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產法》規定:礦山、建筑施工單位和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其他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超過300人的,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從業人員在300人以下的,應當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或者委托具有國家規定的相關專業技術資格的工程技術人員提供安全生產管理服務。生產經營單位依照規定委托工程技術人員提供安全生產管理服務的,保證安全生產的責任仍由本單位負責。
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制度,就是依照安全生產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追究生產安全事故責任人員的法律責任的一種制度。
一、國家實行生產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制度
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安全事故,其直接原因是多種多樣的,但造成這些直接原因的原因,即事故的間接原因,則大多是因為違反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標準和有關技術規程、規范等人為因素造成的。如生產經營活動的作業場所不符合保證安全生產的規定;設施、設備、工具、器材不符合安全標準,存在缺陷;未按規定配備安全防護用品;未對職工進行安全教育培訓,職工缺乏安全生產知識;勞動組織不合理;管理人員違章指揮;職工違章冒險作業等。鑒于生產安全事故對國家和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造成的損失,對因人為原因造成的責任事故,必須依法追究責任者的法律責任,以示警戒和教育。為此,安全生產法明確規定,對生產安全事故實行責任追究制度。
二、對生產安全事故責任者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依照安全生產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對生產安全事故的責任者,由有關主管機關依法追究其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1.“行政責任”,是指有違反有關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規的規定,但尚未構成犯罪的行為所依法應當承擔的法律后果。行政責任一般分為兩類,即行政處分和行政處罰。
“行政處分”是對國家工作人員及由國家機關委派到企業事業單位任職的人員的違法行為,由所在單位或者其上級主管機關所給予的一種制裁性處理。按照行政監察法及國務院的有關規定,行政處分的種類包括警告、記過、降級、降職、撤職、開除等。
“行政處罰”,是對有行政違法行為的單位或個人給予的行政制裁。按照行政處罰法的規定,行政處罰的種類包括警告、罰款、沒收財物、責令停止生產或停業營業、吊銷營業執照等。
依照安全生產法第七十三條和第七十四條的規定,在對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中,必須實事求是地查明事故的性質和責任。對確定為責任事故的,既要查清事故單位責任者的責任,也要查清對安全生產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是否有違法審批或不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責任。對尚未構成犯罪的事故責任者,按照安全生產法“法律責任”一章中的有關規定,根據不同情節,分別給予包括降級、撤職、開除等在內的行政處分,或給予罰款等行政處罰。
的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制度、事故損害賠償責任制度 .企業作為經營的實體,最重要的就是生產的持續性和效益性。
可以想象,一個企業如果不能安全生產,總是處在安全事故當中,無論如何也是無法持續經營的,更談不上有效益了。安全生產的重要意義人們早就知道,《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頒布生效更是從法律的角度明確了企業在安全生產方面的權利義務和具體的操作。
法律詳細規定了所有涉及安全生產的企業的權利、義務,企業也必須對《安全生產法》認真學習并掌握,從而在合法的前提下制定自己企業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措施。一、企業要站在法律的高度重新認識安全生產,同時按照法律程序接受國家有關機關的監督管理《安全生產法》從法律的角度給予了安全生產重要的地位。
該法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的安全生產,適用本法”。它不僅確立了“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要求“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而且,“生產經營單位的從業人員有依法獲得安全生產保障的權利,并應當依法履行安全生產方面的義務。”
由此,筆者認為,企業要站在法律的角度重新審視其安全生產,不僅將其作為必要的經營制度,更要賦予其法律的強制力。《安全生產法》對涉及安全生產監管的管轄級別、具體的管理部門作出了明確規定。
作為企業必須首先了解國家對安全生產的法律規定,弄清楚有怎樣的機構,自己歸誰管;其次要不折不扣地按照國家法律的具體規定接受國家專管機關的監督管理。二、生產經營單位應嚴格按照法律的規定,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專職安全生產人員的設置是做好安全生產工作的基礎和可靠保障。
《安全生產法》出臺之前,很多單位并沒有或者只有一個兼職部門主管安全生產工作,而且組織設置不完整,機構不健全,職責不明確,人員素質較低,造成安全事故“年年有、年年抓,年年抓、年年有”的惡性循環狀態。《安全生產法》在條文中明確規定了生產經營單位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明確了設置的條件和標準。
這些機構和人員都必須具備與本單位所從事的生產經營活動相適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他們的職責就是為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提供服務和指導,保障企業的安全生產。
他們對企業的從業人員及特種人員進行必要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使其熟悉有關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從而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并把一些事故隱患消除在了萌芽階段。企業應對這些機構的設置和職責做出明確的規定,徹底改變過去無完善的規章制度,無嚴格的監督管理辦法,監管機構形同虛設的被動局面。
三、明確安全生產責任追究制的責任人在《安全生產法》中有“國家實行生產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制度,依照本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追究生產安全事故責任人員的法律責任”及“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和“生產經營單位必須遵守本法和其他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完善安全生產條件,確保安全生產”的規定,這些具體規定從法律的高度強化了安全生產責任的追究制度。安全事故頻發,固然與我們正處于建設高峰期有關,但法律約束的缺位,也是原因之一。
