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會,省、自治區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經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會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規。
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在不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和頒布地方性法規,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國務院備案。
省、自治區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經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根據本市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在不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省、自治區的地方性法規相抵觸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規,報省、自治區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后施行,并由省、自治區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國務院備案。從目前情況看,地方人大制定的地方性法規主要有三大類:
1、根據國家法律的規定,制定實施細則和辦法。國家在制定有關法律時,一般都明確授權地方立法機關根據本行政區域內的實際情況,制定實施細則和辦法,以進一步明確法律的內容、范圍、權利和義務關系等等,使法律更加具體、明確,有針對性地解決本地的特殊問題。
2、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授權,制定地方性法規。此類授權立法的內容,一般屬于中央立法的事項,但由于所調整的社會關系只涉及全國部分地區的特殊問題,故將這方面的立法權授予地方行使為宜。如1984年7月六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通過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刑事案件辦案期限的補充規定》第二款規定:“可以延長辦案期限的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由省、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確定。”
3、根據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的有關原則、精神,結合本行政區域和實際需要而進行地方立法。這實際上就是地方立法先行一步。
雖然省、自治區、直轄市、省會市和經國務院批準的較大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都有權制定地方性法規,但從實際情況看,絕大多數地方性法規是由人大常委會制定的,并且人民代表大會通過的地方性法規草案也都是在常委會主持下起草的。所以,地方立法的工作主要是由常委會來承擔的。
《立法法》規定:
第六十三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在不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規。
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根據本市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在不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省、自治區的地方性法規相抵觸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規,報省、自治區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后施行。省、自治區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報請批準的地方性法規,應當對其合法性進行審查,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省、自治區的地方性法規不抵觸的,應當在四個月內予以批準。
省、自治區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對報請批準的較大的市的地方性法規進行審查時,發現其同本省、自治區的人民政府的規章相抵觸的,應當作出處理決定。
本法所稱較大的市是指省、自治區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經濟特區所在地的市和經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
第六十四條 地方性法規可以就下列事項作出規定:
(一)為執行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需要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實際情況作具體規定的事項;
(二)屬于地方性事務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規的事項。
除本法第八條規定的事項外,其他事項國家尚未制定法律或者行政法規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較大的市根據本地方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可以先制定地方性法規。在國家制定的法律或者行政法規生效后,地方性法規同法律或者行政法規相抵觸的規定無效,制定機關應當及時予以修改或者廢止。
憲法第一百條規定:“省、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和它們的常務委員會,在不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 性法規,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地方組織法第七條和 第四十三條對憲法的規定作出了補充,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及設區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會,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 在不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和頒布地方 性法規。 (1) 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的原則地方性法規的特性之一是具有地方性,也就是說,第一,制定地 方性法規的主體只能是地方國家權力機關;第二,地方性法規的內容應 適應地方的實際情況,解決本行政區域的實際問題;第三,地方性法規 的效力只限于本行政區域,超出本行政區域即沒有約束力。
(1) 不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原則憲法是國家的根本大法,法律、行政法規是地方性法規的上位法,制定地方性法規不能同憲法、法律和行政法規相抵觸,否則即是無效 的。多年來,由于憲法和法律對于地方性法規的權限未作具體界定, 因此,對于何謂“不抵觸”,在理論界和實踐中有不同的理解。
一是省、自治區和直轄市人大及其常委會。
二是設區的市人大及其常委會。一、《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七十二條規定:1.“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在不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規。
2.設區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根據本市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在不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省、自治區的地方性法規相抵觸的前提下,可以對城鄉建設與管理、環境保護、歷史文化保護等方面的事項制定地方性法規,法律對設區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規的事項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3.省、自治區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會。
4.經濟特區所在地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會。5.國務院已經批準的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會。
《立法法》規定:
第七十三條 地方性法規可以就下列事項作出規定:
(一)為執行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需要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實際情況作具體規定的事項;
(二)屬于地方性事務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規的事項。
除本法第八條規定的事項外,其他事項國家尚未制定法律或者行政法規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設區的市、自治州根據本地方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可以先制定地方性法規。在國家制定的法律或者行政法規生效后,地方性法規同法律或者行政法規相抵觸的規定無效,制定機關應當及時予以修改或者廢止。
設區的市、自治州根據本條 第一款、第二款制定地方性法規,限于本法第七十二條 第二款規定的事項。
制定地方性法規,對上位法已經明確規定的內容,一般不作重復性規定。
1.行政法規是由誰制定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五十六條規定:第五十六條國務院根據憲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規。行政法規是國務院根據憲法和法律而制定的有關行政方面的具有國家強制力的規范性法律文件。也就是說行政法規是由國務院制定的。省、自治區...
1.法律,法規的行政處罰設定權 希望可以幫到你!行政處罰設定權是屬立法權的范疇,規屬于省級和省級以上國家權力機關和省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民族自治的縣級人民政府和較大城市的人民政府,只有半個立法權,它所制定的地方性法規,必須經上級國家權力機關...
甘肅省公眾參與制定地方性法規辦法 (2013年7月26日甘肅省第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通過 2022年9月23日甘肅省第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三次會議修訂) 第一條 為了促進、保障和規范公眾有效參與地方性法規制定活動,推進科學立法、民主...
1.自治區人大制定的地方性法規或由自治區政府制定的地方規章需要全國 自治區人大制定的地方性法規需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備案;自治區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需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后生效。自治區政府制定的地方規章不需全國人大常委會批準。《中...
自治條例、單行條例:由相應的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制定。自治區的報全國人大常委會批準生效;自治州、自治縣的報上省級人大常委會批準后生效,并報全國人大常務會備案。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的區別在于規定事項,自治條例涉及民族自治地方全面的事務,而自治條例...
1.哪些法律文件可以設定行政許可 在立法理論上,設定也可以稱為創制、創設,講的是一種制度從無到有的創制活動。它與一般所稱的規定不同,規定較多是從有到有,由粗到細,把已有的原則具體化。 從法治的意義上講,行政許可是法律、法規對公民的權利和自由...
自治條例、單行條例:由相應的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制定。自治區的報全國人大常委會批準生效;自治州、自治縣的報上省級人大常委會批準后生效,并報全國人大常務會備案。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的區別在于規定事項,自治條例涉及民族自治地方全面的事務,而自治條例...
1.法律法規與政策體系的效力層級是什么 1)縱向效力層級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以下簡稱《立法法》)的規定。在我國法律體系中,憲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其后依次是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規章。在招標投標法律體系中,《招標投標法》是...
1.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規的,地方性法規可以設定行政許可嗎 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規的,地方性法規可以設定行政許可;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的,因行政管理的需要,確需立即實施行政許可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章可以設定臨時性的...
自治條例、單行條例:由相應的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制定。自治區的報全國人大常委會批準生效;自治州、自治縣的報上省級人大常委會批準后生效,并報全國人大常務會備案。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的區別在于規定事項,自治條例涉及民族自治地方全面的事務,而自治條例...