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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條例》第六條第二款“數人共有的城市私有房屋,房屋所有人應當領取共同共有或按份共有的房屋所有權證”,已明確了共有人應當領取《房屋共有權證》,以法規的方式作為共有人的強行法律義務,用直白的話來說,就是數人共同擁有房產,共同行使對該房產的權利。
房屋產權人和房產共有人的區別:
1、從廣義上來講,房產共有人也屬于房屋的產權人。依據房屋產權是否為一個主體擁有全部產權來區分,分為“單獨所有”和“共有”,如果一個房屋非屬于一個主體單獨所有那么就存在共有情況,就存在房屋的共有人。
2、共有分為共同共有和按份共有,共同共有名字沒有先后之分,共有人都享有相同的份額,而按份共有需要就共有人之間所占的份額做相應的約定,房產證會標注每個人所享有的百分之多少的份額。就處分權來講,單獨所有的房產,產權人一個人就可以做出處分房屋的決定,而共有房產,處分房屋時需要共有人共同做出決定。
房屋產權證辦理流程:
1、首先,購房者要審查發展商的資格手續是否健全,也就是我們常說的五證是否完備。
2、買賣雙方產交易后一個月內持房屋買賣合同和其房地產交易所辦理買賣過戶登記。去辦理登記需要攜帶雙方資料。
3、買賣雙方接到交易所辦理過戶手續的通知后,在交納了手續費、契稅、印花稅后就可以辦理過戶手續。交易所會給買方發放房產賣契,原則上房屋產權證需買賣雙方共同辦理。買賣雙方或一方因故不能辦理買賣過戶手續和產權登記的,可出具委托書委托代理人代為辦理。
4、辦理完買賣過戶手續后,買方應持請保留此標記房地產交易所發給的房產賣契,在三個月內到房屋所在地的市或區(縣)的房屋土地管理局登記申請。
5、經房地產管理部門審查驗證后,買方可領取房地產權證。
《物權法》第三十九條 所有權人對自己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第四十條 所有權人有權在自己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上設立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用益物權人、擔保物權人行使權利,不得損害所有權人的權益。
《民法通則》 第七十一條【財產所有權】財產所有權是指所有人依法對自己的財產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第七十二條 【所有權的取得】財產所有權的取得,不得違反法律規定。
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財產的,財產所有權從財產交付時起轉移,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七十五條 【公民個人財產】公民的個人財產,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房屋、儲蓄、生活用品、文物、圖書資料、林木、牲畜和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以及其他合法財產。
公民的合法財產受法律保護,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侵占、哄搶、破懷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凍結、沒收。 第七十八條 【財產共有】財產可以由兩個以上的公民、法人共有。
共有分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按份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額,對共有財產分享權利,分擔義務。
共同共有人對共有財產享有權利,承擔義務。 按份共有財產的每個共有人有權要求將自己的份額分出或者轉讓。
但在出售時,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的權利。 而房屋共有,指的是由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公民、法人共同擁有該房屋的權利和應承擔的義務。
請在共有房屋一般分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兩種房屋所有人應當領取共同共有或按份共有的房屋所有權證,共有關系存續期間,部分共有人擅自處分共有財產的,一般認定無效。
