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加班,未依法支付加班費的,勞動者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支付加班費。
工作日加班費的計算方式:月工資÷21.75÷8×加班小時數×1.5倍;
雙休日加班費的計算方式:月工資÷21.75÷8×加班小時數×2倍;
法定節假日加班費的計算方式:月工資÷21.75÷8×加班小時數×3倍。
證明加班時間方面的證據主要包括:考勤表、考勤卡、加班審批單、加班通知、監控錄像、證人證言、加班時所做工作形成的書面文字記錄、電子郵件等。
《勞動法》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于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企業不支付加班費引起的糾紛
員工加班,可以不支付加班費嗎?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九條之規定:勞動者主張加班費的,應當就加班事實的存在承擔舉證責任。
但勞動者有證據證明用人單位掌握加班事實存在的證據,用人單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不利后果。
當事人需提供證據,證明其某段時間內確實有超時工作的事實,公司也需確認提供的證據。
對于部分時段超時工作的事實,雙方都沒有爭議。
根據《勞動法》第三十九條之規定及《勞動部關于企業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審批辦法》的規定,公司實行的是以年為周期的綜合工時制。
公司在庭審過程中提供了經過勞動局審核的執行綜合工時制的批復。
且該批復也已經經過公示,當事人是完全知曉。
同時,公司對該節事實也進行了充分的舉證。
如果存在加班行為,應當支付多少加班工資?根據不同的工時制,有不同的計算加班費方法:
綜合計算工時制:實行這種工時制度的用人單位,計算工作時間的周期不再是以天為單位,而是可以周、月、季、年為單位。
這就意味著在一個綜合計算周期內某一具體日(或周)的實際工作時間超過8小時(或40小時),但是綜合計算周期內的總實際工作時間不超過總法定標準工作時間的,不算加班。
只有在該周期內的工作總時間超過核定的標準時間,才叫加班,支付不低于工資150%的工資報酬;法定節假日工作的,算加班,支付不低于工資的300%的工資報酬。
不定時工作制:在這種工作制下,勞動者每一個工作日沒有固定的上下班時間限制。
經批準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不受《勞動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的日延長工作時間標準和月延長工作時間標準的限制。
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勞動者,一般情況下,除法定節假日工作外,其他時間工作不存在加班。
法定節假日工作的,按照地方法規規定。
如果地方規定要支付加班工資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300%的工資報酬。
注意事項勞動者在主張加班費的時候,總會有個誤區,認為員工的加班行為應當由用人單位舉證,但法律規定并非如此,而是要求勞動者先要證明存在加班事實。
一般情況下,勞動者在加班事實的舉證能力上確實比較困難,因此勞動者平時一定要多留個心眼,收集必要的證據,
作為用人單位,平時應當注意實行綜合工時制和不定時工時制員工的休息時間安排,讓他們有合理、充足的時間休息。
同時也要加強考勤管理,以免給自己帶來法律風險。
必要的時候可以向勞動法專業律師咨詢。
參考資料一、《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九條:
勞動者主張加班費的,應當就加班事實的存在承擔舉證責任。
但勞動者有證據證明用人單位掌握加班事實存在的證據,用人單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不利后果。
二、《勞動法》第三十九條
企業應生產特點不能實行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規定的,經勞動行政部門批準,可以實行其他工作和休息辦法。
三、《勞動部關于企業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審批辦法》第五條
企業對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職工,可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即分別以周、月、季、年等為周期,綜合計算工作時間,但其平均日工作時間和平均周工作時間應與法定標準工作時間基本相同。
(一)交通、鐵路、郵電、水運、航空、漁業等行業中因工作性質特殊,需連續作業的職工;
(二)地質及資源勘探、建筑、制鹽、制糖、旅游等受季節和自然條件限制的行業的部分職工;
(三)其他適合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職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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