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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企業“三評級一評價”是指安全評級、環保評級、節能評級和綜合評價。
其中,單項評級和綜合評價分別對企業評出“優”“中”“差”三個等次,首次評價所占比例“優”等占30%,“中”等占50%,“差”等不低于20%。對單項評為“差”的,總評類別即為“差”。
1、安全評級
依據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圍繞項目安全審查及許可、選址布局、機構設置及責任落實、教育培訓、裝置設備設施及工藝安全、風險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儲存和裝卸等方面制定評級標準,對企業開展安全生產評級。
2、環保評級
依據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圍繞衛生防護要求以及審批驗收、污染治理工程、環境風險防控體系建設、環保法律法規遵守、環境管理等方面制定評級標準,對企業開展環境保護評級。
3、節能評級
依據節約能源法律法規,圍繞組織領導、節能目標分解、日常節能管理、節能技術進步、節能法律法規執行等方面制定評級標準,對企業開展節能降耗評級。
4、綜合評價
綜合產業政策、土地使用、創新能力、社會貢獻、兩化融合、發展潛力等要素,對化工生產企業進行全面評價,提出綜合評價意見。
化工企業法律法規分為5大類。
第一類主席令,比如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安全生產法、環境copy保護法等;第二類行政法規,主要是國家安監局令。如: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工傷保險條例、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地方的;第三類部門規章,主要是國家安監局令。
如國家安監局第49號令用人單位職業健康監護監督管理辦法、51號令建設項目職業衛生“三同時”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四類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標準。如AQ3021-2008化學品生產單位吊裝作業規范;第五類地方法規、規zhidao則,是指單位所處地區下發的關于生產、安全、環保的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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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規實施效果,即的法的作用落實的情況如何。
一、法律法規明示作用如何?
法律法規的明示作用主要是以法律條文的形式明確告知人們,什么是可以做的,什么是不可以做的,哪些行為是合法的,哪些行為是非法的。違法者將要受到怎樣的制裁等。這一作用主要是通過立法和普法工作來實現的。法律所具有的明示作用是實現知法和守法的基本前提。
二、法律法規預防作用如何?
對于法律法規的預防作用主要是通過法律法規的明示作用和執法的效力以及對違法行為進行懲治力度的大小來實現的。法律的明示作用可以使人們知曉法律而明辨是非,即在人們的日常行為中,什么是可以做的,什么是絕對禁止的,觸犯了法律應受到的法律制裁是什么,違法后能不能變通,變通的可能性有多少等等。這樣人們在日常的具體活動中,根據法律的規定來自覺地調節和控制自己的思想和行為,從而來達到有效避免違法和犯罪現象發生的目的。嚴格及時有效的執法也可以警示人們,未違法,違法必受罰,受罰不可變通也。這樣可以在每一個人的心底上建立起一道堅不可摧的思想行為防線。只有這樣才能做到有令必行有禁必止。收到欲方則方,欲圓則圓的良好的規范效果。
三、法律法規校正作用如何?
即法律法規的規范作用。這一作用主要是通過法律的強制執行力來機械地校正社會行為中所出現的一些偏離了法律軌道的不法行為,使之回歸到正常的法律軌道。像法律所對的一些觸犯了法律的違法犯罪分子所進行的強制性的法律改造,使之違法行為得到了強制性的校正。
四、法律法規扭轉社會風氣、凈化人們的心靈、凈化社會環境的社會性效益如何?
理順、改善和穩定人們之間的社會關系,提高整個社會運行的效率和文明程度。作為一個真正的法制社會則是一個高度秩序、高度穩定、高度效率、高度文明的社會。這也是法制的最終目的和最根本性的作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有如下規定: 第二十五條 礦山建設項目和用于生產、儲存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應當分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安全條件論證和安全評價。
第六十二條 承擔安全評價、認證、檢測、檢驗的機構應當具備國家規定的資質條件,并對其作出的安全評價、認證、檢測、檢驗的結果負責。 《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有如下規定: 第二條 國家對礦山企業、建筑施工企業和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產企業(以下統稱企業)實行安全生產許可制度。
企業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不得從事生產活動。 第六條 企業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安全生產條件: (一)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制定完備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二)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產要求; (三)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四)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經考核合格; (五)特種作業人員經有關業務主管部門考核合格,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 (六)從業人員經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合格; (七)依法參加工傷保險,為從業人員繳納保險費; (八)廠房、作業場所和安全設施、設備、工藝符合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準和規程的要求; (九)有職業危害防治措施,并為從業人員配備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 (十)依法進行安全評價; (十一)有重大危險源檢測、評估、監控措施和應急預案; (十二)有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應急救援組織或者應急救援人員,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 (十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有效的,在民商事領域很常見。首先遵守法律,法律沒有的,找國家規定,找不著,在找行業規定
詳情見:《標準化法》第十四條:“強制性標準,必須執行。不符合強制性標準的產品,禁止生產、銷售和進口。推薦性標準,國家鼓勵企業自愿采用。”也就是說,強制性標準是具有法規性質的技術性規范,推薦性標準不屬于法規性質的技術性規范。《標準化法》第二十條:“生產、銷售、進口不符合強制性標準的產品的,由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處理,法律、行政法規未作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沒收產品和違法所得,并處罰款;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就是說如果在生產過程中不適用強制性標準,有關行政執法部門可以予以制止和處罰。
