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關于承攬合同的法律規定
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條 承攬合同是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給付報酬的合同。
承攬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復制、測試、檢驗等工作。
第二百五十二條 承攬合同的內容包括承攬的標的、數量、質量、報酬、承攬方式、材料的提供、履行期限、驗收標準和方法等條款。
第二百五十三條 承攬人應當以自己的設備、技術和勞力,完成主要工作,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承攬人將其承攬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應當就該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負責;未經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也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百五十四條 承攬人可以將其承攬的輔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承攬人將其承攬的輔助工作交由 第三人完成的,應當就該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負責。
第二百五十五條 承攬人提供材料的,承攬人應當按照約定選用材料,并接受定作人檢驗。
第二百五十六條 定作人提供材料的,定作人應當按照約定提供材料。承攬人對定作人提供的材料,應當及時檢驗,發現不符合約定時,應當及時通知定作人更換、補齊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
承攬人不得擅自更換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不得更換不需要修理的零部件。
第二百五十七條 承攬人發現定作人提供的圖紙或者技術要求不合理的,應當及時通知定作人。因定作人怠于答復等原因造成承攬人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第二百五十八條 定作人中途變更承攬工作的要求,造成承攬人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第二百五十九條 承攬工作需要定作人協助的,定作人有協助的義務。定作人不履行協助義務致使承攬工作不能完成的,承攬人可以催告定作人在合理期限內履行義務,并可以順延履行期限;定作人逾期不履行的,承攬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百六十條 承攬人在工作期間,應當接受定作人必要的監督檢驗。定作人不得因監督檢驗妨礙承攬人的正常工作。
第二百六十一條 承攬人完成工作的,應當向定作人交付工作成果,并提交必要的技術資料和有關質量證明。定作人應當驗收該工作成果。
第二百六十二條 承攬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質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要求承攬人承擔修理、重作、減少報酬、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第二百六十三條 定作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支付報酬。對支付報酬的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 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定作人應當在承攬人交付工作成果時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應當相應支付。
第二百六十四條 定作人未向承攬人支付報酬或者材料費等價款的,承攬人對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權,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二百六十五條 承攬人應當妥善保管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以及完成的工作成果,因保管不善造成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第二百六十六條 承攬人應當按照定作人的要求保守秘密,未經定作人許可,不得留存復制品或者技術資料。
第二百六十七條 共同承攬人對定作人承擔連帶責任,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二百六十八條 定作人可以隨時解除承攬合同,造成承攬人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這里并不存在生命健康權和知情權受到非法侵犯的問題啊。
公民的生命健康權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生命安全和身心健康不受非法侵害的權利,具體包括生命權、身體權和健康權。單位組織的集體體檢,實際上是從關心和愛護職工健康目的出發的,這并危及你的生命,只要你是自愿參加的,沒有人強迫,這就沒有侵犯你的身體,體檢后你的身體依然健康如故,沒有因數參加了這次體檢而發生什么不良狀況,因此,這并不存在侵犯健康權的問題的。
單位組織的體檢,不是一個人的體檢,每個參加體檢的人都必須在單位的統一組織的程序下進行,那么多人的體檢,完成每一個程序都是需要時間的,不能象個人體檢那樣很快就出結果的。另外,早一天晚一天并沒有什么明顯的差別。
換句話說,只要是沒有故意隱瞞病情并因此影響生命、身體和健康,那么,這個侵犯知情權就是不能成立的。 道理就是這么簡單,申不了冤,告不成狀。
如果有人鼓動你申冤告狀,那他不是一竅不通就是在“忽悠”你,別信! 我覺得在一個單位里,同志之間,上下級之間的和睦相處是十分生要的,不要為了一些雞毛蒜皮的小事影響到同志之間,上下級之間的關系,這樣會影響到自己的形象的,對自己今后的交友、工作以至升遷等都會有一定的影響。 因此應該注意,不要因小失大。
也許,我的這些話有些逆耳,但這真的是發自內心的忠告:單位的事比較復雜,人事關系十分微妙,凡事總得三思而后行。
1)抽血化驗。
2)血常規:血常規有18個項目,主要是檢查入職體檢對象是否有炎癥,血液病或者貧血等等。血常規檢查項目,包括紅細胞數、白細胞數、血小板數、血紅蛋白等等18項指標。根據這些檢查結果,可以判斷,參加入職體檢的對象是否有血液病或者肝脾方面的病變等。
3)肝功能:谷丙轉氨酶檢查肝功能最直接的指標。
4)血型:參加入職體檢對象的血型檢查。
以上四項入職體檢項目,乃是實驗室檢查項目。接下來的,是屬于科室項目:
1)心電圖:這是檢查參加入職體檢者心臟是否健康,主要是檢查入職體檢者是否有心律失常。另外,對于心肌缺血和其他非循環系統疾病,心電圖也有一定的參考價值。
2)胸透:對參加入職體檢者心、肺、膈疾病的檢查。
3)內科:主要是針對參加入職體檢者的心、肺、肝、脾、膽囊、神經系統檢查。
入職體檢項目有哪些?基本上,入職體檢項目就以上這些。另外,不少人質疑,國家在08年實施的文件《就業服務與就業管理規定》中,有規定用人單位不得在入職體檢項目中,強查乙肝血清指標。而且《就業促進法》也規定,用人單位不得已傳染病原感染者為理由,而拒絕錄用員工。那為何在上面的入職體檢項目中,還有肝功能檢查呢?