房屋共有人的權利(1)要求分出自己份額權。按份共有人在不影響整幢房屋經營管理的前提下,可以要求分出自己的份額,否則只能由其他共有人作價補償(2)處分自己份額權。
按份共有人對自己享有的份額有相當于單獨所有權的權利,對按份共有房屋中屬自己的份額可以按自己的意愿進行各種處分,如出賣、贈與、拋棄等(3)對其他共有人出售的份額享有優先購買權。
房屋屬于不動產,其所有權受《物權法》、《民法通則》保護。
法律規定:
《物權法》第三十九條 所有權人對自己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第四十條 所有權人有權在自己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上設立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用益物權人、擔保物權人行使權利,不得損害所有權人的權益。
《民法通則》 第七十一條【財產所有權】財產所有權是指所有人依法對自己的財產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第七十二條 【所有權的取得】財產所有權的取得,不得違反法律規定。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財產的,財產所有權從財產交付時起轉移,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七十五條 【公民個人財產】公民的個人財產,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房屋、儲蓄、生活用品、文物、圖書資料、林木、牲畜和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以及其他合法財產。
公民的合法財產受法律保護,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侵占、哄搶、破懷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凍結、沒收。
第七十八條 【財產共有】財產可以由兩個以上的公民、法人共有。
共有分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按份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額,對共有財產分享權利,分擔義務。共同共有人對共有財產享有權利,承擔義務。
按份共有財產的每個共有人有權要求將自己的份額分出或者轉讓。但在出售時,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的權利。
1、要求分出自己份額權
按份共有人在不影響整幢房屋經營管理的前提下,可以要求分出自己的份額,否則只能由其他共有人作價補償。
2、處分自己份額權
按份共有人對自己享有的份額有相當于單獨所有權的權利,對按份共有房屋中屬自己的份額可以按自己的意愿進行各種處分,如出賣、贈與、拋棄等。
3、對其他共有人出售的份額享有優先購買權
優先購買權,是按份房屋共有人在出賣自己份額時,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于其他人購買的權利。
按照目前法律法規規定,要增加房屋的共有權人,可以以房地產權贈與、買賣或析產登記三種方式辦理。
1、贈與
假設房屋產權人想在自己的房產證上加上兒子的名字,那么他可以選擇將房屋的部分產權贈與給兒子。具體應該怎么操作呢?第一步應先到公證部門辦理房屋的贈與公證,然后到財稅部門辦理完稅或免稅手續,再到國土房管局的測繪部門出具測繪附圖,最后持房地產登記申請書、完稅或免稅證明、測繪附圖、原房地產權證書、贈與公證書、身份證明等資料,到國土房管局交易登記部門,申請房地產權贈與登記,增加兒子為房屋共有人。
想在自己的房地產權證上加上其兄弟的名字應該怎么辦?你可以選擇將房屋的部分產權賣給自家兄弟。你可以持房地產轉移登記申請書、房地產買賣合同、房地產測繪部門出具的測繪附圖、原房地產權證書、身份證明等資料,到國土房管局交易登記部門,申請房地產權轉移登記,增加你的兄弟為房屋共有人。 3、析產 以房屋析產登記增加房屋共有權人,僅適用于夫妻之間。如果你想在自己的房產證上加上配偶的名字,除了可以選擇贈與、買賣方式外,還可以選擇房屋析產登記。你需要先到公證部門辦理房屋的夫妻析產公證手續,然后到財稅部門辦理完稅或免稅手續,再到市國土房管局測繪部門出具測繪附圖,最后持房地產登記申請書、完稅或免稅證明、夫妻析產協議書、測繪附圖、原房地產權證書、身份證明等資料,再到國土房管局交易登記部門,申請房屋析產登記。這樣,你就能增加配偶為房屋共有人。
共有分二種形式:按份共有;共同共有。房屋按份共有與共同共有又有什么聯系與區別?