《安全生產法》的出臺及上述相關規定,為減少事故的發生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障手段。俗話說“沒有規矩不成方圓”,法律用強制力規定了安全生產責任追究制度,那么對企業來講,也應當確定專人負責安全生產,建立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制,做到“誰主管、誰負責”,為進一步做好安全生產工作提供了可靠的保證。
四、明確企業的職責和義務,保障安全生產《安全生產法》明確規定了生產經營單位是安全生產的主體,安全生產必須從生產經營單位抓起。從而對主要負責人的職責也作了相應的系列規定:“(一)建立、健全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責任制;(二)組織制定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三)保證本單位安全生產投入的有效實施;(四)監督、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五)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六)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
以上條文不難看出國家希望通過明確的職責劃分達到全面具體的管理效果,這些規定詳細到生產的每一個環節和過程中。企業必須按照法律的規定履行其義務,制定相應的詳細的安全生產管理操作流程,都要做到不安全不生產,生產和效益必須服從安全。
《安全生產法》的出臺能有效地避免一些生產經營單位為了盈利,不顧職工的生命和財產安全以及不能保證安全生產所必需的資金投入,沒有基本的安全生產設施,出了事故隱瞞真相,謊報、瞞報等不良現象的再次發生。五、明確從業人員的權力和義務,充分發揮員工作用,履行監督職責,為安全生產提供人的因素保障企業中的從業人員是企業的主人,《安全生產法》規定,“從業人員有權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中存在的問題提出批評、檢。
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列舉如下:
《安全生產法》
《礦產資源法》
《勞動法》
《勞動合同法》
《煤礦安全監察條例》
《職業病防治法》
《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
《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規定了企業15項安全生產責任。
相關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
第三十六條 建筑工程安全生產管理必須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的責任制度和群防群治制度。
第三十七條 建筑工程設計應當符合按照國家規定制定的建筑安全規程和技術規范,保證工程的安全性能。
第三十八條 建筑施工企業在編制施工組織設計時,應當根據建筑工程的特點制定相應的安全技術措施;對專業性較強的工程項目,應當編制專項安全施工組織設計,并采取安全技術措施。
第三十九條 建筑施工企業應當在施工現場采取維護安全、防范危險、預防火災等措施;有條件的,應當對施工現場實行封閉管理。
施工現場對毗鄰的建筑物、構筑物和特殊作業環境可能造成損害的,建筑施工企業應當采取安全防護措施。
第四十條 建設單位應當向建筑施工企業提供與施工現場相關的地下管線資料,建筑施工企業應當采取措施加以保護。
第四十一條 建筑施工企業應當遵守有關環境保護和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的規定,采取控制和處理施工現場的各種粉塵、廢氣、廢水、固體廢物以及噪聲、振動對環境的污染和危害的措施。
第四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申請批準手續:
(一)需要臨時占用規劃批準范圍以外場地的;
(二)可能損壞道路、管線、電力、郵電通訊等公共設施的;
(三)需要臨時停水、停電、中斷道路交通的;
(四)需要進行爆破作業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需要辦理報批手續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建筑安全生產的管理,并依法接受勞動行政主管部門對建筑安全生產的指導和監督。
第四十四條 建筑施工企業必須依法加強對建筑安全生產的管理,執行安全生產責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傷亡和其他安全生產事故的發生。
建筑施工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對本企業的安全生產負責。
第四十五條 施工現場安全由建筑施工企業負責。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總承包單位負責。分包單位向總承包單位負責,服從總承包單位對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管理。
第四十六條 建筑施工企業應當建立健全勞動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制度,加強對職工安全生產的教育培訓;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培訓的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第四十七條 建筑施工企業和作業人員在施工過程中,應當遵守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建筑行業安全規章、規程,不得違章指揮或者違章作業。作業人員有權對影響人身健康的作業程序和作業條件提出改進意見,有權獲得安全生產所需的防護用品。作業人員對危及生命安全和人身健康的行為有權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
第四十八條 建筑施工企業應當依法為職工參加工傷保險繳納工傷保險費。鼓勵企業為從事危險作業的職工辦理意外傷害保險,支付保險費。
第四十九條 涉及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變動的裝修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在施工前委托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設計單位提出設計方案;沒有設計方案的,不得施工。
第五十條 房屋拆除應當由具備保證安全條件的建筑施工單位承擔,由建筑施工單位負責人對安全負責。
第五十一條 施工中發生事故時,建筑施工企業應當采取緊急措施減少人員傷亡和事故損失,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
國家實行生產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制度。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十四條
國家實行生產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制度,依照本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追究生產安全事故責任人員的法律責任。
第十五條
國家鼓勵和支持安全生產科學技術研究和安全生產先進技術的推廣應用,提高安全生產水平。
第十六條
國家對在改善安全生產條件、防止生產安全事故、參加搶險救護等方面取得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