其實是這樣,在入職體檢項目中,目前員工入職體檢不查乙肝了,不過入職體檢項目中還是包括了肝功能的檢查,這和乙肝并沒有什么關系。所以對此有疑問的朋友大可放心。 據一家人力資源公司的朋友透露,即便現在如此規定,在員工入職體檢項目中,用人單位不得強行檢查乙肝,但是依舊有不少企業會要求在員工入職體檢項目中加入“兩對半”的檢查。
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辦公廳于2007-10-26向所屬衛生主管部門和部直屬醫療單位下發了關于“《體檢機構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及相關材料意見的通知” ,衛生主管部門委托中國醫師協會組建了《體檢辦法》起草專家委員會,經專家論證和廣泛征求意見后才起草完成征求意見稿。這是國內第一部體檢行業的準入管理規范。
2010-01-22,北京市正式出臺《健康體檢機構管理辦法》 ,對體檢機構、人員資質、儀器設備等一一進行規范,其中要求醫療機構要在健康體檢公共區域公示體檢項目及收費標準。該辦法自2010年2月1日起實施。
與發達國家相比,在健康管理的實踐、立法、監管方面,需要繼續努力。
合同法關于承攬合同的法律規定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條 承攬合同是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給付報酬的合同。
承攬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復制、測試、檢驗等工作。第二百五十二條 承攬合同的內容包括承攬的標的、數量、質量、報酬、承攬方式、材料的提供、履行期限、驗收標準和方法等條款。
第二百五十三條 承攬人應當以自己的設備、技術和勞力,完成主要工作,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承攬人將其承攬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應當就該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負責;未經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也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百五十四條 承攬人可以將其承攬的輔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承攬人將其承攬的輔助工作交由 第三人完成的,應當就該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負責。
第二百五十五條 承攬人提供材料的,承攬人應當按照約定選用材料,并接受定作人檢驗。第二百五十六條 定作人提供材料的,定作人應當按照約定提供材料。
承攬人對定作人提供的材料,應當及時檢驗,發現不符合約定時,應當及時通知定作人更換、補齊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承攬人不得擅自更換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不得更換不需要修理的零部件。
第二百五十七條 承攬人發現定作人提供的圖紙或者技術要求不合理的,應當及時通知定作人。因定作人怠于答復等原因造成承攬人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第二百五十八條 定作人中途變更承攬工作的要求,造成承攬人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第二百五十九條 承攬工作需要定作人協助的,定作人有協助的義務。
定作人不履行協助義務致使承攬工作不能完成的,承攬人可以催告定作人在合理期限內履行義務,并可以順延履行期限;定作人逾期不履行的,承攬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二百六十條 承攬人在工作期間,應當接受定作人必要的監督檢驗。
定作人不得因監督檢驗妨礙承攬人的正常工作。第二百六十一條 承攬人完成工作的,應當向定作人交付工作成果,并提交必要的技術資料和有關質量證明。
定作人應當驗收該工作成果。第二百六十二條 承攬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質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要求承攬人承擔修理、重作、減少報酬、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第二百六十三條 定作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支付報酬。對支付報酬的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 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定作人應當在承攬人交付工作成果時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應當相應支付。
第二百六十四條 定作人未向承攬人支付報酬或者材料費等價款的,承攬人對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權,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第二百六十五條 承攬人應當妥善保管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以及完成的工作成果,因保管不善造成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第二百六十六條 承攬人應當按照定作人的要求保守秘密,未經定作人許可,不得留存復制品或者技術資料。第二百六十七條 共同承攬人對定作人承擔連帶責任,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二百六十八條 定作人可以隨時解除承攬合同,造成承攬人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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