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發商逾期交房要承擔違約責任,那么買受人逾期收房會不會也構成違約呢?嚴格的說,沒有按照合同的約定履行義務就是違反約定,所以如果開發商符合交付條件而買受人沒有按約去收房,買受人就構成了違約。
違約所要承擔的責任一方面要看法律的規定,另一方面則要看合同的約定。
業主逾期收房有什么法律責任嗎?
從法律層面上說,除另有約定外買受人逾期收房,首先要承擔房屋毀損、滅失的風險,其次是物業管理費用。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明確規定:“對房屋的轉移占有,視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房屋毀損、滅失的風險,在交付使用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使用后由買受人承擔;買受人接到出賣人的書面交房通知,無正當理由拒絕接收的,房屋毀損、滅失的風險自書面交房通知確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由買受人承擔,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
同時按照相關物業管理的法律、法規,買受人作為業主還要向物業管理企業繳納相關物業管理費用。
從合同層面上說,買受人的違約責任則要看商品房買賣合同對買受人逾期收房是如何具體約定的。
買受人違約逾期收房的,將承擔該約定的違約責任。
(以上回答發布于2015-10-30,當前相關購房政策請以實際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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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開發商延期交房可以解除合同么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的,對方可以解除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解釋》對“合理期限”進行了明確,該解釋規定,出賣人遲延交付房屋,經催告后在三個月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當事人一方請求解除合同的,應予支持,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該解釋又規定,法律沒有規定或者當事人沒有約定,經對方當事人催告后,解除權行使的合理期限為三個月。
對方當事人沒有催告的,解除權應當在解除權發生之日起一年內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權消滅。
以上法律規定的含義有三點:1、購房人如欲解除合同,應當先進行催告。
2、經催告后過了三個月,開發商仍然沒有交房的,購房者取得合同解除權。
就是說購房者解除合同的條件是第一開發商延遲交房;第二經過催告;第三催告后滿三個月仍未交房。
3、購房者合同解除權的有效期是從催告日起三個月后開始,一年后結束,即解除權的有效期為一年。
在此一年內都可以隨時通知開發商解除合同,超過一年期限,則永久性地喪失了解除權(當然以其它理由如嚴重質量問題而解除合同的除外)。
并且,如果在購房者取得解除權后,開發商有催告購房者行使解除權的,則解除權的有效期縮短為三個月。
以上規定中,兩個催告和兩個三個月的規定應當區分清楚,一為購房者催告開發商交房,一為開發商催告購房者行使解除權;一為購房者催告后經過三個月取得解除權,一為開發商催告后購房者的解除權有效期縮短為三個月。
鑒于以上的規定,在開發商延遲交房時,不管購房者是不是真的準備解除合同,都應當在開發商延遲交房后立即發函催告,一是在開發商遲遲不能交付房屋時采取的一個應對舉措;二是催告后可解除合同對開發商也是一種壓力。
催告最好以快遞等可保留憑證的方式進行。
在沒有催告的情況下,開發商長期拖延,是否可以解除合同?依合同法和司法解釋的規定,應當是不可以的,催告是解除合同的前提條件。
法律沒有規定或者當事人沒有約定,經對方當事人催告后,解除權行使的合理期限為三個月。
對方當事人沒有催告的,解除權應當在解除權發生之日起一年內行使;延期不行使的,解除權消滅。
二、開發商延期交房要賠償么按照《合同法》的有關規定,出賣人延期交付房屋的,應當支付違約金或者賠償損失。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合同沒有約定違約金數額或者損失賠償額計算方法的,可以按照延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間有關主管部門公布或者有資格的房地產評估機構評定的同地段同類房屋租金標準確定。
違約金、賠償損失、解除合同可同時主張嗎?如果合同中約定的延期交房的違約金較高,發生糾紛訴諸司法后,開發商以約定的違約金過高為由請求減少的,應當以違約金超過造成的損失30%為標準適當減少;如果合同中約定的延期交房的違約金過低,購房者可以請求增加,法院會支持以違約造成的實際損失確定違約金數額。
以上規定可知,合同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了賠償損失的,不能同時適用,可擇一較高者適用。
購房者選擇解除合同的,能否再要求支付違約金或要求賠償損失?可以。
違約金或賠償損失基本都是對違約造成一方損失的補償,解除合同后,一方仍然會存在損失,至少會發生購房款利息的損失,該損失應當補償,因此解除合同和違約賠償可以同時主張。
1、查看購房合同2、根據合同中的違約責任承擔責任開發商逾期交付房屋如何處理 購房者可以要求開發商支付違約金或者解除合同。商品房買賣合同中對此會有約定,出現逾期交房的情況開發商承擔的逾期交房的法律責任,即以每天的違約金乘以總逾期天數。如果超過一定期限,可以解除合同,對此,在商品房司法解釋15條中有規定:出賣人遲延交付房屋,經催告后在三個月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一方請求解除合同的,應予支持,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法律沒有規定或者當事人沒有約定,經對方當事人催告后,解除權行使的合理期限為三個月。對......
購房者可以要求開發商支付違約金或者解除合同。商品房買賣合同中對此會有約定,出現逾期交房的情況開發商承擔的逾期交房的法律責任,即以每天的違約金乘以總逾期天數。如果超過一定期限,可以解除合同,對此,在商品房司法解釋15條中有規定:出賣人遲延交付房屋,經催告后在三個月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一方請求解除合同的,應予支持,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法律沒有規定或者當事人沒有約定,經對方當事人催告后,解除權行使的合理期限為三個月。對方當事人沒有催告的,解除權應當在解除權發生之日起一年內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
如果開發商違約,拖延交房,就要承擔違約責任。這種違約責任包括:1。買受人解除合同的,開發商應當繼續履行合同并交付房屋。同時,按合同約定賠償買方違約金;2。購房人要求解除合同的,開發商應當返還購房款及利息,并按照合同約定賠償購房人違約金。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規定,根據《合同法》第九十四條規定,出賣人遲延交付房屋或者買受人遲延支付購房款,經催告后三個月的合理期間內不履行,當事人一方請求解除合同的,應予支持,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法律沒有規定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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