《物權法》第九十三條對此作出了明確規定“不動產或者動產可以由兩個以上單位、個人共有。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p>
一、房屋的共同共有
是指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公民或法人對同一房屋平等的,不分份額的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段餀喾ā返?5條規定:“共同共有人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共同享有所有權。”
共同共有的產生基于一定的共同關系,這種共同關系,或是由法律直接規定,如夫妻關系、家庭關系、合伙合同關系。在共同共有中,各個共有人對共同共有的房屋是平等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同時共同承擔相應的義務。每個共有人在使用房屋時都不能排斥其他共有人的使用權利。
二、房屋的按份共有
是指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公民或法人按照各自占有的份額,分別對共同所有的房屋享有權利并承擔義務?!段餀喾ā返?4條規定:“按份共有人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按照其份額享有所有權。”
就是說,各個共有人對共有房屋按照各自的份額享有所有權,這種份額并不是指把共有房屋分為若干份,各共有人各自享有所有權,而是共有人對共有的房屋整體按各自的份額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各共有人雖然擁有一定的份額,但是共有人的權利并不僅限于共有房屋的某一部分上,而是基于共有房屋的全部。例如,甲乙二人共有四間房屋,雙方各占二分之一,這并不是指甲乙二人分別各占有兩間房屋,甲占東面兩間,乙占西面兩間,而是指兩個人對這四間房屋都享有權利和義務,該權利和義務的份額由共有人所占的份額進行分配。
三、共同共有與按份共有的聯系與區別
按份共有與共同共有的相同點:兩者都是由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人對一項財產享有所有權和共同承擔相應的義務,共有人的權利都基于共有物的全部。
但兩者又有很大的區別,主要表現在:
1、產生的依據不同。
房屋的共同共有根據共同關系產生,以某種共同關系的存在作為發生的必要條例。例如,以夫妻關系存在為必要條件,以家庭關系存在為必要條件,以合伙關系存在為必要條件。而按份共有則不需要這個前提條件,只需要共有人的共同意志而發生。
2、享有權利的范圍不同。
房產證共有人最新規定是:根據《城市私有第六條第二款,數人共有的城市私有房屋,房屋所有人應當領取共同共有或按份共有的房屋所有權證。
明確了共有人應當領取《房屋共有權證》,以法規的方式作為共有人的強行法律義務,也就是數人共同擁有房產,共同行使對該房屋的權利。在房產證上添加共有人沒有什么條件限制,但不同情況下所需的資料是不一樣的。
第一種情況:有房無貸。第二種情況:有房有貸,這種情況需要經得銀行同意。
第三種情況:如果還沒有結婚或者沒有直系血源關系的,需要在房產證上加名字,情況會復雜很多,因為那將視為房屋買賣?!痉梢罁俊段餀喾ā返诰攀龡l規定,不動產或者動產可以由兩個以上單位、個人共有。
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共有分二種形式:按份共有;共同共有。
房屋按份共有與共同共有又有什么聯系與區別? 《物權法》第九十三條對此作出了明確規定“不動產或者動產可以由兩個以上單位、個人共有。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p>
一、房屋的共同共有 是指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公民或法人對同一房屋平等的,不分份額的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段餀喾ā返?5條規定:“共同共有人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共同享有所有權?!?/p>
共同共有的產生基于一定的共同關系,這種共同關系,或是由法律直接規定,如夫妻關系、家庭關系、合伙合同關系。在共同共有中,各個共有人對共同共有的房屋是平等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同時共同承擔相應的義務。
每個共有人在使用房屋時都不能排斥其他共有人的使用權利。 二、房屋的按份共有 是指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公民或法人按照各自占有的份額,分別對共同所有的房屋享有權利并承擔義務。
《物權法》第94條規定:“按份共有人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按照其份額享有所有權。” 就是說,各個共有人對共有房屋按照各自的份額享有所有權,這種份額并不是指把共有房屋分為若干份,各共有人各自享有所有權,而是共有人對共有的房屋整體按各自的份額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
各共有人雖然擁有一定的份額,但是共有人的權利并不僅限于共有房屋的某一部分上,而是基于共有房屋的全部。例如,甲乙二人共有四間房屋,雙方各占二分之一,這并不是指甲乙二人分別各占有兩間房屋,甲占東面兩間,乙占西面兩間,而是指兩個人對這四間房屋都享有權利和義務,該權利和義務的份額由共有人所占的份額進行分配。