4.1.1負責人
1.企業的主要負責人應明確其是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人是誰?答案是本單位,落實安全生產基礎工作和基層安全生產責任制是根本;
2.主要負責人必須要作出文件化的安全承諾,并堅決確保安全承諾轉變為必需的資源支持;
3.企業應實施安全標準化管理;
4.實施全員、全過程、全方位、全天候的安全管理和監督原則。
4.1.2 方針目標
1.制定文件化的安全生產方針和目標;
2.安全生產方針和目標得到所有從業人員的貫徹落實;公眾易于獲得;
3.簽訂各級組織的安全目標責任書;
4.各級組織制定安全工作規劃或計劃,以保證安全生產方針和目標的有效完成;
5.對目標的完成情況進行考核。
4.1.3機構設置
1.建立安全生產委員會或領導小組;
2.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健全安全管理網絡;
3.企業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具備與本單位所從事的生產經營活動相適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
4.企業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經主管部門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資格證書。
4.1.4職責
1.明確各級管理人員及從業人員的安全職責;
2.明確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各職能部門、各生產基層單位安全職責;
3.建立安全責任考核制度,定期考核,予以獎懲。
4.1.5安全生產投入
1.建立安全投入保障制度,確定提取標準;
2.建立安全費用臺帳;
3.安全費用專項用于安全生產;
4.依法參加工傷社會保險,為從業人員繳納工傷保險費。
這正是AQ3013-2008 《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安全標準化通用規范》“5.3 法律法規與管理制度”所要求你要做的!
5.3.1 法律法規
5.3.1.1 企業應建立識別和獲取適用的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準及其他要求的管理制度,明確責任部門,確定獲取渠道、方式和時機,及時識別和獲取,定期更新。
*:根據我的經驗,只有結合本企業的生產特點和管理,才能識別;行業不同,涉及的內容也不一樣;建議你自己操心吧,少則幾十個,多則幾百個。
1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2002。
11。1 2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 2002。
5。1 3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 1998。
9。1 4 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 2003。
7。1 5 國務院關于特大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辦法 2001。
4。21 6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344號令) 2002。
3。15 7 危險化學品安全登記管理辦法 2002。
11。15 8 常用化學危險品儲存通則 GB15603-95 9 劇毒物品品名表 GB58-1993 10 危險貨物品名表 GB12268-90 11 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許可證實施辦法 2004。
4。19 國家安監總局10號令 12 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 GBZ1-2002 13 企業職工傷亡事故調查分析規則 1986 GB6442-86 14 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分類 1986 GB6441-86 15 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 2007。
6。1 國務院 16 工傷保險條例 2004。
1。1 國務院375令 17 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 1988。
7。21 18 勞動防護用品管理規定 1996。
6。1 19 江蘇省勞動防護用品配備標準 2001 蘇安監[2001]37號 20 特種設備質量監督與安全監察規定 2000。
10。1 21 特種設備注冊登記與使用管理規則 2001。
4。9 22 江蘇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規定 2001。
9。1 23 江蘇省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細則(試行) 2001。
9。6 24 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管理辦法令 2002。
5。1 衛生部21號令 25 職業健康監護管理辦法 2002。
5。1 衛生部23號令 26 工作場所安全使用化學品規定 1996。
12。20 勞部發[1996]423 27 作業場所安全使用化學品建議書 1990。
6。25 第177號建議書 28 危險貨物分類和品名編號 GB6944-2005 29 劇毒物品分級、分類與品名編號 GA57-1993 30 工作場所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 2002。
6。1 GBZ2-2002 31 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警示標識 GBZ158-2003 32 江蘇省安全生產條例 2005。
3。31 33 重大危險源辯識 GB18218-2000 34 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編寫規定 GB16483-2000 35 化學品安全標簽編寫規定 GB15258-99 36 常用危險化學品的分類及標志 GB13690-92 37 化工企業廠區作業安全規程 HG23011-23018-99 38 職業病危害因素分類目錄 39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1995。
1。1 40 易制毒化學品管理條例 2005。
8。17 41 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許可證實施辦法 2006。
10。1 42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1989。
12。26 43 原化工部安全生產禁令 1994。
10。8 44 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編制導則 2006。
1。1 AQ/T9002-2006 45 建筑設計防火規范 GB50016-2006 46 建筑滅火器配置設計規范 GB50140-2006 47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設計規范 GBJ116-88 48 特種設備安全檢察條例 2003。
6。1 國務院373號令 49 壓力容器安全技術檢察規程 質技監局[1999]第15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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