擴展資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十八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負有下列職責:
(一)建立、健全本單位安全生產責任制;
(二)組織制定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三)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計劃;
(四)保證本單位安全生產投入的有效實施;
(五)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六)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七)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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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發生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向現場負責人或項目部負責人報告;項目負責人接到報告后,應當于1小時內向龍海市及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
情況緊急時,事故現場有關人員可以直接向龍海市及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
報告事故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1、事故發生單位概況;
2、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以及事故現場情況; 3、事故的簡要經過;
4、事故已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傷亡人數(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數)和初步估計的直接經濟損失; 5、已經采取的措施; 6、其他應當報告的情況。
項目部負責人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立即啟動事故相應應急預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事故發生后,有應當妥善保護事故現場以及相關證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事故現場、毀滅相關證據。
因搶救人員、防止事故擴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動事故現場物件的,應當做出標志,繪制現場簡圖并做出書面記錄,妥善保存現場重要痕跡、物證。(來源:博安網-安全生產知識云)
關于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有很多種類型,具體如下: 《安全生產法》《消防法》《職業病防治法》《勞動法》《勞動合同法》《水污染防治法》《道路交通安全法》《食品安全法》《突發事件應對法》《傳染病防治法》《婦女權益保護法》《未成年人保護法》《節約能源法》《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2009版)》《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 》《工傷保險條例》《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勞動保護條例》《勞動保障監察條例》《職業病危害因素分類目錄》《易制毒化學品管理條例》擴展資料: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為保護勞動者的安全健康提供法律保障,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責任的法制化管理,指導和推動安全生產工作的發展,促進企業安全生產,同時推動生產力的發展,保證企業效益的實現和國家經濟建設事業的順利發展。
國家規定的企業安全生產條件包括:
(一)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制定完備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二)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產要求;
(三)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四)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經考核合格;
(五)特種作業人員經有關業務主管部門考核合格,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
(六)從業人員經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合格;
(七)依法參加工傷保險,為從業人員繳納保險費;
(八)廠房、作業場所和安全設施、設備、工藝符合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準和規程的要求;
(九)有職業危害防治措施,并為從業人員配備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
(十)依法進行安全評價;
(十一)有重大危險源檢測、評估、監控措施和應急預案;
(十二)有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應急救援組織或者應急救援人員,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
(十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標準、規范、規程有何區別與聯系
在工程建設領域,標準、規范、規程是出現頻率最多的,也是人們感到最難理解的三個基本術語。標準的概念前已述及,按照《標準化和有關領域的通用術語 第一部分:基本術語》(GB3935.1)的規定,規范一般是在工農業生產和工程建設中,對設計、施工、制造、檢驗等技術事項所做的一系列規定;規程是對作業、安裝、鑒定、安全、管理等技術要求和實施程序所做的統一規定。
標準、規范、規程都是標準的一種表現形式,習慣上統稱為標準,只有針對具體對象才加以區別。當針對產品、方法、符號、概念等基礎標準時,一般采用“標準”,如《土工試驗方法標準》、《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道路工程標準》、《建筑抗震鑒定標準》等;當針對工程勘察、規劃、設計、施工等通用的技術事項做出規定時,一般采用“規范”,如:《混凝土設計規范》、《建設設計防火規范》、《住宅建筑設計規范》、《砌體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屋面工程技術規范》等;當針對操作、工藝、管理等專用技術要求時,一般采用“規程”,如:《鋼筋氣壓焊接規程》、《建筑安裝工程工藝及操作規程》、《建筑機械使用安全操作規程》等。在我國工程建設標準化工作中,由于各主管部門在使用這三個術語時掌握的尺度、習慣不同,使用的隨意性比較大,這是造成人們最難理解這三個術語的根本原因。
隨著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和與國際慣例的逐步接軌,標準、規范、規程在使用上都逐步在發生著變化。例如:近年來,我國衛生部門把一些涉及技術規定的、具有一定強制性約束力的規范性文件,統一冠名為“技術規范”或“規范”,以區別與自愿用或推薦性的標準等。工程建設標準化工作中,目前尚沒有要求進一步規范這三個術語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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