三、共同共有與按份共有的聯系與區別 按份共有與共同共有的相同點:兩者都是由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人對一項財產享有所有權和共同承擔相應的義務,共有人的權利都基于共有物的全部。 但兩者又有很大的區別,主要表現在: 1、產生的依據不同。
房屋的共同共有根據共同關系產生,以某種共同關系的存在作為發生的必要條例。例如,以夫妻關系存在為必要條件,以家庭關系存在為必要條件,以合伙關系存在為必要條件。
而按份共有則不需要這個前提條件,只需要共有人的共同意志而發生。 2、享有權利的范圍不同。
在共同共有中,共有的房屋是不分份額的,共有人對共有的房屋平等地享有權利并承擔義務,只要有共同關系存在,就不能劃分各共有人的房產份額。只有在共同共有關系終止時,才可以對共有房產進行分額,確定自己的份額。
例如,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共同購買的一套四房兩廳商品房,就不能劃分哪間房是丈夫的,哪間房是妻子的。假如夫妻離婚,即可依法進行分割。
而按份共有,是按照各自的份額享有權利并承擔義務的。 3、對共有房屋的處分方式不同。
(1)在按份共有中各共有權人可以自由處分共有房產中屬于自己的份額,而無需征得其他共有人的同意,其他共有人只能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優先購買權。 《民法通則》第七十八條的規定:“按份共有財產的每個共有人有權要求將自己的份額分出或者轉讓,但在出售時,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的權利?!?/p>
《物權法》第一百零一條規定:“按份共有人可以轉讓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份額。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優先購買的權利?!?/p>
(2)共同共有的房屋,共有人要對共有房產進行處分時,必須取得全體共有人的同意或者占份額三分之二以上的人同意,否則,部分共有人擅自處分的共有房產,一般情況下都認定為無效。 《物權法》第九十七條規定:“處分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以及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作重大修繕的,應當經占份額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體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間另有約定的除外。”
因此,對共有財產的處分,如轉讓、贈與、設定抵押等,都必須取得經占份額三分之二以上的共有人或者全體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如果某個或某幾個共有人處分共有財產,其他共有人明知而不提出異議,則視為同意。
共有人同意處分共有財產的意思有書面同意的、口頭同意或默示的方式。如果共有人就共有物的處分達不成一致的協議,可以按照多數共有人或擁有半數以上份額的共有人的意見處理。
但是多數人在處分共有財產時,不得損害少數人的利益,否則,受害的共有人可通過司法途徑解決。 綜上所述,無論是共同共有或者按份共有的房屋,房屋的權利人在向房地產登記機關申請權屬登記時,應根據建設部《城市房屋權屬登記管理辦法》第十一條的規定:“房屋權屬登記由權利人(申請人)申請,共有的房屋,由共有人共同申請?!?/p>
登記行為的前提條件必須是當事人的申請。因此,當事人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在辦理房屋權屬登記時,切勿放棄自己對其房屋享有的權利,必須提出申請并親自到房地產登記機關辦理房地產權屬登記手續。
(一)共有人應當領取《房屋共有權證》,以取得法律直接保護。
《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條例》第六條第二款“數人共有的城市私有房屋,房屋所有人應當領取共同共有或按份共有的房屋所有權證”,已明確了共有人應當領取《房屋共有權證》,以法規的方式作為共有人的強行法律義務。
《房屋共有權證》為房屋權屬證書的一種,《城市房屋權屬登記管理辦法》第十一條、第三十一條具體規定的共有權證書的申請程序及效力。即共有人可以通過申請取得共有權證,以昭示于天下,保護自己的權益。從法律角度,共有人一旦取得《房屋共有權證》,即取得了該房產的物權。
(二)其他共有人仍可以通過法律手段保障自己的權益。
《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八十九條規定:“共有關系存續期間,部分共有人擅自處分共有財產的,一般認定無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償取得該項財產的,應當維護第三人的合法權益,對其他共有人的損失,由擅自處分共有財產的人賠償。”所以共有財產的夫妻一方作為抵押人因違反《婚姻法》而侵犯另一方的權利,另一方共有人可以依據《婚姻法》向抵押人提起侵權賠償之訴。綜上所述,有關法律規定的需經共有人同意,該“共有人”指的是善意第三人根據房地產登記管理部門已登記確認的房地產權證書上的共有人,而非因婚姻或繼承等關系取得房地產的共有人。
、二手房交易的整個過程大致分以下幾個階段: (1)、買賣雙方建立信息溝通渠道,買方了解房屋整體現狀及產權狀況,要求賣方提供合法的證件,包括房屋所有權證書、身份證件及其它證件。 (2)、如賣方提供的房屋合法,可以上市交易,買方可以交納購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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