某一企業編寫的,如果自己的技術水平達不到或拿貨價格無優勢,那參與投標就沒多大意義了。
最后,通過多種渠道了解項目的情況,尤其是一些沒有跟單的項目,如果標書編制的時間很短(不超過5天),多半是走過場的,那就沒有必要去陪標了。 4.“陪標”是“人情交易” 這次你陪我,下次我陪你。
這種人情交易成了行業內的“潛規則”。“在所有的招投標法規中,根本都找不到‘陪標’一詞,可大家都這么干” 某工程咨詢監理公司市場部經理如是說。
5.“陪標”的天敵-招標公告公開方式是否足以在一個較大范圍內產生競爭? 虛假招標之所以在“陪標”的掩護下屢屢成功,歸根結底是競爭參與人均是來圍標的。如果看到招標公告后來參與競爭的不限于事先安排好的陪標的這幾家單位,那么結果也就不是這些圍標人員所能操控的,所以對于這一問題可以這樣理解:招標公告公開方式沒有足以在一個較大范圍內產生競爭。
公開的信息是否充分體現了項目的競爭的價值以引起充分競爭。在一個充分競爭的市場環境里,有價值的招標項目進入交易市場后,參與競爭人實質上是處于不可確定的狀態,而這種不可確定的狀態恰恰是陪標的天敵。
6.“陪標”這個毒瘤難住了執法人員――對陪標的認定困難 業內專家認為,讓“陪標”現象“明修棧道,暗渡陳倉”是對“陽光采購”的褻瀆,而“陪標”現象的認定法律法規又沒有相關的認定措施及規定,因此,“陪標”認定細則的出臺亟需出臺。“另一方面,完善招標、投標制度,在招標環節嚴防陪標也尤為重要。”
7. “陪標”現象向政府采購提出了制度建設的要求 《政府采購法》第六十八條和第六十九條規定,“審計機關應當對政府采購進行審計監督。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政府采購各當事人有關政府采購活動,應當接受審計機關的審計監督。”
而“監察機關應當加強對參與政府采購活動的國家機關、國家公務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實施監察。”這種多重監管、多方行動下,“陪標”等不良現象仍有發生,這似乎也從另一個角度向政府采購提出了制度建設的要求。
8.山東青島遏制工程陪標出新招 日前,山東省青島市建管局出臺了《關于申報建筑市場業績的通知》,為有效遏制“陪標”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文件規定,凡在該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建筑施工活動的本市、外地入青、中央駐青建設工程總承包、專業承包施工企業、建設監理企業及項目經理、項目總監必須于2007年1月10日以前,將2004年初至2006年底期間的業績進行網上申報。
各責任主體申報的業績經主管部門審核通過后,將作為2007年度青島建筑市場主體考核和招標投標電子評標依據。屆時,投標企業不再需要攜帶任何業績資料到評標再現場,計算機會自動從企業業績數據庫內抽取符合條件的企業業績進行打分,從而有效遏制“陪標”現象的發生,確保建設工程招投標工作的公開、公平和公正。
《規定》共28條,主要明確了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法律依據、原則、范圍、程序和法律責任等。它以《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為依據,建立和完善了以下三個方面的制度:一是經營性土地使用權的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制度;二是公開、公平、公正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掛牌出讓組織實施程序制度;三是嚴格的法律制度。
《規定》在認真總結各地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成功經驗、借鑒國際上通行的招標拍賣習慣做法的基礎上,明確了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組織實施程序,包括擬訂計劃、編制出讓文件、發布公告的方式和內容、標底和低價的確定、投標開標程序、拍賣會和掛牌的程序等。針對實踐中普遍存在的以協議出讓方式取代或規避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問題,《規定》對應當以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而擅自采用協議方式出讓的,規定了嚴格的法律責任,即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同時,《規定》還對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自身的違法行為規定了嚴格的法律責任,即“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工作人員在招標拍賣掛牌出讓活動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法律責任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而不招標的,將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規避招標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項目合同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對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的項目,可以暫停項目執行或者暫停資金撥付;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招標人以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的,對潛在投標人實行歧視待遇的,強制要求投標人組成聯合體共同投標的,或者限制投標人之間競爭的,責令改正,可以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招標人向他人透露已獲取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的名稱、數量或者可能影響公平競爭的有關招標投標的其他情況的,或者泄露標底的,給予警告,可以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根據《物權法》第137條、《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范(試行)》、《國土資源部 監察部關于落實工業用地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制度有關問題的通知》(國土資發〔2007〕78號)和《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規定》(國土資源部令第39號)等規定,以下情形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應采取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出讓:
供應工業、商業、旅游、娛樂、商品住宅等各類經營性用地。
其他土地供地計劃公布后,同一宗地有兩個或者兩個以上意向用地者的。
劃撥土地使用權改變用途,《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或法律、法規、行政規定等明確應當收回土地使用權,實行招標、拍賣、掛牌出讓的。
劃撥土地使用權轉讓,《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或法律、法規、行政規定等明確應當收回土地使用權,實行招標、拍賣、掛牌出讓的。
出讓土地使用權改變用途,《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或法律、法規、行政規定等明確應當收回土地使用權,實行招標、拍賣、掛牌出讓的。
法律、法規、行政規定明確應當招標、拍賣、掛牌出讓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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